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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5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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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科基字[2009]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促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型创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建设指南由科技厅按需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省或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条 依托单位制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由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后,正式授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一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厅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四条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吉林省XXXX 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科委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科委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行业性应用技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991年2月1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08〕120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确定的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各项工作任务,遵照总局领导关于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一件一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的指示,提出以下工作分工意见。请各有关司局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督促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

  (一)督促贯彻落实。督促各产煤省(区、市)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特别是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定期汇总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解读领导讲话,宣传瓦斯治理典型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组织新闻媒体加大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煤矿瓦斯治理的良好氛围。编写《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文件汇编》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读本》。

  由政法司会同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技装司负责。

  二、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出台《指导意见》。在深刻领会现场会精神特别是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和王君同志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吸取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专家,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四)摸清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状。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现状调查,摸清通风系统、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的现状底数,梳理存在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推进工作。汇总后形成材料。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五)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抓紧组织编制“十一五”后三年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主要围绕构建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研究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1年、3年、5年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建设工程,落实具体项目和资金,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制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方案,全面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同时,在汇总各地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十一五”后三年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9月份下发文件。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六)将瓦斯治理利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统计内容。在瓦斯事故和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调度统计基础上,全面统计全国各类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等数据。形成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由统计司负责。

  (七)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围绕建设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各项要求,查找工作中的差距,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措施,加大投入,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2010年建成100个示范矿井和100个示范县。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三、加大经济政策引导扶持力度

  (八)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督促各产煤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出台地方性优惠政策。联系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发电并网、管网输送、财税扶持、利用价格等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促进煤层气抽采利用。

  由政法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煤监局技装司负责。

  (九)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后三年继续申请安排国债资金,以瓦斯治理为重点,支持煤矿开展重大安全技术改造,做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工作检查。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总局规划司负责。

  (十)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督查。督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足额提取,重点用于瓦斯治理,确保专款专用、用足用好,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查。

  由办公厅(财务司)会同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等负责。

  四、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

  (十一)加快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瓦斯防治项目,要督促加快科技攻关进度,尽快在瓦斯灾害发生机理、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等方面取得突破。

  由规划司会同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十二)开发先进适用技术设备。根据我国煤层地质条件和生产特点,组织研究开发适应各类煤矿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和装备。

  由规划司会同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十三)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对瓦斯治理成熟技术和装备进行筛选,推广一批瓦斯治理技术和装备,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水平。每年公布一批技术推广项目。

  由规划司会同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十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各地区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进行技术“会诊”,总结10个瓦斯治理示范工程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瓦斯治理经验推广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经验交流。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五、深化瓦斯治理隐患排查

  (十五)加大瓦斯隐患排查。督促各地和各煤矿企业把瓦斯治理作为“隐患治理年”的重点,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治理。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

  (十六)加强瓦斯隐患排查的责任追究。对瓦斯等隐患严重、排查不力的,要予以行政处罚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因工作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会同调查司负责。

  (十七)建立重大瓦斯危险源监控防治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灾害等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瓦斯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制度化、经常化,实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项目、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整改销号,不留死角。限于客观因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监控措施,严密防范瓦斯事故。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

  六、加强瓦斯防控现场管理

  (十八)落实瓦斯治理各项制度。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制度,杜绝“三违”,防止“三超”,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无风和微风作业。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

  (十九)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瓦斯治理技能;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矿井“三化”(即管理精细化、装备现代化、培训制度化);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努力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

  (二十)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督促小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淘汰落后支护方式,确保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

  七、加强领导,落实瓦斯治理两个主体责任

  (二十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发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瓦斯事故控制指标、瓦斯抽采与利用指标分解到各重点产煤市(地)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措施,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二十二)推进瓦斯治理的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组建瓦斯治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大瓦斯治理的投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逐步把相关要求作为安全准入的一个必备条件。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会同监察司负责。

  八、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二十三)完善法规标准。组织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由政法司会同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二十四)严格瓦斯治理的安全准入。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

  由煤矿安监局监察司负责。

  (二十五)将瓦斯治理与小煤矿整顿关闭相结合。督促地方政府对于存在重大瓦斯隐患且现有装备、技术和人员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关闭,不留后患;严把煤矿安全许可关,凡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要一票否决,对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安全核准。

  由煤矿安监局监察司负责。

  (二十六)加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督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每年开展一次有针对性抽查。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二十七)把瓦斯治理能力作为生产能力核定指标。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修订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由煤矿安监局行管司负责。

  (二十八)对瓦斯治理工作实施重点监察。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把煤矿瓦斯治理列入重点监察计划,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向有关政府和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限期落实。

  由煤矿安监局监察司负责。

  (二十九)组织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每半年开展一次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监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会同监察司负责。

  (三十)加强瓦斯事故原因分析。督促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瓦斯事故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完善法规、标准建议,真正做到用事故教训推动瓦斯治理工作。

  由煤矿安监局调查司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