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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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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商秩字[201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3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克服困难,认真组织开展审核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审核换证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执行不严格、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集中度依然较低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审核换证工作,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审核换证工作责任意识

  肉类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专门就加强屠宰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并对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环保部门加强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及加工监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6个规范为审核换证工作明确了具体标准和依据。《条例》、《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以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加强,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是,行业散、小、差问题依然突出,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

  通过审核换证,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将审核换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审核换证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总负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审核换证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有关处室和个人要着力推动,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定点资格审批、审核换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审核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核换证关,做到定点资格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审核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符、审核程序与工作要求相符。

  (一)严格审核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重点审核:一是企业设立、厂址选择、空间布局、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屠宰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检验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配备及按要求使用情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尤其是证章使用管理、生猪入场检查登记和肉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四是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方式方法规范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

  (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换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换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换发牌证;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则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牌证;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严防以将屠宰厂(场)转换为屠宰厂点的方式规避此次审核换证。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审核换证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审核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开展审核换证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上一级对下一级审核换证工作的考核评价,特别要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换证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为确保工作质量与实际效果,此次审核换证工作期限延至2011年3月底。商务部将在各地审核换证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成立检查组进行跨省检查。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将审核换证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刘 骁 吴凤武
  电 话:010-85093363 85093359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180858497.doc
     2、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180888144.xls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障公民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倡导敬老爱幼、夫妻和睦,促进男女平等。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家庭成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教育的作用,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或者告诉;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
  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和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作好记录并予以劝阻疏导。因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帮助受害人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保证家庭暴力的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认真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各级信访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办理,妥善处理。
  八、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处警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做好笔录及调查取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家庭暴力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九、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因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十、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因施暴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判决家庭暴力施暴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家庭暴力施暴人在诉讼期间,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委托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依法进行客观、真实的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专项业务,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十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也应当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热情接待,积极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公正、及时查处。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场所,并给予经费保障,为受害人提供帮助。
  政府鼓励兴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场所。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预防、化解、举报和查处家庭暴力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对负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决定的实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作好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6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0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尹 俊(白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朱森林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志浩
  赵梓森   赵富林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