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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7:3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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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

          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发〔199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不含驻津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城镇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四)其他有劳动用工和从业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本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每月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0.7%随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标准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保证。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标准核拨到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超出核拨部分,由主管局(总公司)先行垫付,每两个月汇总上报一次,于奇数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超支情况报市劳动、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当月给予解决。

  区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超出核拨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二)市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及时拨付各单位管理使用。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由市财政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帮助。申请财政帮助的单位于奇数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超支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当月给予解决。

  区县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医疗,参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离休干部实际医疗需要,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另行制定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医疗服务。

  (一)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大额医药费。要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二)各医疗单位要提供及时、合理的医疗服务,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对于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抢救时除外)需由离休干部个人自费的药品、项目或服务设施,经治医生有责任告知离休干部本人、家属和单位,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医药费开支明细中标明。

  (三)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离休干部管理单位,须设专人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领报、核拨和结算工作。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报销。

  第七条组织领导。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征集、核拨和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工作,并做好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帮助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组织指导工作。

  (四)各级组织和老干部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并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组成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驻津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现将《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规定的北京地区书刊印刷厂纸张加放率调整办法。(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中未予规定加放率的印刷品种暂不纳入奖励范围,待经有关部门核定纸张消耗定额后再执行《
试行办法》。
2、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损耗的油污废纸、废书页、废封面纸等要与印刷装订过程中裁下来的纸边、纸头、下脚料等严格区分加强管理。出售纸边、纸头、下脚料等的收入应按财政部规定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3、书刊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纸张低于消耗定额标准的视为节约的纸张。纸张节约量以企业为单位计算考核,节约量应扣除生产各环节超过加放标准耗用的纸张数量及其他各种原因浪费的纸张数量。
4、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少提部分予以补提。如企业实际用纸量超过纸张消耗定额的,除扣回已预提的纸张节约奖外,对超定额消耗纸张增加的成本支出,按同等的奖励比例计算罚款额,罚款额由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并相应冲减企业产品成本。
5、凡符合实行纸张节约奖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内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并报财政主管分局同意后方可执行此办法。今年可于文到后一个月内按以上程序报批。
6、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均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内部具体的纸张耗用考核办法和奖罚办法,并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财政主管分局批准后实行。
7、实行本《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不再执行财工制字第279号和(87)财工管字第423号文关于国营工交企业纸张原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8、实行此办法的企业按照附发的审批表格式报同级财政分局进行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分局审批后留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退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企业各一份)。主管部门年终要对节约奖执行情况加以汇总说明并随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9、区、县书刊印刷企业是否执行纸张节约奖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审批。
10、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