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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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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7日






忻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忻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忻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办理其他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九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乡、镇(村)集体企业。
集体组织成员为生产经营依法建设的房屋或基础设施,应当予以登记。
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等正常人口迁徙成为非农村集体成员的人申请在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
城市人口依法迁入农村并成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
上述各款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原为集体组织成员,整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申请在原集体组织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村民住房因分割等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可作为基本单元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七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法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村民住房,与其他所有人的住房相毗连的,需要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附属房屋、附属设施单独进行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事项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公告期不宜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四邻墙界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如村委会、户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由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村委会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或由政府批准建房的相关文件或统建文件。
《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建成的房屋,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房屋建造时规划管理部门尚未在当地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认可的建房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登记时,应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村委会、户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
(一)不能提供有效的房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三)房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四)转让农村村民住房,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冲突的;
(六)依法列入公告征收范围的房屋;
(七)司法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屋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屋;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屋;
(三)列入文物保护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四)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屋;
(五)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三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需要补发的,权利人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屋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持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市房屋登记机构在补发前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村民组织内进行公告。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三十七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四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忻州市所属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工商局 等


国家文物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厅(局)、文管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全国的文物流通领域坚持实行文物商品归口经营、统一管理,保护了国家珍贵文物,方便了民间正当的文物交流。但是近年来,许多地方非法的文物交易屡禁不止,有些商贩则专门倒卖文物,甚至把国家严禁出境的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
,诱发了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导致文物走私更加猖獗,引起海内外各界的关注。目前一些地方的旧货市场经营旧陶瓷器、旧工艺品、旧家具等,也夹杂有文物上市。为了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体品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名单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二、下列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以下简称文物监管物品):
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符合上条(二)项者除外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对旧货市场施行文物监管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所在地区应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行政和专业力量,能够对当地文物流通秩序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各地旧货市场是否允许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旧货市场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者,必须经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职和兼职的文物监管人员参与旧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文物监管工作办法。
如发现非法经营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或第二条所列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予以经营者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撤销对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权、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构成犯
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批准销售文物监管物品的旧货市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中文、英文标志,说明:“本旧货市场所出售文物监管物品如需携运出境,须按规定另行办理鉴定、出境许可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黑市,依法罚处倒卖、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在
倒卖、走私文物活动猖獗的地区,要适时展开专项治理,对于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要坚决绳之以法。
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文物商店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满足海内外人士对文物收藏的正当需求。对于文物商业的干部职工要严格要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并视需要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1992年5月3日

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地震局


关于印发潘怀文同志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7月3—4日,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在上海召开。会上,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张友民同志代表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组作了重要讲话,对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对进一步做好当前的抗震救灾、奥运地震安保工作,深入贯彻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指出,2007年3月,中国地震局党组决定在全国地震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后,各单位党组(党委)、纪委和纪检组认真研究,扎扎实实抓落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概括地说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二是形式多样,内涵丰富;三是围绕中心,联系实际;四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五是扎实深入,人人受益。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对于促进地震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对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于提高防震减灾能力,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强调,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力以赴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和今年的防震减灾工作;其次,要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部署和陈建民局长在今年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扎扎实实抓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认真进行回顾总结,看看哪些工作己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没有做。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很好地研究下一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该补的补,该抓的抓,该干的干,要在年底前给局党组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工作规划》、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和怀文同志提出的要求结合起来,有差距的单位要向上海局等先进单位学习,抓紧工作,后来居上;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司司长潘怀文同志受局党组的委托,在会上作了总结讲话,对地震系统一年多来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总结,明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

