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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公捕大会上的“口罩”/杨涛

时间:2024-07-22 12:1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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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公捕大会上的“口罩”

杨涛


据2004年第17期的《新闻周刊》报道,近日,安徽阜阳市清河广场人声鼎沸,全市伪劣奶粉案件涉嫌犯罪人员公开处理大会在此举行,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宣布对24名涉嫌犯罪人员实行依法逮捕。
笔者注意到在图片中,24名犯罪嫌疑人是戴着口罩,一字排开站在公开处理大会上的。
所谓公开处理大会实质上就是我们司空惯见的公开逮捕大会,即公捕大会。对于举行公捕大会,笔者向来就不持赞成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等同于罪犯,而公捕大会却给公众留下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的表像,对于日后的公正审判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而,公捕大会是不可取。
即使退一步讲,对罪犯在人声鼎沸的广场进行公开宣判,即进行所谓的公判大会,也是不足可取。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和透明的要求,但这种审判公开一般是贯穿审判的全过程,而且宣判是在法庭这种能让人理性张扬的特定场所。而公判大会却听凭于公众的感性与激情宣泄,把罪犯当作服务于某种公共政策的道具,也不考虑罪犯的其他并未被法院剥夺的各种权利的保护,本质上仍是一种运动式的司法,与一个法治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精神并不相符。
尽管如此,但笔者对安徽阜阳市在伪劣奶粉案件的公捕大会上,给犯罪嫌疑人戴口罩的做法还是有着些许感动。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法治的意识并未得以充分的张扬,公捕大会、公判大会的危害不为人所知或不为人所理解,并且伪劣奶粉案件为万众瞩目。阜阳市有关部门在承受巨大压力下举行公捕大会时,还是注意了给犯罪嫌疑人戴口罩这一微小细节,正表明了他们的人性关怀和保护人权的法治意识的萌芽,比较于其他地方举行的公捕大会,这是令人可喜的进步。
谁也无法指望一步登天,法治也不可能在是暴风骤雨式革命或运动中诞生,制度的建设植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人文环境土壤上。法治社会的实现与人文环境的改变息息相关,而人文环境的改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为其添砖加瓦。因此,公捕大会出现的口罩,我愿意将其理解为是我们的司法人员为法治大厦的建设所加的一砖一瓦,尽管绵薄,却提醒了有关部门在今后公捕大会、公判大会如何给予犯罪嫌疑人、罪犯更多的人性关怀进而考虑废止这些做法带来示范的意义,实为可喜可贺。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侨民国务部长迪翁库恩达·特拉奥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的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马里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里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马里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内容,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永谦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于巴马科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业经十一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本人一级残疾且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均可申请生活补助:
  (一)低保家庭的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三)不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但本人是无经济收入的一级残疾人。
  上述补助对象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中的残疾人。
  第四条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五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贫困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
  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自接到申请人初次申请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
  1.公示地为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户分离的,为申请人所在社区(村)。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收入等。
  3.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区)残联审批。
  (四)审批。
  县、区残联应自接到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补助金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按年度计算,每月随卡(社保卡或银行卡)发放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七条 补助金停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实现就业已脱贫的;
  (二)户籍已迁出本市的;
  (三)经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应当停止发放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贫困残疾人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申请材料,规范管理补助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和发放补助;对已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补助。
  第十一条 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