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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动物检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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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动物检疫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12号

根据2009年12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动物检疫规定》,现予公布。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7〕38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直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七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规范目标管理考核行为,促进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审定、考核结果予以确认以及决定奖惩等。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工作,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复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办室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每季度督查不少于一次,半年对全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办室可不定期对某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重点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
共性目标任务主要有: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信访工作等。
  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包括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省“861”和市“583”工程、“千百十”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内容。
  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外贸进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旅游经济等。
  第七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政风建设(含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依法行政)、招商引资、窗口建设、信访工作、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等。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第三章 目标确定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地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经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本单位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会员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分值分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1、《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70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为15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3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理2分,市长批示件办理1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4分,信访工作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4、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一)《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55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二)共性目标任务8项,满分为30分。其中政风建设(含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依法行政)8分,招商引资8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3分,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2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1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十二条 站前区管委会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一)《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80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3项,满分为5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2分,信访工作2分,信息及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 1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五章 评分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评分方法:
  (一)年度工作目标评分:依据各目标管理单位各项任务完成进度和年终总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共性工作目标评分:由市直相关职能单位提供量化的考核结果,按照在总分中所占权重计入总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 副秘书长评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加分和扣分: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其中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GDP、财政总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四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GDP、财政总收入和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三项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
  招商引资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超额完成50%加0.5分,超额完成100%以上加1分。
  各目标管理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县区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六)对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目标管理单位,该项得分为平均分值。
  (七)实行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八)凡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审定;
  (一)自查。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10份)。
  (二)审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目标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对各项得分进行汇总、排出名次。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分。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考核内容进行复核,并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复核结果。
  (四)审定。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一)奖励排名前2位的县区政府。排名第1位为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排名第2位为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奖励排名前1位的管委会人民币5万元。
  站前区管委会不参与管委会评比,考核总分在98分以上,视为优秀,奖励人民币5万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视为良好,奖励人民币2万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排名前10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排名第6至第10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1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500元。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缓发单位全体职工当年一个月奖励工资,如在第二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再位居后三名之列,予以补发;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扣除上年度缓发的单位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继续缓发当年的一个月奖励工资,待下年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补发,以此类推。并建议市委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且两年都在该单位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戒勉。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抄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

铁道部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  

铁运[2006]49号


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铁道部修订了《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铁运〔2003〕71号)同时废止。

铁 道 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规范铁路用地处置行为,维护铁路用地使用秩序及合法权益,防止铁路用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铁路用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变更铁路用地资产权属、改变铁路用地用途等行为。
第四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五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铁路用地作为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六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其处置权责分别属于铁道部、铁路局两级机构,其中铁路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管辖范围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第一责任人。铁道部、铁路局两级机构按划定的权限对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负全面责任;其运输、计划(规划、总工室)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运输生产、安全和规划利用相关问题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资产、财务处理相关问题的审核,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提出方案建议、组织审核和处置报批及备案工作。
部直属单位铁路用地资产处置依照铁路局的权责进行管理。
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均无权处置铁路用地。

第二章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原则

第七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避免铁路用地资产流失,凡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在依法定程序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具备相应权限的铁路管理机构核准。
第八条 铁路用地资产权属变更应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原则上应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铁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有关文件的通知》(办资金发〔2002〕14号)办理。
第十条 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运输企业股份制改革等引起的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按照铁道部《铁路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暂行办法》(铁运〔2004〕101号)执行。
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的铁路公有住房,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时,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经铁道部核准报废的铁路,其用地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核准权限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铁路局签署意见,报铁道部核准:
(一)变更铁路用地权属涉及铁路路网规划和建设发展的;
(二)变更铁路用地权属涉及铁路运输生产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影响运输安全的;
(三)无偿变更铁路用地权属至路外的;
(四)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报铁道部或中央财政主管机关核准的。
第十二条 因企业经营结构和生产布局调整或多元经济发展需要,引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土地评估价值(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下同)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3000万元,但处置面积达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由铁路局签署意见,报铁道部核准;土地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并且处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铁路局核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引起政府收回或置换铁路用地,以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含集资建房)等涉及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行为,属第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依照第十二条核准权限办理。

第四章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需报铁道部核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铁路局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二)拟定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现用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三)铁路局计划(规划)、财务(资产)、土地管理及原用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通过集体研究决策并经铁路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铁道部核准。
第十五条 报铁道部办理核准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铁路用地的权属来源情况、面积数量、地理位置、使用状况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情况(附宗地图);
(二)土地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技术报告);
(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方案(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置方案);
(四)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依据、理由(有关文件、资料);
(五)铁路局及其计划(规划)、财务(资产)、土地管理、原用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资产处置的预计财务结果。
除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五份外,其余材料均一式三份。与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的协议(合同)、纪要、计划(规划)批准文件、工程批准文件等资料应作为正式行文的附件一并附上。
第十六条 经核准的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方案,由铁路土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核准的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财务处理,由铁路财务部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报铁道部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铁路用地的权属来源情况、面积数量、地理位置、使用状况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情况(附宗地图);
(二)土地评估报告;
(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方案(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置方案);
(四)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依据、理由;
(五)铁路局的正式核准文件。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备案材料为一式一份。
第十九条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备案手续,由铁路局在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铁道部运输局土地管理部(铁道部土地管理局)办理。
第二十条 经铁路局核准的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财务处理,由铁路财务部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铁路用地资产,造成铁路用地资产流失,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资铁路公司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铁运〔200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