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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19:2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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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烟增〔1993〕1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烟增〔1993〕2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一九九三年生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局(总公司)将对1993年度扭亏增盈工作成绩显著的省级局(公司)和成绩突出的卷烟厂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具体实施细则事宜明确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原则
1.按照《意见》、《办法》和《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条件考核;
2.以各省级局(公司)申报的《一九九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上报的数据为基础,经审核后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二、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达到的条件:
1.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商企业合计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2.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卷烟工业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3.完成承包上缴任务;
4.全省全年卷烟产量(含地方烟厂)和年末卷烟工商库存没有突破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5.市场抽检不合格产品没有超过《责任书》中规定的限额指标;
6.所属卷烟工业没有平均单箱亏损额(剔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的各种形式的退税、减税、补贴等非卷烟生产经营正常利润因素后。以下简称“剔除”)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企业;
7.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业企业的盈利户数指标;
8.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标;
9.全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划分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10.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滤嘴烟单箱耗烟叶指标;
11.没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
(二)要求基本达到的条件:
1.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商业经营企业的盈利面指标(按《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可降低2个百分点考核);
2.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无嘴烟单箱耗烟叶和滤嘴烟单箱耗滤嘴棒指标(两项指标中允许有一项未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
三、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并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条件
(一)获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全部达到“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总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3.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50元以上;
4.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要有增加。
(二)获一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达到获二等嘉奖的1.、2.、4三款的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100元以上;
3.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110元)。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而获奖励的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企业已实现扭亏为盈;
2.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平均单箱卷烟(“剔除”)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250元以上;或者1993年度企业单箱卷烟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达到300元以上;
3.全年卷烟产量和年末卷烟加存没有突破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4.市场抽检没有出现不合格产品;
5.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件)。
五、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对获一等嘉奖、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的奖励,按《办法》规定中的奖金额标准执行。即一等嘉奖5万元、二等嘉奖2万元。
2.对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各发给奖金1万元。
3.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并获奖的卷烟工业企业的厂长、书记各嘉奖2万元奖金。
(二)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
1.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有兼职的,1人只奖一份。
2.年内新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享受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
3.年内离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全额奖励;
4.以上奖金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其所得税和奖金均由国家局(总公司)支付。
(二)其它事项:
1.上述得奖单位的副职,可按正职的1/3左右额度,由正职决定给奖,奖金由本单位自行支付。
2.同时获得两个及其以上渠道奖励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从高得奖。
3.烟草行业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奖金总额,不能因此而层层奖励,不能搞平均主义,好的可适当奖励,差的不能奖。严禁滥发奖金。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卫生部

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按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药品。为了强化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同一品种或同一处方药品的标准及药品名称不一问题,卫生部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标准进行了整顿,取缔和撤销了一些组方不合理、不具临床疗效、药品名称不一的标准。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现行标准分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因此,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及《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药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更好地发挥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及药品名称的监督管理:
一、对非法更改药品标准(包括药品名称),或在药品广告宣传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
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销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逾期者,将按规定依法查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5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5月12日)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白富忠、裴显鼎、李淑清(女)、马东、李辉(女)、李应春、梁国海、鲍圣庆、郭彦祯、吴建伟(女)、俞宏武、郑学林、李健、宋晓明、张永平、姜伟、张爱群(女)、刘学文、王河泉、赵大光、胡仕浩、邵文虹(女)、路文修、周剑平、高憬宏、俞灵雨、王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傅旭梅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于连泽、何国勋、辛玉淮、李梦陶、董成钰、孙奎元、李国勤、杨伟、贾振江、马孝樵、陈嘉宾、陈业珍、张统祯、吴洵松、陈瑞成、许丽生、沈关生、刘国宏、刘培勤、许金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蔡子玉、张建军、那书元(女)、彭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孙朝英、方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