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人才市场发展规划;
(二)从事单项人才中介服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从事多项人才中介服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设施;
(三)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可行的章程、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登记业务范围经营;
(二)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欺诈方式进行人才中介活动;
(三)采取不正当经营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四)超出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推荐人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件;
(八)以中介服务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布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示合法证照,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依法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规定;
(三)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自举办之日15日前向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在市区举办和举办名称冠以“郑州市”、“全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应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有关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需报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采取欺诈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招聘广告的,应经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过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原单位签定有合同,培训费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人才流动中发生争议,按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等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组织人才交流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并处以3倍罚款;
(二)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采取欺诈等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3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无箱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
二、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无霜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冰箱5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3台检验,2台备用。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6件(现场选定)。
油漆件湿热试验样品6件。
油漆件附着力试验样品6件。
接地螺钉防锈试验样品6件。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已通过安全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近两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T8059家用制冷器具系列标准
2.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
3.GB4706.13-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特殊要求》
4.《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产品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的台项数为零。
2.重缺陷的台项数为零或者为1。
3.重缺陷的台项数为1,轻缺陷的台项数为1。
4.轻缺陷的台项数为2。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
│序│ │ 缺陷项目性质 │
│ │ 检测项目 ├────┬─┬─┤
│号│ │ 致命 │重│轻│
├─┼───────────────────────┼────┼─┼─┤
│ │安全性能部分: │ │ │ │
│ │GB4706.1-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 │ │ │
│一│》 │ │ │ │
│ │GB4706.13-86《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特殊要求│ │ │ │
│ │》 │ │ │ │
├─┼──────────────────┬────┼────┼─┼─┤
│ │ │ (1) │ √ │ │ │
│1 │额定值和标志 ├────┼────┼─┼─┤
│ │ │ (2)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2 │防触电保护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3 │发热 │ √ │ │ │
├─┼───────────────────────┼────┼─┼─┤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 √ │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 √ │ │ │
├─┼───────────────────────┼────┼─┼─┤
│6 │非正常工作 │ √ │ │ │
├─┼───────────────────────┼────┼─┼─┤
│7 │防水 │ √ │ │ │
├─┼──────────────────┬────┼────┼─┼─┤
│ │ │ (1) │ √ │ │ │
│8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2) │ √ │ │ │
├─┼──────────────────┼────┼────┼─┼─┤
│ │ │ (1) │ √ │ │ │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2) │ √ │ │ │
├─┼──────────────────┴────┼────┼─┼─┤
│10│内部布线 │ √ │ │ │
├─┼──────────────────┬────┼────┼─┼─┤
│ │ │(1) │ √ │ │ │
│ │ ├────┼────┼─┼─┤
│11│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2) │ √ │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12│外导线的接线柱 ├────┼────┼─┼─┤
│ │ │(2) │ √ │ │ │
├─┼──────────────────┼────┼────┼─┼─┤
│13│接地装置 │ │ │ │ │
├─┼──────────────────┼────┼────┼─┼─┤
│14│防 锈 │ │ │ │ │
├─┼──────────────────┼────┼────┼─┼─┤
│ │性能部分: │ │ │ │ │
│二│依据:GB8059.1~4-95《家用电动制冷器│ │ │ │ │
│ │具 电冰箱》 │ │ │ │ │
├─┼──────────────────┴────┼────┼─┼─┤
│15│总有效容积 │ │ │√│
├─┼───────────────────────┼────┼─┼─┤
│16│储藏温度 │ │√│ │
├─┼───────────────────────┼────┼─┼─┤
│17│耗电量 │ │√│ │
├─┼───────────────────────┼────┼─┼─┤
│18│负载温度回升速度 │ │√│ │
├─┼───────────────────────┼────┼─┼─┤
│19│冷冻能力 │ │√│ │
├─┼───────────────────────┼────┼─┼─┤
│20│搁架机械强度 │ │ │√│
├─┼───────────────────────┼────┼─┼─┤
│21│门封气密性 │ │ │√│
├─┼───────────────────────┼────┼─┼─┤
│22│制冷系统密封性能 │ √ │ │ │
├─┼───────────────────────┼────┼─┼─┤
│23│噪声和振动 │ │√│ │
├─┼───────────────────────┼────┼─┼─┤
│24│冰箱牢固性和运输试验 │ │√│ │
├─┼───────────────────────┼────┼─┼─┤
│25│电镀件盐雾试验GB2423.17-81(K) │ │ │√│
├─┼───────────────────────┼────┼─┼─┤
│26│油漆件湿热试验GB2423.3-81(Ca) │ │√│ │
├─┼───────────────────────┼────┼─┼─┤
│ │油漆件附着力试验 │ │√│ │
├─┼───────────────────────┼────┼─┼─┤
│ │ │ 26 │8 │4 │
└─┴───────────────────────┴────┴─┴─┘
附表2: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
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