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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时间:2024-05-14 01:1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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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的婚龄规定执行;一方不属本州人口者,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3年3月16日
评议机关作风不妨由民间机构来进行

            杨涛


1月4日,元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2005年机关作风建设大会,会议通报了该省省级机关“万人评议”结果,在回收的10312份评议表中,对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评价满意的占54.73%,基本满意的占44.57%,满意率达99.3%。(《人民日报》1月6日)
不管怎么说,让群众来评议机关作风比起以往不让群众评议强得多,这样至少让机关和机关领导和干部有紧迫感,增强服务意识和对民负责的精神,促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项措施。
但是,说实话,看到这个“满意率达99.3%”的新闻,让我啼笑皆非。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交锋、协调、妥协不可避免。政府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处于风口浪尖,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占有充分的信息,决策难免存在失误,加上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水平低下和存有私心,政府的工作不可能百分之百让群众满意,只能尽量让大多数人满意。然而,江苏省级机关“万人评议”结果,竟然是这种众口一致、接近100%的满意率,让我们对如此之高的满意率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在作秀,不免产生合理怀疑。
实际上,这么高的满意率的背后,其根子很有可能就是源于评议的程序上出了问题,对政府机关进行评议的组织本身就是政府机关,会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怀疑这一评议的的公正性。因为,我们很难想象进行评议的的政府机关会让政府机关本身在评议中满意率低下,给政府机关形象抹黑。因此,组织进行评议的政府机关完全可能在圈定评议访谈的对象、从、问卷设计及调查实际操作等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提高满意率的安排,从而让各方面皆大欢喜。
因此,我们不妨换换思路,在对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评议时,既由群众来评议也由群众来组织评议,这样组织者的中立性就能更令人感到可信。我们看到,在西方一些国家,就存在许多民间调查机构,对总统、议员侯选人进行民间调查和测验等等,这些侯选人也很看重这些民间调查的结果,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导向。我们国家近些年来,也在经济等领域出现了一些独立的民情、民意的调查机构,对一些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其他的现象进行调查,他们的调查结果对决策者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政治领域,在对政府机关的作风评议上,至今却没有引入民间调查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当然,无论是由政府机关本身来组织还是由民间机构来组织作风评议,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绝对化,因为群众的信息存在不全面及易受情绪化驱使,使评议结果可能失真。因此,作风评议的结果是一种重要的评判机关和机关干部工作业绩的衡量指标,但是,又不能绝对化,正如有学者所说:“同时,干部考核任免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不能简单地把群众评议结果直接取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要将之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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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财企〔2004〕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