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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3 05:1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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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1958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章名】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促进农业生产
发展,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参照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农业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1、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
2、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3、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4、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生产合作社,
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个体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农业
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五条 农业税的税额,按照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经国务
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计算。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当交纳的农业税,按照他们自留地
的农业收入计算。
【章名】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
应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
照正常年景的收入评定,报县人民委员会核定之。
为了贯彻郊区农业为城市服务的方针,在评定常年产量的
时候,对于蔬菜、果园、苗圃、药材等园艺作物及特产作
物的收入,应适当减成计算。
第七条 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稻谷,以市斤为单位计
算。
第八条 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五年以内,纳税人的农业收
入,如因勤劳耕作、改进耕作技术而有所增加时,其常年
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致收入减少时,亦不予降低

第九条 常年产量评定后,计税土地如由于国家建设需要
征用或者水冲沙积,不能恢复耕种等原因,面积有所减少
,而是项减少的土地,当年又无收益的经县人民委员会审
查批准,可扣除这部分土地的常年产量。纳税人由于兴修
农田水利,建造仓房、住房、修筑道路,以及其他需要而
占用的土地、其常年产量均不应减少。占用面积如涉及到
几个纳税人的土地时,经过协商,可调整各纳税人的常年
产量,但调整后的总数不得比原来减少。
【章名】 (三)税率和计征办法
第十条 各县的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嘉定县 18.5%
宝山县 18%
上海县 17%
浦东县 16%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各乡农业
生产合作社的税率,并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各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
第十二条 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按10%的税率计征。公
私合营农场按20%的税率计征。
第十三条 其他纳税人按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计征

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与社合并计征,由社统一交纳。社在
分配时,分别在社员的收入中扣回。
第十四条 个体农民的农业税,除按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
的税率计算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
成到五成;但加征后的税额,不得超过其常年产量的30%。
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户,不予加征。各加征户
的具体加征成数由乡人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县人民委员
会核定。
第十五条 代管或承种他人的土地,按代管、承种人的税
率统一计征,由代管、承种人交纳。所交税额由双方自行
协商分担。
第十六条 为了促进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县人民委员
会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
方附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正税额的15%,在集中种植经济作
物或园艺作物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30%。
【章名】 (四)优待和减免
第十七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
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
年或两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
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
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边隙地。
3、已征收地产税的土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
然灾害而致歉收者,根据歉收程度,得酌情减征其税额。
歉收超过五成的,免征其全部税额。
所谓歉收成数,是指纳税人的全部土地全年的实际产量低
于常年产量的成数。
第二十条 农业合作社因经济条件差,社内公益金无力解
决社员中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五保户的困难
的,可以减征其一部分农业税,减征的税额,应列入公益
金项内,用来统一解决社员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个体农民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
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二条 各项优待和减免的具体年限和成数,由纳税
人提出申请,经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章名】 (五)征 收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全年一次计算,于秋季一次征收,在
夏收的时候,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可以预征一部分,
预征的比例,由县人民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在棉粮地区,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
交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征收棉花或现金。蔬菜地
区一律征收现金。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按
照规定的标准交纳。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交纳的
现金、粮食、棉花等送交指定的征收机关。征收机关收到
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交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
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以单程三十里为限,超过三十
里的,按其超过的里程,发给运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乡、镇人民委
员会可以委托农户所在地或其附近的农业合作社代管。受
委托的农业合作社应动员和组建个体农户把应交纳的税款
或实物及时向国家交纳。实物部分如个体农户无力自行运
送,而需要合作社代为运送的,个体农户应当摊付实际需
要的运送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计税土地如纳税人互相调换或由国家征用时
,纳税人应在当年农业税开征前,向乡、镇人民委员会申
报。逾期申报调换土地,其当年农业税仍由原纳税人交纳
。调换双方如何补偿,应自行协商解决。国家征用的土地
,当年仍有全部或一部分收益的,其农业税仍应交纳全部
或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征收工作,与农产品的统购、收购工
作和农业贷款的发放、收回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各县应当
成立一个包括有收购部门和银行参加的“征购”委员会,
统一安排接收地点和手续,以节省人力,便利群众。
第三十条 纳税人如果认为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有调查不
实、评议不公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可以向乡、镇人民委员
会请求复查或复议;对复查、复议的结果如果仍不同意,
还可以向县人民委员会请求复查。各级人民委员会在纳税
人提出请求以后,应当迅速处理。纳税人在申请期间,仍
应按照原来核定的税额先行交纳。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
方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款;情
节严重的,并得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如果有违法失职或
者营私舞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送人民法院处理。
