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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11 10:1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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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继承优良传统,总结新鲜经验,探索有效途径,开创新的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使命
1、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紧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实践,做出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促进人民检察事业的跨世纪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2、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检察队伍的思想状况总体是好的、干警的精神状态是健康向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国际国内经济战略格局的调整和变化,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日趋激烈。而检察机关任务的加重和检察改革的深入,使得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与检察工作任务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执法意识、工作态度、利益需求等方面产生的各种问题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特权观念等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仍然存在,执法不公、枉法办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针对性不强、方法手段滞后等问题还普遍存在。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警觉,从保持检察机关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检察队伍性质和本色的高度,抓紧研究解决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
3、新时期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把思想教育作为团结全体检察人员全面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的中心环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着眼于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执法素质,着眼于解决法律监督活动中出现的思想问题,着眼于保障检察队伍的战斗力和永不变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新时期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使命是:为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政治指导、思想教育、组织保障、舆论支持等方面努力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使命,使检察队伍始终成为用革命理想信念凝聚起来,坚定不移地服务大局,让党放心的队伍;始终成为用公正执法思想统一起来,坚定不移地忠于法律,让人民满意的队伍;始终成为道德情操高尚,坚定不移地反腐倡廉,永不变质的队伍;始终成为斗志昂扬,不怕牺牲,坚定不移地惩治犯罪,勇于战斗的队伍。
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
5、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任务的新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深刻领会“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切实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去,落实到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落实到从严治检中去,落实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中去。
6、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种种新变化,紧密结合我国生产力的最新发展和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的实际,紧密结合党员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深刻认识“三个代表”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深刻认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全面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三个代表”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和深远意义;进一步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目标和基本任务,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任何时候都要坚定政治信念,坚信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对党的事业充满信心;任何时候都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切实肩负起共产党人的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要具有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在复杂的斗争中,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任何时候都要严守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和集中统一。
7、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要健全检察机关党委、党支部及内设机构党支部、党小组等基层党的组织机构,不断改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法,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通过党的经常性工作,把每一个党员管住管好,特别是管好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检察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团结带领广大检察干警完成新时期检察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8、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从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执行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切实抓好“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落实。尽快建立完善有效的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努力做到检察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措施就实行到哪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制度、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在班子成员之间开展积极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把党内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实效,切实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认真解决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克服各种腐败现象,尤其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同一切危害党的事业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紧密围绕公正执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9、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检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结合各项检察业务一道去做,保证和促进法律监督活动依法、公正开展;检察人员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必然会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体现出来。检察思想政治建设的成效,思想政治工作的服务保证作用,都应当体现在公正执法上。只有紧密结合公正执法这个主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突出鲜明的检察特色。
10、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检察人员作为首要任务,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指导执法,增强在纷繁复杂情况下判断是非、明辨真伪的能力,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在任何时候都坚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坚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养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适应、与人民检察官特殊使命相一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11、加强宗旨教育和以公正执法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进行党的宗旨、政治纪律、职业道德、民主法制等方面的学习,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打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根基。集中三年时间,以检察官政治、道德、纪律系列读本为基本教材,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系统教育。
12、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艰苦奋斗教育。广泛开展学英模活动,引导教育检察人员把艰苦奋斗等革命传统渗透到工作和生活中去,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和影响。自觉站在国家兴衰、民族荣辱、事业成败的高度,恪尽职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树立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13、加强形势与任务教育。通过组织形势报告会、参观学习等形式,使检察人员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坚定对改革的信念,坚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信念,自觉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14、把政治理论教育与业务知识教育结合起来。政治理论学习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转化为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转化为公正执法的实际能力。掌握法律、检察业务等专业知识,是公正执法的必备条件,也是确立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础,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实践活动。要把法律知识、检察专业知识、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纳入检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纳入理论读书班、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统筹安排、注重实效,以切实提高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整体水平。
四、扎实做好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15、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执法活动,是揭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主要途径,也是腐蚀与反腐蚀的前沿。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检察职责的依法履行。办案部门领导和办案组长(主诉、主办检察官)实行“一岗双责”制,办案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办案组长(主诉、主办检察官)及办案部门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要发动检察干警人人做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渗透到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
