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
2.《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
3.《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市政府第74号令)
4.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
二、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和租赁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4.《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5.《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6.《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对下列规章中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将《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下列规章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徐州市水务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3.将《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修改为“徐州市水务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
(七)对下列规章中有关名称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的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 “物业服务企业”,将 “维修基金”修改为“维修资金”。
2.将《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行政区域内”修改为“徐州市市区”。
根据本决定,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
湖南省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暂行办法
湘科政字[2002]66号
2002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令颁布的《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凡本省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协会)负责全省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及其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内容包括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两部分。
第六条 咨询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咨询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和确认的服务范围,才能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咨询业务。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咨询机构取得资质等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50%以上,其中注册科技咨询师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甲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五年,独立完成咨询项目10个以上,其中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4个以上,咨询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好;
(二)有4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有能力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咨询项目;
(三)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机构进行合作的能力;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
(五)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十条 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三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8个以上,其中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项目3个以上,咨询质量好,咨询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信誉较好;
(二)有3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的专业人员比较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较大的咨询项目;
(三)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基本实现办公自动化,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组织章程,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五)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十一条 丙级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标准:
(一)从事咨询服务一年以上,独立完成咨询项目2个以上,咨询质量较好;
(二)有2名以上注册科技咨询师,所需专业人员基本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的咨询项目;
(三)有满足咨询业务开展的技术设备,能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任务;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较完善;
(五)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已规定了行业资质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范围的评定
第十三条 服务范围资质主要依据咨询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咨询业绩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战略咨询;
(二)管理咨询;
(三)技术咨询;
(四)工程咨询;
(五)专业咨询。
第十五条 战略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
(二)地域国土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研究;
(三)地域投入产出研究;
(四)行业发展战略、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五)政策研究;
(六)专题决策咨询。
第十六条 管理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十个方面划分:
(一)企业发展战略咨询、战役咨询、战术咨询;
(二)CI策划;
(三)企业诊断、改革策划、决策咨询;
(四)企业资本运作、资产重组;
(五)经营手段、营销策略、市场策划、员工培训;
(六)管理科学化;
(七)达标认证咨询;
(八)企业技术创新策划;
(九)企业财务管理咨询;
(十)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咨询和托管。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划分:
(一)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应用咨询;
(三)科技预测;
(四)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
(五)技术信息服务,技术中介,专利代理;
(六)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七)专题技术调查与咨询。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工程投资前期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咨询———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
(三)工程实施阶段咨询———合同管理,施工监理,技术培训,竣工验收;
(四)工程投产后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估;
(五)工程勘测;
(六)涉外项目工程咨询。
第十九条 专业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资产评估,企业资质评价;
(二)专业人员培训;
(三)政策、金融、商务、税务、会计、审计、司法、心理等专家咨询;
(四)出国出境活动咨询;
(五)生产要素市场信息;
(六)技术经济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工程纠纷技术鉴定,医学鉴定,银行高新技术贷款项目可行性咨询等。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初审;
(三)评定;
(四)公告;
(五)颁证。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申请资质评定,必须填写由省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注册机关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章程;
(三)法人代表简历表;
(四)咨询人员登记表;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要求相对应的咨询案例;
(六)固定资产清单;
(七)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报工作在每年六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州咨询业协会进行初审。市州未成立咨询业协会的,由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让其完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咨询机构的申请材料于当年七月底以前报省咨询协会。
第二十四条 省咨询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咨询机构的资质申请进行评定,并在二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结果,在全省性的报刊、省咨询信息网站和《咨询通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三十天内无异议的,省咨询协会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后,由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丙级资质等级咨询机构评定,由市州咨询业协会或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评定,报省咨询协会同意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评定时效
第二十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自颁证之日起,在一年内,不能提出升级、扩大服务范围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办理延续手续。过期半年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应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办理延续手续,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近二年内注册单位对本机构年检结果的复印件;
(二)咨询人员登记表;
(三)两个以上咨询案例;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必须接受省咨询协会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三十二条 新成立的咨询机构和从业时间短的咨询机构,因开展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咨询机构法人代表如有异动,必须到省咨询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