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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李长健

时间:2024-07-12 05:3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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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

李长健 伍文辉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

摘 要:土地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权利源泉,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土地的制度演变是一个有关利益主体的社会搏弈过程。实行土地资源整理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解决社会发展中土地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选择利益均衡的土地整理策略能优化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用,其中土地发展权的创设与合理配置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关键词:供求持续均衡;土地整理;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策略选择

土地利用,一个永恒不断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土地利用要求在不断地增强。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的物质空间形态和效果,以及达成上述形态和效果的机制与手段。在现实中,土地利用矛盾正愈发剧烈的显现出来。土地整理[1] 正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而实施的各项土地建设工程及其对土地产权的调整活动。[2] 可见,土地整理会对利益关系产生变化和利益冲突,需要对各土地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进行重新的配置,打破原有的均衡,实现新的动态均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学在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时,寻求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土地资源整理中我们也应注重资源的优化和利益关系重新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因此,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土地资源整理的利益均衡是必要和有效的。笔者正是以土地资源整理活动为内容,以法经济学的建构思路寻求土地资源整理的最优策略,达到土地资源社会与经济效用的优化,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供求持续均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
英国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3]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社会财富的原始形成要素之一,可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需要对资源进行不断索取,这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土地等元资源的天然稀缺性,决定其发展瓶颈存在的必然性。
可持续发展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可持续,也包括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在生态方面,既包括人类之间,也包括人与其他生命物种之间的共生,因此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型的、公平的、科学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著名的布朗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首次提出的,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4] 表现在土地利用方面,既包括代内的利用均衡,又包括代际之间的利用均衡,还包括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利用均衡,总之需要达到一种供给与需求的持续均衡。具体表现在:土地利用在保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的同时,必须不会减少后代的福利;不超越环境系统更新能力的发展,保护和加强土地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在土地利用中转向生态技术;土地与人类利用协调性发展等。与此同时,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应注重向生命物种之间的共生转变,以保护生态整体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据统计,20世纪末我国人均耕地只有0.106公顷(1.59亩)(1996年),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3%。实际上是我国以约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更为严重的是人口每年以1%的速度增长,耕地则每年以2%的速度在减少。[5] 随着我国人口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将逐渐显现。预计到2030年,全国有16亿人口,耕地可能不足1.26亿公顷(19亿亩),人均不足0.08公顷(1.2亩)。[6] 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供求持续均衡,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土地整理作为一种土地利用活动,在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中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均衡概念是经济学中最难以掌握的概念之一,最初引自于物理学,其本意是相反力量的均衡,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均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均衡即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把个别经济行为主体的最大化与市场普遍的供求均衡结合起来。瓦尔拉斯认为,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都不能单独由其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它必然受到其他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有将所有市场联系在一起来共同考虑它们的价格决定因素,才能建立较完整的价格理论。均衡按时间因素变化可分为暂时均衡、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土地作为人类财富的基本来源之一,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达到土地资源的长期动态均衡,即追求社会的整体均衡。[7] 而单个决策者的个人理性,决定了要实现社会均衡首先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不在同一社会追求目标下的社会成员无法达到均衡的,因此为了达到土地资源的供求均衡,必须以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为社会统一目标。
一、 理性假设:土地资源整理中的利益搏弈