现将潘怀文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继续深入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努力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全国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潘怀文
(2008年7月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地震局长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现场参观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和交流一年多来地震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经验,共同探讨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提高对廉政文化深刻内涵、本质特征、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的认识,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对于这次经验交流会,各方面都很重视和关注。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张友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局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会上,上海局、江西局等8个单位介绍了开展活动的经验,与会同志分组进行了交流,讨论了《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创先争优活动考核测评方案》、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并参观了上海市地震局及浦东地震监测中心,实地观看了上海局的廉政文化建设资料及成果展览。会议还听取了江西省地震局张福平同志所作的参与汶川地震现场救援工作的情况介绍和思考。会议安排紧凑,内容充实,交流了经验,研讨了工作,开阔了思路,增强了信心。
下面,我就一年多来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情况作一小结,并就如何继续深入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讲两点意见。
一、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中国地震局党组的领导下,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自2007年3月全面部署、启动一年多来,进展顺利,形势喜人。各单位、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的形式和做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在参与中受感染、受触动、受教育,在参与中明是非、知荣辱,共同营造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秉公用权、清正廉洁的工作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一个全系统干部职工共同支持和参与的廉政教育良好局面正在形成。实践表明,局党组做出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也表明,地震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对廉政文化的需求以及其所蕴藏着极大的积极性和智慧,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搞好廉政文化建设的信心。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建立机制,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单位党组(党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了五个到位:一是思想发动到位。多数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动员部署,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干部职工都参与到活动当中。有的单位从活动一开始就在“扩大教育面、提高参与度”上下功夫,及时编发了《廉政文化建设学习材料》,使干部职工人人明白什么是廉政文化,为什么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怎样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等,为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二是实施方案到位。各单位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廉政文化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开展征文、宣传教育、知识竞赛和先进事迹报告、创先争优等系列活动实施方案,使各项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三是组织领导到位。各单位及时成立了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产生了良好的联动效应。四是检查落实到位。从局党组到系列活动领导小组,从监察司到各牵头司室,加强了对活动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使各项活动落到了实处。五是宣传到位。地震系统自上而下,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适时宣传活动的总体进展情况和经验,推动了活动的健康开展。开办地震廉政文化博客,《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的多次深入宣传报道,地震廉政文化走向了社会,使社会各界了解了地震局,也使地震廉政文化渗透和辐射到社会。
(二)结合实际,突出宣教工作特点,整体推进廉政文化系列活动。
为使更多的人了解、感受、认同廉政理念并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各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党组的要求,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本地及本单位文化资源,从宣传教育入手,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活动方式有:
——举办廉政文化歌咏比赛活动。中国地震局直属机关党委率先成功举办了京区直属单位“庆七一、迎十七大”,唱响反腐倡廉主旋律大型歌咏比赛,局机关和京区直属单位,从陈建民局长到普通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老同志在内的800多人同台演唱廉政歌。多数单位也结合实际,利用重大节庆日,开展了廉政文化歌咏活动,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大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开展廉政文化知识学习和竞赛(竞答)活动。在认真学习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实施纲要》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基础上,地震系统46个单位和中国地震局机关共8000多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廉政文化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参赛人数占全体党员、干部的95%。其中,处以上干部参与率达98%。此后,又相继开展了廉政文化知识竞赛活动分赛区比赛和总决赛。全国8个分赛区230多名选手经过竞赛角逐,8支优胜代表队最后汇聚北京进行了总决赛,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地震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京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0多人现场观看了总决赛。此项活动参与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效果之好、影响之深远,都是过去所不曾有的。
与此同时,廉政文化征文活动也进展顺利,初步形成了一些廉政文化的理论成果,截至目前已征集到理论研究文章、心得体会等500多篇;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综合性活动的创先争优活动在系统各单位也已启动开展。
——建立廉政文化网页,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各单位普遍运用网络媒体速度快、容量大的优势,建立开通廉政网页,登载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廉政知识、典型事迹、案例介绍、新闻信息等资料,并及时更新,增强了廉政文化的感染力。有的单位利用办公楼电子大屏幕每周滚动播出廉政警句,利用每日工间操时间播放廉政歌曲;有的建立了廉政文化宣传专栏、学习园地;有的举办了廉政文化趣味运动会,廉政文化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活动;有的在电梯间及公共场所制作悬挂了廉政警示画、廉政格言警句。
——组织讲党课和专题报告会。中国地震局机关先后举办了6次廉政文化报告会,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和专家来局作专题报告,局领导为京区单位领导班子和局机关全体干部带头讲党课;各单位除安排主要负责人讲廉政党课外,也纷纷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进一步提高大家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认识。研究院所的学风建设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也得到了深入开展。配合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地震系统还举办了首期文艺创作讲习班。
——组织参观访问、观看廉政题材影视片。各单位充分利用当地的文化资源,把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与“红色文化”紧密结合起来。有的开展了“重走长征路--老区行活动”;有的组织干部职工就近瞻仰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旧址、革命战争纪念馆,在烈士墓前和纪念碑下重温入党誓词,缅怀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的参观香港回归十周年成就展、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四个面向”的意识;有的组织职工观看《长征》、《公仆》等廉政影视片等。
——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培训班、演讲比赛和先进事迹报告会。有的单位举办廉政文化建设培训班,对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有的面向中层干部举办“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主题教育培训班;有的举办“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及廉政文化建设做贡献”演讲比赛;有的把廉政文化建设同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互相促进;有的举办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激励人。
——编发廉政短信、廉政卡片和廉政台历。多数单位在重要节假日向处以上领导干部发出廉政提醒短信。有的制作了“廉政警示卡”,由主要领导亲自赠送给处以上干部和党支部书记;有的给干部职工统一赠送了廉政台历;有的将“廉政屏保播放器”程序统一安装到处级以上干部的电脑中。正是这些小小的创意,营造了浓厚的氛围,形成了廉政文化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时时受教育、处处是课堂的良好局面。
——开展警示教育。多数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了《失衡的秤》、《慎交友》、《李真忏悔录》、《沉痛的代价》等警示教育片。有的单位“一把手”带领处以上领导干部到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的开展了“为谁当官、怎样用权、如何做人”的讨论;有的开展主题教育,结合案例谈认识、论危害、查不足;有的组织参观反腐败成果展、反腐倡廉档案文献图片展。
