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23:1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为促进我市土地交易市场更好更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让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监察机关,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事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方式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国土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规划意见、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当地主要媒介、指定的场所等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㈣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㈥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㈦投标、竞买保证金;



㈧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公告拟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㈢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应当组织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为成员的不少于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㈣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投标价全部低于底价的,本投标无效;



㈤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



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㈦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主持人点算具有资格的竞买人,并对应好应价牌号;



㈡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位置、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拍卖规则和其他有关事项;



㈢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㈣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和要求举牌应价或报价;



㈤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㈥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㈦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主持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㈢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㈣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挂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或者设定底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未设底价的,低于起始价)者除外;



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未设底价的,低于起始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中标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竟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㈡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不按约定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按约定缴纳购地款,视为违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竞买保证金或者定金,地块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余府发〔2003〕30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政发〔2002〕50号

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及中央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及教育、财政、税务、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征管会),负责指导本市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市征管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是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部门。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是指县以上(含工矿区)城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已由乡人民政府征收农(牧)区教育费附加的企业不再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 城镇教育费附加实行以市属各行政区(含两个开发区)属地征收、全额上缴入市级国库、按比例返还的原则。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以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企业,不退还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对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返)”政策的企业,不退(返)还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纳“三税”时,即视同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由征收“三税”的税务部门核实后,依率计征。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缴纳地点及计征管理,按“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依法直接减免“三税”或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批准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三税”减免期满后恢复征收税的,同时恢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期限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税务部门按其应缴纳金额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每年1月和7月定期将征收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报送市财政和教育部门。
市教育部门根据市属中小学和区属中小学及所在地厂矿企业学校学生人数和各区教育费附加征收额,提出分配和返还方案,报市征管会批准后下达教育费附加使用通知书。
根据教育费附加使用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拨给区教育部门安排使用和返还;市级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市教育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按规定已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办中小学,区教育部门应按全市学生人均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和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返还。
各区教育部门每年10月集中办理企业学校教育费附加返还事宜,11月5日前将返还情况上报市征管会。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实际代征入库的教育费附加数额,按5%的比例提取教育费附加专项管理经费,每季度集中办理退库手续,其中3%拨付同级税务部门,1%拨付同级财政部门,1%拨付同级教育部门,用于管理、宣传和奖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城镇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城镇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征管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费附加管理规定及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购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抵扣。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