【章名】 (六)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原有的本市农业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原地处我国中心地带,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中原经济区是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域为基础、中原城市群为支撑、涵盖河南全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地理位置重要,粮食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巨大,文化底蕴深厚,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粮食和农业生产大省、新兴工业大省,解决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协调发展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来,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进入了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新阶段,既面临着跨越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粮食增产难度大、经济结构不合理、城镇化发展滞后、公共服务水平低等挑战和问题。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是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是促进“三化”协调发展,为全国同类地区创造经验的需要;是加快河南发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带动中部地区崛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进一步创新体制、扩大开放,着力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调整,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促进文化发展繁荣,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和提升农业现代化,以农业现代化夯实城乡共同繁荣的基础,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支撑中部地区崛起和服务全国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稳粮强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繁荣。
——坚持统筹协调,把促进“三化”协调发展作为推动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的具体体现。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在协调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促协调。
——坚持节约集约,把实现内涵式发展作为基本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目的。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切实解决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改革开放,把改革创新和开放合作作为强大动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先行先试,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形成有利于“三化”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战略定位。
——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集中力量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巩固提升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建设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培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成全国农业现代化先行区。
——全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在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探索建立工农城乡利益协调机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和农村人口有序转移机制,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为全国同类地区发展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板块。提升中原城市群整体竞争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人力资源高地,成为与长江中游地区南北呼应、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地带之一,引领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区域。
——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支点和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充分发挥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区位优势,加速生产要素集聚,强化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西部地区资源输出和南北区域交流合作的战略通道功能;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形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
——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传承弘扬中原文化,充分保护和科学利用全球华人根亲文化资源;培育具有中原风貌、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打造文化创新发展区。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三化”发展协调性不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全面提高,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资源节约取得新进展,初步形成发展活力彰显、崛起态势强劲的经济区域。
到2020年,粮食生产优势地位更加稳固,工业化、城镇化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基本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建设成为城乡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优良、社会和谐文明,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区。
(六)空间布局。按照“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的原则,形成放射状、网络化空间开发格局。“核心带动”,提升郑州交通枢纽、商务、物流、金融等服务功能,推进郑(州)汴(开封)一体化发展,建设郑(州)洛(阳)工业走廊,增强引领区域发展的核心带动能力。“轴带发展”,依托亚欧大陆桥通道,壮大沿陇海发展轴;依托京广通道,拓展纵向发展轴;依托东北西南向、东南西北向运输通道,培育新的发展轴,形成“米”字形重点开发地带。“节点提升”,逐步扩大轴带节点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推进错位发展,提升辐射能力,形成大中小城市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对接周边”,加强对外联系通道建设,促进与毗邻地区融合发展,密切与周边经济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二、着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
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突出位置,打造全国粮食生产核心区,不断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建立粮食和农业稳定增产长效机制,走具有中原特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夯实“三化”协调发展的基础。
(七)加强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加快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和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稳定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挖掘秋粮增产潜力,建成全国重要的高产稳产商品粮生产基地,到2020年粮食生产能力稳定达到1300亿斤。支持黄淮海平原、南阳盆地、豫北豫西山前平原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大豆、优质水稻产业带建设,大幅提高吨粮田比重。优先安排并重点支持重大控制性水利工程、低洼易涝地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大中型灌区建设,加大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增强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在保护地下水的前提下,在井灌区因地制宜实施“机井通电”和“以电代油”工程。推进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提升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科技支撑能力。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建设全国小麦、玉米育种创新基地。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中央补助力度,逐步取消粮食主产县县级配套。
(八)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向农业深度和广度进军,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实施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规划,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重点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和良种繁育体系。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政策扶持力度,建设全国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重点支持优质油料、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生产,建设全国重要的油料和果蔬花卉生产基地。加快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支持驻马店、周口、商丘、濮阳等地建设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许昌、南阳等地建设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九)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在关键和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充实工作手段,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作用。提升秋粮生产机械化水平,增强农机推广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郑州、商丘、驻马店等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在周口、南阳等农业大市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建成全国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
