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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15:4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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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131号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林地、水面、滩涂的流转管理除外。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

  (三)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四)接受委托并组织开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等工作;

  (五)指导土地合作社整村、整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工作;

  (七)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流出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三)指导流转双方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合同鉴证;

  (四)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土地合作社的业务工作;

  (七)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流出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取得发包方同意。流入方将流出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可以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流出方可以与流入方自行协商或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自行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通过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双方应当主动向流出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五)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还应当提交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簿;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同时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同时对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届满,流入方需要继续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流出方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双方应当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备案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备案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约定的,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流出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3〕1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和《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凡成功推荐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都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条件
本市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从事无固定单位等灵活就业的须持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三、补贴标准
每成功推荐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发给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申领补贴时间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1-10日(节假日顺延)。
五、申领、审核和拨付补贴程序
(一)提供材料。职业介绍机构须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
1、《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推荐信》复印件;
4、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协议》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拨付。
1、市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如市、区、县属职介部门交叉介绍市、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按企业归属管辖申报。
2、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后,在《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职业介绍补贴款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同时将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成功介绍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凡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职介机构归属分级支付。
七、其它
(一)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计算申报。
(二)职业介绍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申请手续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八、本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对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失业证》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
2、培训了持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持本市《失业证》的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书,并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4、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执行。即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和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一般工种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
三、申领补贴时间
定点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申领拨付程序
(一)提供有关材料。
1、《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定点培训机构开户银行帐号(复印件);
4、《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盖章)一式3份。定点培训机构上报时应将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参培人员分开,并按市直、各区(县)等分别填报;
5、《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盖章)一式3份,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类别(将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并附参培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培人员所领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岗位)证书》、《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拨付。
1、审核。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承担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程序:(1)在参培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年度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专用章;(2)收取在《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等原件各一式3份,及《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等材料复印件;(3)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审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传送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从当月11日起开始计算。
2、拨付。市或区、县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市或区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后,在当月25日前完成审核,于当月底前完成拨款工作,并将职业培训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开设的银行户头。同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一)培训持有《失业待遇证》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属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同一社保基金统筹区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培训持《失业待遇证》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社保基金统筹区的失业人员,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培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市直下岗职工或持《失业证》的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培训了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或持《失业证》的当地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所在区县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补贴执行期限
本办法规定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只有享受一次减免费的职业培训,不得重复申请。
(二)定点培训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申请、拨付资金或挤占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规范海运业务外汇管理,保障无船承运业务的正常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35号令)、《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及《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0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无船承运业务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企业),可凭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账户)。



二、无船承运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及无船承运企业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无船承运企业及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无船承运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由外汇局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0%核定账户的限额。对于新建立的无船承运企业可以设定一个初始限额,原则上设定为等值10万美元,外汇局可根据本地区总限额的情况对初始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年度对账户限额进行调整。无船承运企业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的部分,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四、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今后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