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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0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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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济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
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9〕108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
星),是指为济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
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
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
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
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
业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每 2 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 30 名,
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
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 、经营型
(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技
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 、
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
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 )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
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
已当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和圣地英才的
人员不再参与市乡村之星的选拔。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
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
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
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
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
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
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
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
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
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
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
荐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济宁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获奖情况、 主要技术成果、 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有关协会向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由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
步人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
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3 至17 人,其中专家占70%
以上。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拟
定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
拟定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人选在有关媒体进
行为期7 天的公示;
(六)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
办公室将人选综合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命名表彰。由市政府授予“济宁市乡村之星”称号,
颁发证书,予以表彰。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市政府每人每月发给津贴
5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学
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国情考察、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
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破格晋升
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等。
第十三条 市乡村之星被选为省级以上乡村之星的,不再享
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
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
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
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
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
果,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
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
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
体,广泛宣传市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为他们发挥作
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农村优秀实
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现仍在管理期内的济宁市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如未被评为济宁市乡村之星,按原办法管理
至期满为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给予警示和组织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批评、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辞退。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三)上班时间内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该办理而不办理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超过办事时限的;
(七)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
(八)违反本单位或者本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九)其他有损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告诫;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
(一)不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情节较轻的。
借调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后,不服从安排,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后,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第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告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告诫。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给予处理的;
(四)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压制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第九条 被监察单位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由上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责任追究达到3人(次)的,给予该机构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告诫1次,给予被监察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一次。
第十条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追究人要将告诫期内的整改情况写出小结,经主管部门考核,有明显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经延长告诫期后仍未改正的,应当加重一档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给予调离岗位追究的,一般应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的15日内调离原岗位。
给予停职追究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的20日内另行安排岗位。
给予辞退追究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违反党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各类考核奖金的50%;受到告诫追究的,在告诫期内不发各类考核奖金;受到调离岗位、停职追究的,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考核奖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再受到通报批评2次或者告诫以上(含告诫)责任追究的,应作出以下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12〕4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部《关于印发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361号)和《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交水发〔2011〕589号)的整体部署,自2010年8月1日起,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近两年的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全国共有船舶管理公司624家,其中国内船舶管理公司294家,国际船舶管理公司266家,国际、国内兼营的船舶管理公司64家,管理各类船舶3000余艘。

  为巩固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巩固成效、协同配合、强化监控、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船舶管理市场的监管工作。

  一、完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完善联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相互通报市场准入、体系运行、安全事故、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船舶管理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进行整治。

  二、加强船舶管理公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企业资质预警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船员劳务外派业务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员劳务外派经营资格证书。对被管理船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符合证明》被海事管理机构注销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其船舶管理经营资格。对未取得我国海事管理机构认或其认可的组织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文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继续对其进行整改。

  三、加强对专职管理人员监管,强化动态管理。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船舶管理公司的专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专职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或不能正常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公司,实施约谈、警告、整改等措施。

  在部未出台船舶管理市场新的准入标准前,除大中型航运企业为实行船舶专业化管理而新设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设立新的船舶管理公司,现有船舶管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外,原则上按照部《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7号)继续暂停批准新的船舶管理公司。

  为促进船舶管理业市场的健康、安全发展,各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对船舶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报部水运局,抄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