(十)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继续实施花生、生猪良种补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重点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加大粮食主产区投入和利益补偿,提高对产粮大县奖励标准,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的投入力度,优先在主产区安排重大农业发展项目。支持在主产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布局对地方财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引导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建立稳固的产销协作关系。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研究设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抢抓产业转移机遇,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立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节能环保、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引领带动“三化”协调发展。
(十一)发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高成长性的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产业,改造提升具有传统优势的化工、有色、钢铁、纺织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带动力强的主导产业群。建设郑州汽车制造基地,推进整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支持新型显示、信息家电、新一代信息通信产品等发展,建设郑州、漯河、鹤壁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提升输变电装备、大型成套装备、现代农机等产业竞争力,建设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扩大面制品、肉制品、乳品果蔬饮料产业优势,提升主食工业化水平,促进食品工业大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家用电器、家具厨卫等特色轻工产业集群,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材料。严格控制冶金行业总量扩张,以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精深加工为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实施煤电铝及加工一体化发展,加快重点钢铁企业产品结构升级,推动石油化工、盐化工、煤化工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品原材料基地。提升服装、面料、家用纺织品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支持发展品牌服装产业。推动洛阳、安阳、新乡、平顶山、南阳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支持焦作、濮阳、三门峡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十二)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优势资源,实施一批科技重大项目,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重点推动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先导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超硬材料、高强轻型合金,建设郑州生物产业基地和洛阳新材料产业基地。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促进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光伏材料、节能环保成套装备、纤维乙醇等发展,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扩大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范围,支持建设南阳国家生物质能示范区。
(十三)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水平,改造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壮大健康产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业态,加快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发展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突出发展物流、文化、旅游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挖掘整合旅游资源,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文化体验游、休闲度假游、保健康复游等特色产品,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建设中原历史文化旅游区、黄河文化旅游带和南水北调中线生态文化旅游带等一批重点旅游景区和精品旅游线路,建成世界知名、全国一流的旅游目的地。支持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适时申请开展电子商务国际结算业务。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试点。支持郑州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十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依托中心城市和县城,促进二、三产业高度集聚,强化产业分工协作,建设沿陇海产业带、沿京广产业带,形成以产兴城、依城促产的协调发展新格局。加强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整合提升各类产业园区,科学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发展的重要载体,促进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有序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创新型、开放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等产业集聚区的示范创建,建设一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十五)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发挥区位优越、劳动力资源丰富等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打造产业转移承接平台,健全产业转移推进机制,全方位、多层次承接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支持中心城市重点承接发展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县城重点发展各具特色、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形成有序承接、集中布局、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格局。支持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十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融合,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成果转移中心,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构筑区域性自主创新体系。支持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工程,加强技术创新,推动郑州、洛阳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国家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行政区并购和重组,加快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四、积极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充分发挥中原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走城乡统筹、社会和谐、生态宜居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支撑和推动“三化”协调发展。
(十七)加快中原城市群发展。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提升郑州作为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地位,发挥洛阳区域副中心城市作用,加强各城市间分工合作,推进交通一体、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开放型城市群。支持郑汴新区加快发展,建设内陆开发开放高地,打造“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形成中原经济区最具活力的发展区域。推进教育、医疗、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电信、金融同城,加快郑汴一体化进程。加强郑州与洛阳、新乡、许昌、焦作等毗邻城市的高效联系,实现融合发展。推进城市群内多层次城际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促进城际功能对接、联动发展,建成沿陇海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和全国重要的城镇密集区。
