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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5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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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建规委、发改委、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市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和具有开发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5%以上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报名;

3.评委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4.投标人可向招标小组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

6.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相关问题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咨询。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商务标书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企业累计开发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房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诚信行为证明。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3%利润(按开发成本扣除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后计算)等;

3.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技术标书需单独装订,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九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件。

第十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亩1万元人民币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形式为有效转帐支票或汇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三条 无效标或废标认定条件

1.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

4.投标人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二份或二份以上标书;

5.内容虚假,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证明、资信证明等;

6.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印公司公章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商务标书在开标时当众开标;技术标书的评标工作,由工作人员进行编号,技术专家(随机抽签产生)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中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人签订开发项目合同时,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三个月仍未竣工验收的,取消该单位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到市发改委、建规委、国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2.中标人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第十一条 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

第四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公司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六条 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 收入、利润与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利息收入是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是指投资咨询、担保收入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
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权转让收益,指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指转让股权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等的数额。股权转让价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年度终了,公司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报。
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公司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日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一)经营状况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应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投资收益率=投资净收益/投资总额×100%
3、对外担保率=对外担保余额/资本总额×1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8年6月14日为我国的第三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是:“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现就开展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重点工作,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宣传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成果,使文化遗产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在保护中共享,在共享中保护,营造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文物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部署,切实把开展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好本地、本部门“文化遗产日”活动。
(二)突出主题,把握重点。各地文物部门要突出“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这个主题,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事业的生动局面,大力宣传文化遗产事业惠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潮;要紧紧抓住牵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展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发现,讴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吸引更多的公众走进文化遗产,推动免费开放和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制订文物系统迎奥运宣传活动计划,进一步做好迎奥运准备工作。
(三)面向社会,形式多样。各地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设立考古学、博物馆学、古建筑维修等专业的高校相关院系等自身优势和各媒体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展示、宣传、讲座、咨询服务及开放日等形式,举办主题活动。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做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内容上要丰富多彩,方法上要深入浅出,形式上要生动活泼,服务上要体贴入微,引领和激励广大民众以更大的热情投身文化遗产事业,不断把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四)精心策划,确保安全。各地文物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文物系统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加强指导,统筹谋划、尽职尽责,以高涨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各种活动。要制定订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和文物安全。要认真做好今年“文化遗产日”的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