(三)创新载体、拓宽领域,增强廉政文化的辐射力,着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按照局党组“要创新载体、拓宽领域,切实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的要求,各单位从实际出发,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有的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了“廉政倡议书”,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让廉政文化走进了家庭;有的提出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建设文明和谐单位;有的着力在端正学术风气上下功夫,倡导崇尚科学、潜心探索、严谨治学;有的选聘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监察员(兼职);有的将廉政问题纳入处级领导岗位公开竞职答辩之中;有的建立廉政档案、廉政书屋(架),开展“读书思廉”、“廉政建设大家谈”活动;有的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有的把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同查处个别干部违纪问题结合起来,既教育了违纪者,也教育了大家;有的针对工程开发单位在开发工作中存在不良竞争增多、财务风险加大的问题,利用廉政文化建设平台,深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理顺关系,建立了新的管理制度;有的在党支部和党员中推行了“共产党员承诺制”,开展了“保持先进性、服务在基层”主题实践活动。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多数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靠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形成了一批制度建设成果,着力于筑牢制度防线。有的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管理薄弱环节提出了整改措施;有的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工作制度和程序,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从机制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违纪现象的发生;有的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增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有的结合地震系统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编写了反腐倡廉宣传材料,向地震台站干部职工进行宣讲,使廉政文化进入基层地震台站。
在充分看到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搞得有声有色,个别单位却动静不大,不仅“自选动作”少,而且“规定动作”也没有到位。表现在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缺少办法、措施和载体,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信息采集和上报也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注重实效,把握重点,继续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汶川地震的发生,凸显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凸显了地震工作者肩上责任的重大。地震人必须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发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防震减灾工作,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廉政建设和勤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廉政促勤政,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的干部一定要围绕政府和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需求,积极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扎实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以崇高的社会责任激励广大干部想干事,以加强能力建设使干部能干事,以勤政要求督促干部干成事,以廉政教育、制度和监督约束干部不出事。
随着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必将形成参与的人多、支持的人多、关注的人多的局面,必将营造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发挥难以估量的影响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在新的形势下,地震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拓宽领域和途径,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通过此次经验交流会,使得各单位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查找自身工作的薄弱环节,以更好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要通过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得廉政教育深入到每一个干部职工,当一旦有干部职工因违反党纪国法而不得不面对法纪惩处的时候,不会再说组织上没有教育提醒到。
按照这一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合搞什么活动,就搞什么活动;什么活动效果好,就搞什么活动。开展活动应注意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去年8月陈建民局长在《关于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展综合情况的通报》上作了重要批示:“我局廉政文化建设取得较大的进展和较好的效果,下一步要继续加强领导和指导,使这项活动更加深入、广泛,取得更大的成效。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地震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建民同志的批示精神,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上,放在营造清正廉洁、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和构建和谐单位上,放在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事业发展上,使之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注意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让干部职工实实在在看到廉政文化建设带来的变化,感受到廉政文化带来的新风正气。要按照局党组关于“制度建设年”的要求,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完善,并认真抓好对贯彻执行制度的督促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大各类事务公开的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形成廉政文化的实际成果、制度成果。
二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既要有良好的动机、又要看实际效果;既要注重形式,选择好的载体,又要反对片面追求形式,不看实际效果,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这样才能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震文化结合起来。几十年来,地震系统逐步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地震文化,主要包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地震行业精神;“震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保一方平安,让政府放心、让人民安心”,“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地震文化理念等。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地震文化建设之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互相促进。
(三)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在发挥表率作用上下功夫。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干部是重点,发挥表率作用是关键。要把勤政和廉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教育,发挥好领导干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四)要创新载体,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在增强渗透力和影响力上下功夫。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和谐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之中,融入与职工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职工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之中,使之与社会公德建设、机关文化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相结合,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的载体和途径,扩大覆盖面,增强其渗透力和影响力。
(五)要继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征文、宣传教育、先进事迹报告、创先争优活动等后续的各项活动,在拓宽领域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内容都有原定的工作方案,部分工作因开展汶川地震应急处置而延期进行,同时,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又赋予了廉政文化建设新的内涵,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争先创优活动方案中明确了量化考核各单位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各项测评要素,也成为各单位对照检查活动进展情况的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并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各单位应抓紧开展各项工作。要按照评比的条件,突出抓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评比和推荐上报工作,适时做好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自查工作。同时注意收集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片、声像资料以及有关实物等,为活动的总结做好准备。
(六)要加强理论研究,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在促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上下功夫。要认真总结廉政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征文活动的经验,加强对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发展方向、承载内容、表现形式和效果评估等理性思考、理论研究,不断推动地震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同志们,这次会议就要圆满结束了。请大家回去后,及时向党组(党委)汇报,认真贯彻友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保证当前抗震救灾和奥运地震安保工作的同时,把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再次感谢上海市地震局的领导和同志们为本次会议成功召开所做出的各项出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