(十八)增强城镇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建设集约紧凑、生态宜居、富有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支持中心城市优化布局,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周边县城和功能区为组团的空间格局。增强郑州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能力,建设中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经济中心。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制定覆盖全行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内涵发展、紧凑布局的复合型功能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九)提高以城带乡发展水平。发挥县(市)促进城乡互动的纽带作用,把中小城市作为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的重要载体,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分配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增强县城发展活力,支持有条件的县城逐步发展为中等城市,提高承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按照合理布局、适度发展原则,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强化其他小城镇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有序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成城镇居民,享有平等权益。鼓励城市骨干企业与农村建立对口帮扶长效机制。
(二十)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规划先行、就业为本、量力而行、群众自愿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农业规模经营、农民就近就业、农村环境改善。支持新乡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通乡通村道路建设,同步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沼气建设,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一)严格耕地保护和城乡节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农田保护、城镇建设、产业集聚、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用地需求。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千村整治”试点,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率,扩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比例,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支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保障水平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十二)巩固提升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加强综合规划引导,按照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要求,把郑州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推进郑州国内大型航空枢纽建设,加快建设郑州机场二期工程,积极引进和培育基地航空公司,增开连接国际大型枢纽机场的客货运航线,扩大航权开放范围,大力发展航空物流,把郑州机场建成重要的国内航线中转换乘和货运集散区域性中心。提升郑州铁路枢纽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推进郑州东站、郑州机场站和郑州火车站三大客运综合枢纽建设改造。统筹航空、铁路、公路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促进客运零距离换乘、货运无缝对接,加强与沿海港口和各大枢纽的高效连接,推进空路运输一体联程、货物多式联运。改造提升洛阳、安阳、商丘、南阳、信阳、三门峡、漯河、新乡等地区性交通枢纽,形成与郑州联动发展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格局。
(二十三)构筑便捷高效的交通运输网络。加强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网络建设,提高通达能力,强化与沿海地区和周边经济区域的交通联系,形成网络设施配套衔接、覆盖城乡、连通内外、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开工建设郑州至万州铁路,研究规划郑州至济南、郑州至太原、郑州至合肥等快速铁路通道,逐步形成促进大区域间高效连接的铁路通道网络。推进中原城市群城际铁路网建设。加快内蒙古西部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建设,完成宁(南京)西(安)等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形成多条出海运输通道。统筹研究洛阳、南阳、商丘、明港以及豫东北、鲁山机场建设,支持发展通用航空,适时试点开放低空空域。完善内联外通的高速公路网,实施京港澳、连霍等高速公路扩容改造。建设国家级区域公路交通应急救援和路网协调中心。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加快县乡道改造和农村连通工程等建设。推进淮河、沙颍河、涡河、沱浍河等跨省航道建设。
(二十四)建设全国现代物流中心。实施大交通大物流战略,建设以郑州为中心、地区性中心城市为节点、专业物流企业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优化郑州物流功能区布局,支持郑州干线公路物流中心、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二期和航空港物流园等建设,强化国际物流、区域分拨、本地配送功能,促进交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物流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建设内陆无水港,成为覆盖中西部、辐射全国、连通世界的内陆型现代物流中心。大力发展食品冷链、粮食、邮政等专业物流,建设全国性快递集散交换中心、铁路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洛阳、安阳、商丘、濮阳、信阳、南阳等区域物流枢纽。推动国内外大型物流集团建设区域性分拨中心和配送网络,大力引进和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
(二十五)提高能源保障水平。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建立安全、高效、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和大中型矿井建设,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设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结合工业园区和城市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根据煤炭生产供应情况,规划建设大型坑口、路口等骨干电源。规划建设外电入豫通道,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做好南阳核电厂址保护工作。依托西气东输等国家骨干天然气管道,完善支线管网,提高燃气覆盖率。支持建设中原成品油和煤炭物流储配中心,推进濮阳、平顶山等地建设天然气储备基地。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十六)加强水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兴利除害并举、防灾减灾并重,统筹协调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由南水北调干渠和受水配套工程、水库、河道及城市生态水系组成的水网体系。进一步推进黄河、淮河大江大河治理,支持河口村、出山店、前坪等大中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适度开展引黄调蓄工程建设,提高黄河水资源利用水平。严格地下水管理,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研究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问题,实施总干渠防洪影响工程,建立渠首、沿线地区与受水地区经济协作机制,确保南水北调中线输水水质。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及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深化黄河小浪底枢纽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贯通工程前期工作。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研究设立黄河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水权交易中心,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建设黄河中下游沿线综合开发示范区,打造集生态涵养、水资源综合利用、文化旅游、滩区土地开发于一体的复合功能带。
(二十七)加快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实施数字河南、智慧中原、无线城市、中原数据基地和光网城市等重大工程,提升郑州信息集散中心和通信网络交换枢纽地位,促进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发展。按照国家统筹部署,全面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加快光纤接入网建设和普及延伸,建设宽带中原。实施移动通信网络升级工程,扩大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范围,优先布局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加快物联网发展,实施重点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支持重大应用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容灾备份和信息安全应急体系。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高起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八)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加大丹江口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干渠沿线、淮河、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联防联控、跨界防治机制。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等项目建设,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管理,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完成国家明确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支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及应用试点,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郑州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支援保障基地。将河南纳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省,支持建设排污权、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