理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理论假设为基础,1987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仍是现代经济学中不可动摇的“公设”。土地整理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一方面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一方面对土地关系进行调整。既对原有土地效益的扩大,又形成土地利益增量。在对土地存量利益的分配和增量利益的瓜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经济人理性决定了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形成了一种利益搏弈。下面笔者注重对各土地利益主体权利及其关系厘清,利用搏弈论进行分析,以达到土地资源整理中的合作均衡,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土地整理中的搏弈参与人及假设前提:政府、土地所有者、企业或其他组织、土地使用者。[8] 四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标:政府要收回土地整理资金,享受土地整理所获的收益;土地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欲在土地整理收益分配中占据主动;企业或其他组织欲在土地整理后获得收益或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9] 土地使用者在保持原有收益的基础上,也欲取得更多的利益份额。在土地资源整理中,各参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策略组合。就目前来说,进行土地整理的设计范围较大,土地使用者个人无法单独承担所需资金和技术,需要由政府或是企业或其他组织来提供。在以后的发展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也有可能成为土地整理的资金技术提供者。因此,策略组合可主要考虑有以下四种形式。组合一: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整理,政府、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共享收益;组合二:政府投入资金整理,企业或其他组织购买,进行相应开发;组合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土地整理,整理收益归二者共同享有;组合四: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整理,然后进行相应的开发。
(三)每种可能策略组合下参与人的收益。每种可能的策略组合,在不同的收益结构下,搏弈参与人的行为状态也不尽相同。组合一,政府主要获得间接收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等,直接收益主要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共同享用,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通常在土地整理后享有大部分的收益。组合二,主要适用在城乡结合部,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府可以很快的收回土地整理成本,并获得收益,这种策略地方政府通常出于地方暂时利益的考虑会选择。组合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进行土地整理,目前融资较为困难,而且缺少相应的技术等支持,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但按照民法中相关财产权利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组合四,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投资进行整理,地方政府可能获得一定收益,但绝大部分利益由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享用。
二、土地发展权配置: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中利益均衡的关键
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整治活动,土地整理的每一项活动都伴随着投入与产出的变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变化,土地权利主体利益分配的变化。土地整理的利益是土地整理最终创造和形成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参与利益分配与调整的主体涉及众多,如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投资开发者、国家及行政管理者、整理成果受让者、土地整理外部效果的成本分担者及利益分享,等等。在众多利益主体中,若要保证利益分配高效而又公平,就必须有一种产权安排,确定各主体的行为边界,明确各利益的归属。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述:“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任何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10] 我们认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整理的成本,实现土地整理中的利益均衡,必须有一种新的财产权利配置,这种产权就是土地发展权。[11]
美国著名经济分析法学家R·A·波斯纳从产权的功能与形态出发,提出了判断财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的三条标准,也被称为产权三大特性:一是普遍性(universality);二是排他性(exclusivety);三是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12 ]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的绝对权,目前我国的《物权法》(修改稿)把土地权利亦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很旺盛的需求,通过法律实现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很高,由此形成的物权形态和行为规则也很丰富。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权利构成了物权制度的主干。[13]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始于1947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美国在分区(zoning)制度基础上,创立了可转让的发展权(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简称:TDR),我国尚无土地发展权相应的制度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编制的《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对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即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14]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对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日益重要,在土地资源整理中引入土地发展权分析,实现利益均衡,关键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发展权配置主要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土地所有者,[15] 也有学者认为,土地发展权的创设应归属国家所有。[16] 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配置,权利主体利益如何分配,其中利益分配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率呢?我们有必要对土地发展权的配置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加以分析。
首先,土地发展权权利主体归属国家(政府)。这种形式下,政府既获得了收益,又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必要的管制,土地使用者想要获得土地发展权,只有向政府购买,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由政府享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有天然的依赖性,土地使用者购买了土地发展权之后,就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和发展权。对于可能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而言,一方面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自己原有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由使用者和政府分享,而自己得到的只是相对较少的所谓补偿费,农村自然对土地发展权的实施不会有兴趣,甚至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政府对土地的各种发展行为。这样就出现了利益分配的问题,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及交易成本。其次,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使用人要想得到土地发展权,向原土地所有者购买。这样,土地收益的涨价部分归农民所得,农民有利可得,自然会配合土地资源整理等有关活动。但这相对政府而言,一方面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另一方面,人们受利益驱使难免出现土地使用混乱现象,个体目标和国家目标难以一致,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从政府角度来说,没有达到效率最优。
