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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1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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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琼府〔2009〕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和《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琼府〔2009〕88号),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机关,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的领导担任,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和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



  核的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


  (三)加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督;


  (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市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具体的考核指标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为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及当年度印发的具体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的原则,采取自查与互评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从上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28日,被考核对象要严格依照市政府当年度印发的考核指标,围绕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当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自评依据随同电子文档报送市法制办;


  (二) 第二阶段:考核评议阶段。从次年的1月3日起至1月28日止,市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三) 第三阶段:综合评定阶段。从次年的3月2日至3月15日,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并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对象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考核组必要时可以召开由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召开考核反馈座谈会,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二)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行政执法案卷(无执法权的单位不需要提供);


  (五)考核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以下同。)、良好(76分至85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以上事项的任两项,不累积加分。具体加分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市人事部门应对相关的实绩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每年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市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当年的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班子”。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未按考核机关的意见进行整改或不完全整改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0%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5%以上3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虚报、瞒报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倍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条修改为:“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3日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拒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再次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第十一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3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3年内再次发生前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对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先进性的思考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是是基层群众眼中的掌权人,又是村干部们的榜样,他们的所作所为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作为一名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党员先进性,就必须身体力行实践“三个代表”,创造性地推进乡镇工作,就必须十分重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一、联系实际,勤奋学习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只有通过孜孜不倦地学习,才能提高实践“三个代表”的本领。首先,要拓宽领域,力求有所知。要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且更要学习农业种植、养殖、防疫等技术知识。特别是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作物经济附加值的技术和本领。其次,要勤学苦钻,力求有所精。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忙于事务和应酬中解脱出来,弘扬“钉子精神”,采取“挤”和“钻”的办法,沉下心来,安下神来,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学,重点地学,在精读、勤问、善思下下功夫。第三,要学用结合,力求有所获。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着眼于理论知识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养成“带着问题学——学习中思考研究——学习后解决问题;再带着问题学习——再学习思考——再解决问题”的学思结合的良好习惯,切实回答“能否致富”和“怎样致富”的问题,力求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精神境界上有新的升华,在推动农村工作上有新的成效。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富于思想、勇于控索、善于创新的闯将。而创新精神,是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首先,要敢于创新。要敢想敢干,不做“小脚女人”,要勇于冲破原有的“老框框”、“老套套”、“老调调”,要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淡泊名利,时时事事坚持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做为第一,决不能为了担心个人进退得失而前怕狼后怕虎,畏畏缩缩。其次,要乐于创新。创新要以服务人民为目标,乡镇领导干部为官一方,一方面要置身于群众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加以提高推广,获得创新的力量,增强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乡镇领导干部要把群众需要的、群众高兴的东西作为创新的目标,敢于拼搏克难关,一步一个脚印求实效。第三,要善于创新。要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创新的思想去研究农村工作在新形势下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规律,要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新的“化合功能”,在实践中不断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开创农村工作的新局面。
三、以德服人,锤炼党性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具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要坚决克服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正气讲义气,不讲同志讲哥们”的不良现象。作为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实现党的理想,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切实发挥示范影响作用。首先,要德正。为官要讲究德与才,有德无才不成事,有才无德干坏事,德才兼备成大事。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领导干部,要有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一切的高尚情操。要敢于坚持原则,决不在工作中掺杂个人的好恶、恩怨和偏见,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主观臆断,形而上学;不拿“显微镜”看人,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其次,要身正。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要有感召力,就要行得正、站得稳,坚决不做任何人的靠山,不做任何人的附庸,不做任何人的挡箭牌,不凭感情办事,不凭关系用人,凡事做到客观公正,大公无私。要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精神为党和人民把好权,用好人,办好事。第三,要气正。要有高尚的气节,宽大的气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把握好对与错、是与非、义与利、得与失的界限,讲正气不讲义气,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敢于讲真话,善于办实事。
四、联系群众,践行宗旨
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真正体现了“爱人民、人民爱”的追求。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自始至终坚持宗旨,并在实践中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去。首先,要倾心于民。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敬,群众最可畏的思想,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其次,要取信于民。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为人不长“官气”,办事不耍“官威”,平易近人而不盛气凌人,作风谦恭而不威风凛凛。要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交朋友,仔细倾听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语和建议,帮民解难,保民平安,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第三,要服务于民。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尽心尽责,从小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期盼、急需的事情做起,讲求实效,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要十分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私有财产,要把它作为只是为民服务的工具。
五、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记住自己是“党的人”,是人民群众的公仆,洁身自好,清正廉洁。首先,要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有一种“芝兰生于深林,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困而变节”的境界,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平静如水,正直如绳;饥不从猛虎食,渴不饮盗泉水,暮不从夜雀栖;心不动于利禄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绝非分之想,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自觉抵制由权力地位所衍生的种种诱惑。其次,要看得开名利,耐得住寂寞。要有一种“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无留意,望天外云卷去舒”的豁达胸怀,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要有“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的高风亮节,甘于清贫艰苦奋斗,不拿感情替代原则谋私利。第三,要守得住小节,管得好亲人。要强化自律意识,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初,慎终。要管好自己的子女、配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许他们“帮倒忙”、“抬轿子”,不为他们提供无原则的方便,更不能包庇纵容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永葆党性永不褪色。
新的时期,对乡镇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工作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只有在先进性教育中,作到真学、真懂、真用,把先进性具体要求有机融合到工作中去,让农民的口袋鼓起来、笑容现出来、腰杆挺起来,过上幸福和谐的生活。

作者单位:吉木萨尔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办公室宣传组
作者姓名:刘锋
联系电话:0994—69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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