(二十九)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节约优先,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水平。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效率,大力开展工业节水,推进许昌、济源等创建节水型城市,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大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国家明确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资源整合,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力度,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城市、园区、企业,推动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对鹤壁等循环经济试点的支持力度,推进驻马店、周口、漯河等地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许昌废金属再生利用示范基地。
(三十)建设生态网络构架。依托山体、河流、干渠等生态空间,构建区域生态网络,建设黄河中下游、淮河上中游生态安全保障区。支持实施生态移民、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构建伏牛山、桐柏大别山和太行山山地生态区。推进平原沙化治理及防护林建设,构建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强黄河湿地保护,建设沿堤防护林带,构建沿黄生态涵养带。构建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建设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煤矿塌陷区治理和农村土壤修复,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外来物种防控。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丹江口库区、淮河源头生态补偿机制。
七、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保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强大合力。
(三十一)努力扩大就业。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扶持力度,加强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对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平台。
(三十二)加快城乡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优化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扩大边远艰苦地区学校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范围。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办好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大对人口大县县医院、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加强省辖市综合医院建设。建设郑州区域性医疗中心,推动省部共建医学科研院所。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施基础文化设施覆盖工程,支持省辖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十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稳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加快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康复中心建设。完善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体、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三十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快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因地制宜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对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区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村,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促进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扩大互助资金、连片开发、彩票公益金扶贫、科技扶贫等试点。支持建设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扶贫开发综合试验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豫西贫困山区、丹江口库区的支持力度。
(三十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构建社会管理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有效机制,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健全多元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公平司法、公正司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严格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探索建立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改革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八、弘扬中原大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 
积极推进具有中原特质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打造昂扬向上的中原人文精神,大力促进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源转化,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十六)提升中原文化影响力。挖掘中华姓氏、文字沿革、功夫文化、轩辕故里等根亲祖地文化资源优势,提升具有中原特质的文化内涵,增强对海内外华人的凝聚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统筹做好洛阳、安阳、郑州、开封等地的遗址保护和利用,探索大遗址保护机制。依托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建设世界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促进地方剧种、传统手工艺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创新文化传播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三十七)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加快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重点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数字出版基地和动漫基地建设,扶持具有中原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创作更多思想深刻、艺术精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打造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支持开展文化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探索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中原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文化市场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
(三十八)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显著提升人口综合素质,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努力建设全国人力资源高地。调整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支持探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改革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打造全国重要的职业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快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将符合条件的高校纳入“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工程,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完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
(三十九)塑造中原人文精神。弘扬兼容并蓄、刚柔相济、革故鼎新、生生不息的中原文化,加强人文教育,提升人文素质,注重人文关怀,塑造具有中原特质、体现时代特征的人文精神。发扬愚公移山精神、焦裕禄精神和红旗渠精神。全面增强开放意识、市场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敬岗诚信、劳动致富、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树立中原发展新形象。