产权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不仅独自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而且又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土地发展权是土地财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土地的双重属性,要求土地发展权的配置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达到社会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的统一。因此我们认为,土地发展权应以土地所有者归属为宜,但考虑到我国目前个体农户的短视性和集体所有者的虚置等因素,政府作为管理者应运用相应的手段进行引导,如对土地整理后转作非农的,应征收税收等方式,从而避免因暂时的利益而使耕地流失。
三、 社会与经济效用优化: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选择
土地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既有社会效用又有经济效用,追求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用最大化无疑是土地整理的目标和原则。效用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理性地选择实现目标的途径,寻求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经济学亦被称为效用和自利的力学。[17] 经济学家莱昂内尔·罗宾斯认为,经济人的行为就是选择适当的手段,以保证所期望的目的得以实现。土地资源整理是我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形式,也是追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应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会影响其效用的发挥,我们认为应在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的基础上,“明确一个目标,做到两个防范,实现三个统筹发展”,然后以此进行相应的土地资源整理实施策略选择。
首先,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利益均衡必须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长期动态均衡,必须使每个利益决策主体具有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共同目标。经济人不可能自动的让渡自己的利益来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必然会面临利益冲突,正如马克思所说“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因而,我们要建立必要的利益协调机制来保证这一共同目标的实现。利益协调机制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合目的性,二是可变动性,正是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利益协调的动态性。[18] 土地资源整理涉及土地利益主体的利益变动,包括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投资者等,也包括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还包括人与社会、自然的利益等,都需要利益协调机制加以调节。其次必须做到两个防范,实现两个均衡。其一是农民在土地资源整理利益搏弈中弱势地位防范,实现地位均衡。其二是农民的发展权被侵犯的防范,实现权利均衡。我国广大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广大农民基本上成了一个个分散独立的单位,谈判地位最低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是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较,还由于单个农民的财产基础薄弱,难以承受产权谈判,由于借助法律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的高昂成本。因而,进行农民组织体的创新,建立以农地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19] 逐渐形成农民合作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建立以发展权为中心的农民土地合作组织,贯彻民有、民管、民享原则,[20]对内公平对外追求效率,以改善农民天然弱势地位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农民对土地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这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地资源整理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农民发展权的实践,因此在选择土地整理策略时,考虑农民的权利是关键。最后是实现三个统筹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必须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筹协调发展,这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相统一。
在土地利用规划下,对土地资源进行整理是项长期的工作,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极其深远,必须选择合适的实施策略。目前,我国通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施,按照传统的土地整理策略组合,政府投资,三方受益,而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趋势,必然会不同程度的侵犯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这某种程度上无法实现利益的持续均衡。我们认为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整合多方资源,开拓投资渠道,规范投资收益。因此,以土地发展权为基准,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采取企业化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农村集体借助股份合作的形式可以进行融资,也可以借助市场上的专业土地整理公司进行。同时,在土地利用中各开发项目还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改变目前土地价格人为扭曲的现象,逐步形成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以保证社会与经济效用的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地的使用者是农户,农地整理后涉及最直接的也是农户的利益。现代化发展进程,是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过程,既要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对资源的需要,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农民权益。农户的天然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利益群体。土地资源整理必须要考虑农民利益,从土地权利本源上创设土地发展权是实现土地资源整理中利益均衡的关键。否则,农户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将会直接影响土地整理工作的进行,增加土地整理的成本,还可能引起社会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单独投资缺口过大,投资应逐渐多元化,创新制度,给土地整理以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土地资源整理的效益逐渐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和统筹协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本文发表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二期。

