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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程云

时间:2024-07-11 16:4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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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程云 胡钢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申办,是全中国人民的一件盛事。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充分发挥现有一般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并多次进行了大规模的联合执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此种新型的侵权现象亟待制止与纠正。本文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就此类侵权现象及其法律对策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有所助益。

一、 侵权事实
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深远影响和巨大商业价值,兼之国际域名注册的完全开放性,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恶意国际域名注册与使用十分猖獗。

1、 大量恶意注册与使用与奥林匹克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含有“chinaolympic”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从“chinaolympic.com”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到“boycottchinaolympics.com”(表示“联合抵制中国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olympic”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134个,从“beijingolympic.com”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到“boycottbeijingolympics.org” (表示“联合抵制北京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2008” (表示“北京2008”)的国际域名更多达155个,从“beijing2008.com” (表示“北京2008”)到“olympic-games-beijing2008.com” (表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不等。上述域名的恶意注册人来自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其中以美国、韩国和中国为多。这些恶意抢注者对所注册的域名不是长期闲置,就是刊载与奥林匹克毫不相干的商业内容。

2、 大量非法高价售卖被恶意抢注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正在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一百多个,且索价惊人,最高报价竟达到一千万元人民币。举例如下:

待售域名 简短描述 报价(万元,人民币)

申奥2008.com 众所周知 1,000
奥运专题.com 奥运专题网 800
pekingolympic.com 奥运网 800
Olympic2008Beijing.com 北京奥运官方网站 500
pekingolympic.net 北京奥运网 500
Beijingolympic-2008.com 北京2008奥运网 500
olympicpeking.com 奥运北京 300
PekinOlympic.com 北京奥运会 280


二、侵权后果

域名抢注者的上述行为显系恶意侵权。在政治上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在法律上严重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法律规定,侵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严重损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并已经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在后续影响上,损及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具体危害如下:

1、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

中国早就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而上述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已经且仍在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2、严重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战略

在当今网络时代,利用网络技术来宣传奥林匹克精神早就成为惯例。而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通常将国别和“OLYMPIC”作为其域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 OLYMPIC COMMITTEE)就注册了“USOLYMPIC”、“ USOLYMPICCOMMITTEE”等各类后缀数十个国际域名。各届奥运会也习惯上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年份组成其官方网站的域名。而前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权利人通过与“OLYMPIC”和“BEIJING2008”标识相同或相关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展示该标识。

3.面临难以估量的威胁

若任何别有用心者(包括现在的域名抢注者)获得上述域名,将能随时利用上述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进而登载故意混淆奥林匹克权利人工作的内容,或登载贬低、毁损奥林匹克权利人信誉的内容,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都将在全球范围内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难以估计且无法挽回的重大信誉损失。例如,开曼岛的Anything.com公司就利用域名提供包括网上赌博在内的搜索服务。而北京的某公司就利用其注册的 和域名公开声称该域名为“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产品宣传及营销的最佳电子商务网址,域名一目了然,商机无限。诚征合作伙伴,寻求各种方式的合作”。


4.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通〔201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毕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符合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纳入补助范围。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来源:市、县(区)财政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用人单位自行筹集。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享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存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一)用于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为根据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0周岁以下的为2%;31岁至40周岁的为2.5%;41岁至50周岁的为3%;51岁以上的为3.5%;退休人员为4.5%;

(二)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住院按规定比例个人负担部分。补助标准为:个人负担费用扣除个人全额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50%。

第八条 参保人员申领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参保人员按《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工伤保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补助金额不纳入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限额计算。补助标准为: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含门诊费用)扣除个人全额自负部分后100%补助,全额自负部分费用计算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比例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 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法规、科技教育司主管副司长兼任,秘书长由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
复审委员会下设大田作物、果树、观赏植物及草类、蔬菜作物等四个复审小组,每个复审小组由若干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性鉴定。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
(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
(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
第九条 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品种权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 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复审和无效宣告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第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前45天将会议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25天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正。笔录由到会的复审委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复审委员会和复审小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审理决定。
当表决结果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的情况时,负责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或者复审小组组长所投的一票有决定作用。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复审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 复审请求应当属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中驳回的品种权申请;
(二) 复审请求不应当属于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
(三) 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全体申请人;
(四) 复审请求的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 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以及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份数;
(六) 复审请求中修改的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等。
第二十三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秘书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三种:
(一) 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回,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前置审查过程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做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第二十六条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或者第(二)项两种情形之一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此作出审理决定。
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复审,并作出审理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三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品种权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
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消原驳回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决定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理决定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对于改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审查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原驳回决定相同的决定,并且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三十条 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业部授予的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 应当属于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复审请求;
(二) 请求人不应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或者品种名称的又提出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
(三) 该品种权申请已经授权;
(四) 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理由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 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等。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秘书处发给“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或者“品种更名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对不合格的,发给“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秘书处在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应当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信件往来次数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名称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第三十五条 在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中,品种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品种权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不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作出决定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的,复审程序是否终止,由复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审批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审理完毕的案件均需作出书面审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审理决定草案应当写明复审请求争议的内容、审理决定及其理由,经复审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由组长签字后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审理决定除通知当事人外,还应当予以公告,并在登记簿上登记。
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公告和登记。
第四十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品种更名决定生效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种名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复审程序中各种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的规定按《实施细则》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