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坚持深化改革,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以改革开放促发展、促创新,推动传统农业大区向现代经济强区转变,开创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局面。
(四十)加大“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先试力度。允许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在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人口有序转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进一步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提高农村存款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比重。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有效破解“三化”协调发展用地矛盾。创新农民进城落户的社会保障、住房、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子女就学等制度安排,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向城镇就地就近有序转移机制,妥善解决农民工流动中的社会问题,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鼓励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国内外知名大学在经济区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满足高层次医疗、教育服务需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结构和行政层级,加快推行省直管县(市)改革。
(四十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探索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导向机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资源税税率。稳步推进电价改革,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与中央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
(四十二)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打造对外开放平台,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完善涉外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支持郑州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加快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建设,推进“一站式”通关和电子口岸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鼓励与东部地区合作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的战略合作。依托现有园区,加强与港澳台经济技术和贸易投资领域的合作。
(四十三)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强化区域发展分工与合作,构建联动发展新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中原城市群城市与粮食主产县合作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城市群对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与毗邻地区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完善与周边省份区域合作机制,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鼓励焦作、济源、安阳、濮阳与晋冀鲁地区加强区域合作。密切与长三角、山东半岛、江苏沿海、京津冀、关中-天水等区域的合作,进一步发挥连接东西南北的纽带作用。推动在河南省举办国家级经贸活动,打造高水平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十、保障措施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与周边省份的互动合作,扎实推进意见实施。
(四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地方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展,开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完善备案管理工作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计划指标适度予以倾斜,支持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订试点。
(四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意见实施情况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中原经济区,事关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推动中原经济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本着重从建构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的角度,在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探索性地研究,对税收司法保障实践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司法 税收司法保障 税法




一 问题的提出

有权利(力)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 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二 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

由于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一国税收司法保障规范必然散见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多个基本法律部门,但无不体现并统领于税收司法保障的大目标下,进而形成相互协调的一类制度体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税收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都应归于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法律部门的角度,可以把具有税收司法保障功用的法律规范,大略分为以下几类:
(一) 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如前所述,税法属经济法部门。经济法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 税法的发展也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互动变化,决定税法在某些方面渗透(借用)了与私法相通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优先权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等。与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行相适应,配合设置的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税收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是为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1.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
关于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建立并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1)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因此,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上述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从本条规定看,税收优先权似乎由于与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而无法行使。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税款发生在先,则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优先性,利用逻辑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税务机关仍可行使税收优先权,从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上述制度规定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税收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包括司法权)的行使。
惟上述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仍有需待完善之处。首先,法律文件宜明确规定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其次,制定在上述情形下可操作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程序性规定。