In land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benefit balanced:
Land development right disposition

Abstract: The land is social, political, the economical right fountainhead, it reflects the certain socio-economic structures, the land system evolution is a related benefit main body society wrestles plays chess the process, The implementation land resource reorganizes is advantageous to enhancing the land utilization efficiency, is solves the society to develop the land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ory effective way, the choice benefit balanced land arrangements strategy can optimize the land resource social economy effectiveness, The land development right establishment and the reasonable disposition is key of realizes the land resource sustainable use .
Key words: The supply and demand continues equilibrium; Land reorganizes;
Benefit equilibrium; Land right to development; Strategy choice;


注 释:
[1] 土地整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整理是指农地整理和非农用地整理;狭义的土地整理仅指农地整理,包括土地复垦,目前我国一般集中在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文中也基于此研究。具体而言,土地整理就是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包括农地整理、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和调整土地关系等。
[2] 陈利根.土地法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94。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
[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52。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87。
[5] 钱铭.21世纪中国土地可持续利用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1(1),5-7。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

张纽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则仅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分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证原则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导致司法的任意性。20世纪30年代后,针对传统自由心证的不足,各国开始对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造,引进证据规则,对法官司法裁量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障法官心证的客观性,实现司法公正,从而确立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影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须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赋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断权。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认识规律的。
为建立符合我国诉讼实际的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首先我们应该改变原来的诉讼理念,明确法官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地重现于法庭之上的。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判断通常都是通过自身的经验和推理而作出的,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做到100%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度的。所以我们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改变原来的一元化证明标准,确立“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以“客观真实”作为我们诉讼的终极目标。其次要改变旧的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标准,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法律真实”的标准,承认法官心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障法官心证自由。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对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比如倡导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完善我国证据规则;提倡法官心证的自由与客观,保持法官中立,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
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 “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法律真实 法官心证 高度盖然性



ABSTRACT
Evidence is the basic of justice. People often say, "Going to court is to make evidence ", and it is obvious that the important status of evidence in the contemporary lawsuit. Civil action evidence system of broad sense means the legal norm of stipulating evidence, evidence collecting, evidence checking and judging and how to use evidence to prove the case fact; and the narrow sense only means the evidence system type of civil action. In the history of mankind, the evidence system has been gone through from evidence system of prophesy to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and then reaches the evidence system of judicial discretion. The evidence system of prophesy is eliminated by history, because it is not rational and barbarous. And the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is replaced by the evidence system of judicial discretion, because it is too rigid and machinery. Judicial discretion has gone through two kinds of shapes of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discretion and modern judicial discretion. Traditional judicial discretion because of their excessive to put emphasis on judge's cutting out amount freely, and without any restriction, and it apt to caus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anton. After 1930s, because of the weak point of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discretion, various countries began to carry on the transformation to the traditional judicial discretion, introduce the evidence rule, give the essential restriction to the right of cutting out amount of judge'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objectivity of judge's heart card, realizes the justice, thus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the modern judicial discretion.
For a long time, our country receives original Soviet Union and socialist state of Eastern Europe’s philosophy thought and political opinion, and implements the evidence system of "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 It requires taking"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 as the principle when the judge is checking and judging the evidence, and taking " objective and true "as the standard, emphasizing a judge must take the objective and true of the case as a basis to decide a case, give judge great judging right. The prove requiring of pursuing " objective and true " lawsuit excessively, is not according with the real lawsuit of our country and Marxist philosophy of epistemology in essence.
In order to set up the evidence system which accords with the distinc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th real lawsuit of our country, we should change the original lawsuit idea, define the case fact that a judge investigates and collects evidence is taking place in the past at first, it is impossible to reappear in the court completely. Judging the fact of case that is made by judge with his experience and reasoning, and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accomplish 100% degree of finding out the fact of case in practice. So we should from pursuing " objective and true " identification require, to pursue identification that " law is true " require, change the original prove standard of one unified, establish civil action of " high probability " prove standard, and regard it as the ultimate goal of our lawsuit with " objective and true ". Second, we should change the old principle and standard of judging and examining evidence,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 the judge examines and judges the evidence independ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with characteristic of Chinese and standard that " the law is true ", acknowledge the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judge's heart card, ensure judge's heart to be free.
Among judicial reform of new round, that reforming and perfecting civil action evidence system is the key to succes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f our country already. To the questions existing in the evidence system of the civil action, we should study deeply, put forward various kinds of feasible solutions. For example, advocate making a unified evidence code, perfect the rule of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recommend judge’s heart to be free and objective, keep judge's neutrality, realize the justice.

KEY WORD
evidence system judicial discretion evidence system of "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 law is true judge's heart card high probability





目录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一)概念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比较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1)传统自由心证
(2)现代自由心证
(3)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4、证据制度类型的比较
(1)神示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及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比较
(2)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比较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
(一)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1、发展历程
2、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1、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月30日四届省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四届省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按照党中央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人才机制、企业发展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为重点,创新发展机制,培育海南产业、环境和体制特色,努力实现把海南建成“一省两地”的战略目标。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省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省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和各市、县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行政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十七、最大限度地削减和控制行政审批,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十八、省政府要根据本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办。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协调,理顺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监督,同时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二、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六、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省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二十七、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三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提出,由省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十一、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省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省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三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省长碰头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大会。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大会;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省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

三十六、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海南政报》和省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八章 部门负责制



三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省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决。

四十、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省政府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省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各部门对于各市、县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15天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九章 执行督查



四十一、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十二、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四十三、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会议决定事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允许拖着不办和既不反映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六、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市、县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四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