16、在办案一线建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党小组。办案人员长期处在执法第一线,具有特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三人以上单独工作时间较长的办案组必须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临时党组织要在部署办案的同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激励教育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17、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为他们依法办案撑腰鼓劲,鼓励办案人员发扬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敢于碰硬的精神,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严肃的执法态度突破案件,深挖犯罪;一方面注意防范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坚持做到在布置办案任务的同时强调办案纪律,在督查办案进度的同时监督文明执法,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同时确保清正廉洁。适时进行案后回访,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和发案单位的意见,检查办案人员文明执法、廉洁办案的情况。
18、实行重大案件奖惩制度。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正执法、办案成绩突出,作风、纪律优良的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错案责任人以及违反办案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19、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及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情况的关注;近年来个别检察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和单独执行任务中发生违纪违法的沉痛教训也表明,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各级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八小时以外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20、加强八小时以外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是:以延伸教育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以健康文娱活动为载体,建立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社交圈、娱乐圈和生活圈的关注,将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涵盖到八小时以外。
21、对检察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检察人员的多方面表现随时进行灵活考察,注意掌握思想状况、工作作风、纪律、业务行为和表现,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思想分析会,分析队伍思想状况,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
22、健全八小时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管理上的漏洞和空档。中政委、高检院颁布的有关禁令和纪律,对检察人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检察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严格遵守,不分八小时内外。同时,明确检察人员需要遵守的公共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倡导性制度,对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作出明确要求。
23、充分发挥社会和家庭的监督约束作用,构筑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坚持和完善家访、谈心、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及时了解检察人员的业余表现和家庭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召开检察人员家属座谈会、联欢会,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廉内助”等评选活动,增进单位、检察人员和家属三方的沟通和了解,增进家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使家属关心、理解并支持检察工作,督促检察人员努力工作,积极进取。
24、积极引导检察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有益于增长才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让这些活动占领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和行为阵地。提倡和引导检察人员业余时间多学习,鼓励他们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和外语、电脑等技能,采取积极措施为检察人员的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奖励自学成才的检察人员,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
六、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25、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只是简单地重复过去的老方式老办法,就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必须努力转变过时的思想观念和陈旧思维方式,认真研究总结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改进思想教育的方法,始终保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26、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物质利益对检察人员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增大,由各种利益矛盾引起的思想问题比以往突出。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都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责任。要坚持从具体事情抓起,每年办几件作用大、影响大、群众欢迎的实事。要善于从利益动因上分析检察人员的思想变化,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关心、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千方百计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对检察人员休假、探亲、体检等应有的待遇,要给予切实保障。鉴于目前执法办案存在的风险性,有条件的地方,应给办案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对在执法办案和其它工作中贡献突出,做出特殊奉献的,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27、把争先创优活动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注意运用先进典型影响和激励检察人员。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争创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调动检察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形式,是固本强基的系统工程,要持之以恒、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要积极参加检察机关和地方组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治坚定、执法廉明的楷模。要改进宣传方法,让检察人员感到先进人物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注意发现和总结自己的先进典型,推出身边的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28、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报刊、检察出版、检察影视机构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必须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检察人员,用正确的舆论引导检察人员,用高尚的情操塑造检察人员,用优秀的作品鼓舞检察人员。检察日报要发挥检察宣传的主阵地作用,精心策划、精心采编,推出高质量、高品位的文章和栏目。要加强与中央媒体及本地媒体的联系与协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29、重视检察文化建设。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大力加强包括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出版和检察文艺等方面的检察文化事业,唱响主旋律,坚持多样化,寓教于闻,寓教于乐。要积极为检察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检察工作和重大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征文、书画展、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等,使检察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推进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30、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在信息掌握、情况处理、知识传播、思想教育等方面,注意发挥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影视宣传设施,运用影视手段进行形象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探索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运用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
七、切实加强党对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31、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各级院领导干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和工作,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真正落实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党组书记、检察长要负起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干部要实行“一岗双责”。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导致队伍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2、建立科学、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健全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各项制度,重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分析队伍思想动态制度,征集干警意见和建议制度,领导与下属谈话制度。通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的检察长亲自抓、副检察长具体抓,党、政、工、青、妇、宣传、纪检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做到常部署、常检查、常考核。
3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机构要本着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标准,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热爱政治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政工部门,配齐、配强政工队伍。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严格按同级副职配备政工部门领导干部。要通过学历培训、业务培训、信息理论、网络技术培训和外出学习等,培养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逐步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调研网络、信息网络及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网络,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检察院政工部门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注意培养和发现政工战线上的先进典型。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朱天宝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强化城市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人民警察巡逻区域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广场。


