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时间:2024-07-23 06:5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政部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预[2008]364号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的奖励

  2008年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乡政府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乡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奖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总人口平均,并考虑分县成本差异,下同)较低的40%县(市、旗,不含市辖区,下同)进行考核,对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2006年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予以奖励。为体现公平原则,对2007年财力水平较低的40%县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奖励。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林水事务”。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同时,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

  三、对产粮(油)大县给予奖励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

  四、对以前年度的财政困难县奖励基数予以补助

  对于2005-2007年核定的奖励基数继续补助地方。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财预[2005]5号文件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6〕2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保证按期竣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的是由区财政或上级部门投资或补助的项目总投资(含自筹资金,以下简称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用地红线的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余项目按一般基建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 建成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镇村地域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农林场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行指定代建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改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性基建计划中,除特殊情况外,应按以上第三条规定明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工程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督管理、资金筹措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财务结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负总责。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依法组织、顺利实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农林场及代建公司等相关单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提出建设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程量和投资估算后申请列入区级年度基建计划,其中涉及村、居委会的项目在申请时须由镇政府、农林场盖章确认后上报。申请的项目经部门会审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区级年度基建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以计划代立项,不再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未列入年度基建计划而确需临时增加的建设项目、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改变或增加建设内容而突破原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填写《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报建会审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财政、发改部门初审、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项目投资中区财政投资部分由区财政性年度基建计划中“不可预见费”或区财政其它经费列支。

  第七条 项目需扩大建设规模,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按一般立项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的总投资估算或概算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控制上限,项目预算不得超估算或概算。

  第四章 项目勘测设计

  第九条 简化设计步骤,项目勘测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涉及安全、保密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和项目总投资达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须委托正规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项目设计方案、勘测资料须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勘测设计审查结论。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审核所审查,区财政审核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审查结论。预算审查结论核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招标采购的控制价。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议价或直接委托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采用直接委托的项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项目的合同价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编制预算报财政审核所审核并按规定下浮确定。

  在建或建成半年内的项目的小额附属工程也可按主体工程中标价下浮幅度确定合同价后直接委托原中标单位实施。

  项目也可采取由区财政审核所审定控制价或类似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抽签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和工程材料采购工作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按规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除由镇政府、农林场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和直接委托的项目外,总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入招投标中心进行施工招标、竞争性谈判、议价。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须持有施工资质证书;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施工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

  第十四条 严禁个人承包工程,进行招标的项目禁止中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签定后,合同价应一次性包干,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追补。若遇特殊情况需增补的,须逐级报项目分管领导、建设、财政分管领导及区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合同应于签订后5日内报建设局和财政审核所备案。

  第六章 项目开工

  第十六条 项目原则上须经立项审定、现场勘测、设计及预算审查通过、签定施工合同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开工日期后应于开工前报告区建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管理,按合同约定节点验收工程质量,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的,须依法执行。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及上级部门投资或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象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由镇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拨至镇财政所。区财政及上级部门投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项目,在完成招标或询价采购、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且项目开工后五天内,将区财政及上级部门投入的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区财政及上级部门投入和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在完成招投标或询价采购、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且项目开工后五天内,按财政投资或补助的50%预拨,余款待工程决算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特殊紧急事项或区领导现场办公确定的小额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本着特事特办、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区领导批示或办公会议纪要,可先办理拨款手续,事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补报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预留5%的工程保修金于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截留、滞留财政性基建资金或挪作它用的,财政部门则停止拨付未拨付的资金,并报区政府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若决算价低于合同价,组织实施单位为镇政府及农林场的,财政性节余资金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其它建设项目。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区建设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建立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编制好决算书,连同立项审定、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勘测资料、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算、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报区财政审核所审核,区财政审核所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文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和资产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项目按计划和进度要求实施并验收合格的单位,在下年度的项目建设申请中优先考虑安排。不能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进度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延误项目建设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发改部门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 未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进度要求实施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出现责任事故的单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未到位和未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的的,区发改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毁约、违约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审核控制小额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科协、市人事局拟订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市科协 市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进一步繁荣我市学术活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制订本办法。
一、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属市级奖励。
二、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自然科学及相关科学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研究报告。学术成果作者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含中央、省驻濮单位)的科技人员。
三、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为三等奖;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和市级领先水平的为二等奖;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和省级领先水平的为一等奖。
四、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0项。
五、申报条件
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学术成果必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造性,并对推动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一)申请评奖的学术论文,要论点明确、论据科学、材料翔实、行文精炼严谨。
1.申报一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或国际性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国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2.申报二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省或市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国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5)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3.申报三等奖者必须有市内两名以上同行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省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市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二)申报一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申报二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意见的推荐书,并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申报一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二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市厅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三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县处级单位鉴定。
六、申报材料
1.属于刊物发表论文的报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1份;属于会议交流或评奖论文的报论文原件及宣读或录用、评奖证明原件各1份;属于学术专著的报正式出版的样书1本(套);属于研究报告的报研究报告原件及原始鉴定材料各1份。其中,属于外文的还要报中文译文1份。
2.不超过5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5份。
3.相应的推荐书1份。
4.论文、研究报告复印件一式4份;相应的推荐书和相关的证明、鉴定材料复印件一式4份。
5.尽量提供能代表国内外近期发展动态的同类文献及申报成果曾被采用或引用的索引文献。
6.《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表》一式3份。
七、各县(区)科协、各全市性学会和市属各企业科协为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和推荐单位。全市性学会覆盖不到的市直科技人员和尚未成立科协的市属、驻濮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由所在单位(企业)的科技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初评和推荐。
八、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另行文)领导下进行,具体评审工作由市科协每届组织相关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
九、其他相关事宜
1.“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
2.已经获得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可再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
3.一项成果若有多名作者,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只向主要作者(一般不超过三人)颁发奖励证书。对单位署名的成果,只对单位进行奖励。
4.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出,即追回相关的一切奖励,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关处分。
5.本奖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名义授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本办法委托“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