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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翔被判死缓,虽合法但不妥/于伏海

时间:2024-07-24 08:5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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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翔为了性侵女孩子,就直接进入校园女厕所伺机作案,一个叫小米的女生不幸落在这个大四学生手里,小米奋力反抗,敖翔奋力抵挡其反抗,并用刀刺死女生。


案发后,敖翔在万般无奈之下投案自首,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面对这个判决,小米父母认为法院判决太轻,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判决太轻,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判决没有不妥的。


对于这个判决,我的观点是,这个判决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妥的。


敖翔有自首行为,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敖翔杀人案,罪行极其严重,肯定不能免除处罚,这个不用考虑,但是法院认定敖翔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当然可以从轻判处他。


既然刑法规定了,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中国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如何执行死刑,又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这样看来,死刑立即执行可以说是最高的刑罚了,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比死刑立即执行要轻许多,起码要晚死两年,如果这两年不再故意犯罪,那两年后就不用死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这两年有重大立功行为,还可以享受直接从死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待遇,减为有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再次减刑,一直可以减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人都有求生的意志,一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同样如此,所以,即使牢狱再艰苦,即使牢头再恶劣,即使狱友再欺负,为了活命,死刑犯也要忍过这两年,不让自己故意犯罪,敖翔也应该是这么想的。这样看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罪犯来说实际上就是救命的判决,而不是要命的判决。救命跟要命相比,却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即便“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如此天壤之别,法院为了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最高也只能判处缓期两年执行了,所以,法院对敖翔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但是,合法的未必就是妥当的,特别是面对一个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就更是如此,敖翔躲在女厕所的目的不就是想性侵女生吗,如果遇到顺从的(比如有些女士主张的递上安全套),他顺利得逞完事,拍拍屁股走人,也不会闹出人命来;如果遇到反抗的,他应该见好就收,放过人家,不能胡来蛮干,可是,敖翔却不是这样,女生反抗他的暴行,他却更加肆无忌惮,并使自己所有的行为都不再是性侵,而是要置人家于死地,这性质就相当严重了,最终酿成命案。


前段时间,安徽有一个女孩子在天涯网站上发帖寻求帮助,他父亲因为被两个地痞欺负而被逼无奈杀死了他们,一审法院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已经开庭,应该还没出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了死者具有严重过错,也认定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是法院还是判他死刑了,原因是他杀死第一个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又追出去把第二个要逃跑的人杀死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法院的这种判决明显是不公的,因为法院还查明这两个地痞不只是一次两次来骚扰被告人的店铺了。


从许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处死刑后,是要立即执行还是要缓期两年执行,不确定性太大了,对触犯死刑的自首行为是不是要成为从轻的理由,不确定性也太大了。许多人、甚至许多搞法律的人还为此积极倡导一个观点,即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那就可以判处死缓。被告人不积极赔偿,那就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要钱不要命,要命不要钱,许多律师为了给自己的当事人开脱,甚至还撰文要求人们响应这种号召,对这些荒谬的观点,我写文章予以驳斥了。


律师持有这种想法,不算太可怕,但是如果连法官也这样认为,那就遗患无穷。如果法官再把激情犯罪当作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就更会让社会充满不安。法官向公众解释的观点是,敖翔之所以杀害小米,原因是小米进行了激烈的抗争,这导致敖翔火往上涨,也就是激情四射。让人恐怖的是,这是不是会成为许多法官群起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当有腐败因素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时,贿赂不贿赂,都可以作出合法的判决,只不过贿赂了,那就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贿赂的话,那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权力的奥妙就在于此。但愿敖翔案与此无关。


法官的另一个观点是,抓住一个罪犯是很难的,而如果给罪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罪犯就会自己送上门的,警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给自首犯以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会让许多还没自首的罪犯早点去自首,警察在办公室里等着就可以了。这种说法。当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又有纵容犯罪的风险,因为即使一个人对法律有再多的无知,他也应该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特别是那些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的罪犯就更知道自己每次行事都冒着生命的危险,但是,当他们看到敖翔可以通过自首换得自己的生命无忧时,已经扛不住的在逃犯或许会为了保命而自投罗网,于是,他们的罪行就因为这种给他们侥幸机会的设计而逃脱本该应该的最严厉的制裁,许多潜在的罪犯会不会群起而仿效,很难有定论,但不能说无风险。


当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杀死一个人,而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二十五年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被架空,当然,同样受到伤害的是“刑罚适用平等原则”,敖翔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被判死缓,而“李翔”同样是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为什么就要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呢?这种同样的罪行不同刑罚的判决并不是没有,其中蕴含着什么奥妙,留给人的是巨大的想象空间。


现在看来,刑法的设置是有问题的,这种设置极容易让法官作出极其不妥的判决,其不妥之处就是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上会让许多人更加凶残,或者说会让潜在的罪犯时刻挂念着刑法给予他们的侥幸机会而大肆犯案,当这种侥幸变为现实时,那赢家就是罪犯本身,这种罪犯往往是能够打通各个环节的牛人。


所以,我们确实需要做的是,要么修改刑法,废除死刑,并且确立一档足以与死刑相抗衡的刑罚,那就是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或者是废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当然更需要细化的是关于自首的规定,一定要具体到某些犯罪上某些情节上,比如杀害未成年者,即使自首也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性侵女性不成而将其杀害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机把人撞到而又重复碾压致其死亡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有了这种细化,法律的确定性才会得以彰显,刑法面前才会有更多的平等,腐败才不会容易轻易地滋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月28日11时27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从12层(约50米)坠落,造成5人死亡,18人重伤的严重事故。
  4季度是各类事故高发时期。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针对本地特点,切实加强冬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督促有关企业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燃气管道、起重机械、滑雪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自查自纠。
  二、各地要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特别是设立在人口密集区的锅炉、压力容器、燃气管道、滑雪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起重机械等进行检查,识别重大危险源,并采取预防措施。
  三、要重点检查有关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备检验情况、作业人员考核情况,对发现违章操作、超期未检、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必须予以纠正,严重的应该责令停止设备运行。同时要督促有关单位制订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并进行一次演练,对演练进行记录、录像。
  四、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事故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五、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要按照有关程序尽快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28号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于2006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查禁赌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查禁的赌博,是指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或者开设赌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特大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或者因前述行为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有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的。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保健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内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三)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第十二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赌博行为,且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四条 赌具、赌资应予以收缴,赌博获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罚款和收缴、追缴赌博所得财物、暂扣财物,应当出具正式的决定书和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据。
  
收缴、追缴的赌博所得财物和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金额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
  
2、输赢金额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是指一万元以上;
  
2、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数额不予处罚的赌博行为,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制止,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