  第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统一管理全市巡警队伍,负责城市管理巡察工作。


  第四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警服、佩标志、系武装带、携带警械和通讯工具,以步行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人民警察巡逻应当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文明执勤,依法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逻,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持交通秩序;
  (八)制止损坏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九)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十)接受公民报警;
  (十一)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二)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三)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四)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五)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六)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九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公安巡警部门依据本规定赋予的职权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
  (七)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八)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谣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损毁、拆除或擅自迁移、圈占、埋压市政、公用、电力、环卫、园林、邮政、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名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三)折损花卉、刻划树木或践踏绿地、花坛的;
  (四)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


  第十三条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使用广播喇叭和其他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者休息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没收其物品。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移送公安交通部门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一)穿越红灯或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标志通行的;
  (二)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三)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在禁行时间、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的;
  (三)非机动车在人行道骑行的;
  (四)行人骑坐、跨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第十八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按《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运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巡逻警察有权责令其当即清除;散落、飞扬、流漏污物数量大或污染面积大的,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因领证、免疫接种等需要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的,巡逻警察有权责令其立即领回圈养,无证的,予以捕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一)沿街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主要道路的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桥梁栏杆、电线杆、行道树或人行天桥、绿地内晾晒衣物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巡逻警察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
  (一)从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
  (二)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安装不牢固影响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巡逻警察有权制止,并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或移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的;
  (三)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四)冲洗车辆的;
  (五)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畜力车遗撒粪便、草料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道路、广场上焚烧落叶枯草、垃圾杂物的,责令行为人立即熄灭,予以清除。


  第二十八条 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的,巡逻警察有权责仅行为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
  (二)收购药品或在非经营场所出售药品的;
  (三)销售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倒卖外汇及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


  第三十条 在道路、广场上非法销售卷烟的应予查扣,并移送工商、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巡警或者巡警部门予以处罚的,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责令改正、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及暂予扣留非法所得和车辆等物品的,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由巡警当场执行;
  (二)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的,由区巡警部门决定执行;
  (三)处拘留、没收财物和二百元以上罚款的,由区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十二条 巡警根据本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也可以书面告之。
  根据本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均须出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罚没款或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一律上交财政。
  收缴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对扣留的物品应开列清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受处理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 一年九月三十日

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宜春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协助本地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推动宜春企业积极创立在国内外市场上有影响的驰名商标,促进宜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宜春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赋予的职责,负责宜春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宜春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
第四条 宜春市知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特殊保护。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对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议;
(三)复审申请材料;
(四)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五)对知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对宜春市知名商标的申请;
(二)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不予推荐的应当上报备案材料。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人选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认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宜春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进行审理。

第三章 条件
第九条 宜春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二年以上;
(二)商标所指的商品销售区域覆盖了本地或外地区同类产品市场;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商标宣传面较大,覆盖地域较广,广告宣传费投入较多,成效比较显著。

第四章 程序
第十条 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符合宜春市知名商标条件的,可以申请宜春市知名商标。
第十一条 申请宜春市知名商标实行申请人自愿申报,并由申请人自负举证责任。申请人应当按照宜春市知名商标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并附送近二年的举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宜春市知名商标应填写《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宜春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定委员会推荐;对不符合宜春市知名商标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报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经认定委员会复议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转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查,或者由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认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需要调查核实的,委托宜春市商标协会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商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宜春市知名商标审定会议,审定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每认定一个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当制作《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表决书》,作为申请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宜春市知名商标的,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认定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宜春市知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宜春市知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或者申请下列特殊保护:
(一)宜春市知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宜春市知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宜春市知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宜春市知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宜春市知名商标;
(四)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定期下发“宜春市知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宜春市知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宜春市知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予以处罚;
(五)扩大宜春市知名商标的注册保护。宜春市知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六)由宜春市消费者协会利用监督网,反馈宜春市知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宜春市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宜春市知名商标的信誉,不得滥用权利,毁坏商标声誉,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
(一)超越标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利用知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
(四)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未经评估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五)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作广告宣传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撤销宜春市知名商标的,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产品老化、淘汰、市场变动等原因,难以保持宜春市知名商标信誉的,可由商标权利人自动提出撤销其“宜春市知名商标”。经认定委员会审理后,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标注册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认定委员会申请变更。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宜春市知名商标时有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关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二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与有关工作人员,在宜春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以职业道德和廉政规定为约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偏袒和说情,不得以权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
第二十八条 参加认定委员会的县市区委员在评审本县市区申请人的申请时,应予回避;有关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涉及与申请人利益关系的,应予回避;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调查的人员,在评审该申请时应予回避。委员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认定委员会主任决定,认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如有严重违反纪律的,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委员资格;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纪律的,由认定委员会停止其相关工作,并由有关方面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被认定为宜春市知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后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不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其他知名商标,未经认定委员会认定,不享有本办法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申报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的,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宜春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式由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