(3)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极有可能与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发生权利争议。尤其是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尚居于一种占有和控制的状态,于此等情形,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是颇值研究的问题。税务机关能否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笔者认为颇为不妥,因为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关系非同与欠缴税款纳税人间税款征纳关系,乃是一种权利冲突关系,二者处于平等地位。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收一般的优先性,但在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情形下,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使税收优先权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利益影响甚巨,稍有不慎就会有损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信用制度,无利于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彻底的解决。因此,在上述权利冲突情形,选择由第三方(即人民法院)权衡利弊(即冲突权利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判断各种权利的有效性,并最终居中裁判解决才不失为明智之举。在实体法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规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税款已经依法予以公告”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否则不得行使税收优先权,并以公告时间做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以民事物权法理论为基础,从而使公告的税款取得公示的公信力,取得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合理、合法的根据,有力维护社会经济信用制度;在程序法方面,基于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关系的性质,法律应做出税务机关参加诉讼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二) 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
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是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恶化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时,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就会起到最强有力的纠正和排滞作用,从而保证异态税收法律关系回归正常的运行渠道。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主要时由一国刑事法律中有税收司法保障功用的规范组成。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已建立起的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1. 保障有关部门相应协助义务能够依法履行的刑事制度规范
在税收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或税款征收的有关事项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税收征管法》第十五、十七、六十、七十三条都对有关部门的相应协助义务和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当有关部门的相应协助义务的违反恶化到一定程度,需要有关部门承担刑事责任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却缺乏相应规定,只能责令有关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有的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的根据也很难找到。 因此,应适时在刑事法律中补充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做为保障有关部门相应协助义务能够依法履行的刑事制度规范。
2. 保障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制度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是从在税务机关内部从严治理执法队伍的角度来保障税收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九章的有关罪刑条款构成了保障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制度规范。
3. 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制度规范
这些刑事制度规范是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主要由《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和《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构成。我国已建立起较完备的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制度规范,但仍有需待完善之处。本文限于篇幅,仅以偷税罪为例,阐述上述制度规范需待完善之处。
关于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对纳税中“不申报”行为性质的界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无异。《税收征管法》之所以单独明确规定对“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正是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不认为“不申报”行为构成偷税罪,而与《刑法》制度协调的结果。 实际上,以“不申报”方式偷税行为与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偷税行为仅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不同而已。如果仅以行为方式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而无视行为性质根本上的一致性,就会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不申报”方式偷税,大大歪曲刑法设定偷税罪的立法本意,造成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偏离方向。因此,刑法应补充规定,将“不申报”列为偷税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之一。
(2) 对“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的界定
刑法对偷税罪的定罪标准采用“偷税数额的绝对数加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方法”即“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与“受行政处罚次数”两个标准,只要行为人具备其一,即构成偷税罪。刑法关于“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的界定看似严密无懈可击,实则不然,从该条文的规定看,至少存在两个空档。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两种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
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保障功用不应是单方面的,还应当提供对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这种保障即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从诉讼角度看,也就是税务行政诉讼方面的制度安排。如果不对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税收行政司法保障,不预先做出税务行政诉讼方面的制度安排,那么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税款征收的有效性就会受到极大质疑。
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我国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应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干预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将制度建设与司法组织改革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2.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法》对间接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起诉资格的问题并未明确,《税收征管法》也仅提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直接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起诉资格。原告资格问题是关系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建构的基础性问题,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消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间接行政相对人起诉资格问题。可见,在我国间接行政相对人同样具备原告起诉资格,其合法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 税收司法保障组织建设构想

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亟需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保障组织,来做为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的组织保证。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本身。
首先,在税侦警察基础上,组建税务警察,作为税务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税务机关组成部分税务警察,在税收业务能力上,能够在税务机关的定期培训、指导下得到有效地巩固和提高;在工作协调上,能够极大加强和有效开展与税务稽查部门的合作,联手有力打击涉税犯罪活动。
其次,建立我国的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收司法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税务法院的建设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法院的法官,应当由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税务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担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在人、财、物等司法机构资源配置上,由中央直接安排,使其脱离地方政府制约,减少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税务法院的建立,是从税收司法保障角度所采取的一次重大举措,是着眼于保证税务案件公正审理而在司法领域内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而不是人民法院司法业务的简单地重新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