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发(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附件一: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
附件二: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式样
附件三: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附件四: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外经贸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 准 证 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批 准 号 外经贸 字 [ ] 号
APPROVAL NUMBER
进出口企业代码
CODE FOR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ISSU YEAR / MONTH / DAY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 准 证 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INVESTMENT OF TAIWAN, HONGKONG, MACAO AND OVERSEAS CHINES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批 准 号 外经贸 字 [ ] 号
APPROVAL NUMBER
进出口企业代码
CODE FOR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ISSUE YEAR / MONTH / DAY
NO. 0000000
企 业 名 称NAME OF ENTERPRISE 中 文CHINESE
英文ENGLISH
企 业 地 址ADDRESS
企 业 类 型TYPE OF BUSINESS 经 营 年 限DURATION OF OPERATION
投 资 总 额TOTAL INVESTMENT
注 册 资 本REGISTERED CAPITAL
经 营 范 围BUSINESS SCOPE
投资者名称(中、英文)NAME OF INVESTORS(IN CHINESE AND ENGLISH) 注 册 地PLACE OF REGISTRATION 出 资 额CAPITAL CONTRIBUTION
投资者名称(中、英文)
NAME OF INVESTORS(IN CHINESE AND ENGLISH) 注 册 地
PLACE OF REGISTRATION 出 资 额
CAPITAL CONTRIBUTION
联 合 年 检 记 录
RECORD OF ANNUAL JOINT INSPECTION
年(YEAR)
年(YEAR)
年(YEAR)
年(YEAR)
年(YEAR)
备 注
REMARKS
附件2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行 业: NO.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英文)
注册地址 经济区划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代码 项目性质 〇鼓励类 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
企业类型 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两类企业 〇产品出口企业 〇先进技术企业
项目类型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它〇BOT 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合并分立 〇境内投资 〇投资性公司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其它 〇TOT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研发中心 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注册资本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 万美元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 万美元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 占比 例 本 次增资额 折万美元
中 方 投 资 者 合计: 合计: 合计:
外 方 投 资 者 合计: 合计: 合计: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发证原因: 经 办 人:
原批准号: 签 发 人:
批 准 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正本交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国徽图案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四、批准号: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外经贸冀X X X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四: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一、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存根格式要求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格式要求录入计算机。
二、行业代码: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三、企业类型:按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其它"。
四、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两类企业:系根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3、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拟发布)中所列产品的企业。
4、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5、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6、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7、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项目,此类项目批准证书应加注,并且不列入外资统计。
8、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项目。
11、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填写"其它"。
七、审批机关:系指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五、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六、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七、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八、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十九、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占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见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基数。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文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和《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非经营性资产已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并在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验证审批。
第六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经核准实际转作经营性资产总值的1~5%(年率)征收。具体比例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时核准。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按年缴纳,在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上缴财政专户,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将酌情按照欠交款额核减当年经费或专项拨款。
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安排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获得收益的管理,承担对投入资本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责任。针对不同的转移形式,进行如下区别管理:
(一)凡以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内部的非独立核算附属营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纳入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二)凡以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的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从经营单位所获得收益要全部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三)凡以非经营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和出租、出借,部门、单位所获得收益要全部纳入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三)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四)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本收益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