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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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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已废止)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1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四章 鉴定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中外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引进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投入的设备、物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财产,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
(一)价值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二)品种、质量、数量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制造国别、产地和厂家等进行鉴定;
(三)损失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区域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商检机构和其他具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
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注册、通关、税赋、保险、信贷、验资等事项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商检机构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第六条 商检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做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为中外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商检机构对在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初审条件:
(一)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料;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部门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商检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检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其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初审,报国家商检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商检部门规定的范围和规程,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接受国家商检部门和本省商检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不受非法干予和阻挠;
(四)按时完成鉴定项目和出具鉴定证书;
(五)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六)与被鉴定财产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七)不得泄漏与鉴定财产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刁难和勒索被鉴定财产当事人。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中外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合同、协议和申请书中约定或者载明外商投资财产由收货人所在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条款。
第十四条 外国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旧设备作价出资且价值在一百五十万美元以上的,中方投资者在必要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商定在合同签订前派出鉴定人员到设备出口国实施鉴定前的现场查勘。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为财产鉴定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应鉴定财产运到使用地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填写鉴定申请表,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鉴定要求和保密事项等。如有特殊要求,则另立鉴定协议。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原始合同、原始发票、帐册、装箱单、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外商投资财产损失鉴定时,应当保持受损财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财产的产地真伪、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现实状况,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办理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辅助人力、用具等,不得非法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章 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应当载明鉴定的目的、内容、依据、方法和结论等事项,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鉴定证书。
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鉴定期限自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对安装周期长,多批投入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与申请人约定期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依法作为判决、裁定、索赔、理赔、信贷、抵押、纳税、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被鉴定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据价值鉴定证书由注册会计师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证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鉴定证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对复鉴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
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检部门再次申请复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设置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机构的,由商检机构予以取缔;擅自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停止鉴定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由商检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处应鉴定财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的,由商检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应鉴定财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处应鉴定财产价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未按规定的范围和规程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由商检机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未实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延误出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鉴定业务,并可处所收鉴定费一至三倍的罚款,追究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报请原批准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
鉴定人员刁难、勒索被鉴定财产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延误出证,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国家商检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鉴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漏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依据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验资业务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到罚没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商检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的投资财产鉴定,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购进或者租赁的设备、物资的鉴定,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1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颁布日期:20060929  实施日期:20061201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纲要办(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纲要办,各副省级城市纲要办(科协):

  2008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从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2008年12月16日,刘延东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和2009年工作安排的汇报,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两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意对2009年工作的考虑,同时也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的要求。会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

  根据刘延东同志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办会议纪要的精神,办公室制定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并经1月16日召开的2009年《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为国家长期任务和全社会共同任务抓紧抓好,落实好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中国科协办公厅代章)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8年工作总结和

  2009年工作要点

  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政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从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积极落实纲要各项任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围绕主题开展工作,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为了使《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开展工作,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根据这一要求,各地各部门围绕主题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各成员单位将抗震救灾与科学素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编印了大量图书、挂图、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积极面向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科普宣传和心理干预工作。中组部举办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专题培训班”,组织四川等省干部赴日本学习考察灾后重建经验。教育部开展灾后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培训工作。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灾后心理干预,编印心理疏导手册。全国妇联发起全国家庭志愿者地震灾区“同心牵手”情感关爱示范活动,帮助灾区妇女儿童缓解心理压力。中国科协紧急制作了防震减灾系列广播节目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四川省广播电台播出,5月12日晚连夜赶制完成电子版的科普资源包,提供各地下载使用,组织学会专家开展心理援助,支持灾区28个县(市)开展科普进安置点、科普能力恢复建设。全国科技周组委会围绕防御地震地质灾害及灾后防疫和公众心理卫生健康等内容,开展系列科普宣传活动。中科院组织专家及时向公众解释地震的成因以及灾后重建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等。工程院发挥院士跨学科、跨部门的综合优势,紧急启动有关课题研究,为重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四川省科技馆在地震后抓紧恢复工作,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专题展览向公众开放。这些活动对于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稳定受灾人民群众的心理情绪,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结合职能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主题科普活动。发展改革委及中央17个部门联合开展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系列活动,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2008年全国科普日以“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在全国开展了3500多项科普活动,参与人数超过8500万人次。中国科协、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在前两年成功开展“节能”、“节水”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了“节粮在我身边”调查体验活动,共有180多万青少年参与。中宣部以“节约能源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在人民网组织开展科普网上谈活动。环保部继续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进行环保科普宣传;开展第二届环保科普创新奖评选活动。安全监管总局举办了以“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事故隐患”为主题的2008年安全科技活动周,全国约100余万人参加。林业局以“绿色奥运、森林与气候”为主题,开展了“公交科普宣传月”活动,每天受众达100万人次。气象局牵头开展了“气象科普伴你行”等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科普活动。团中央启动实施“青年岗位能手节能减排示范行动”,集中开展“珍爱生命之水,共建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全国妇联继续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和“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民委、中国科协等14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并制定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卫生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协共同开展了“卫生科技进社区”活动,组织知名专家开展社区医务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开设“社区健康书架”,为推动医学科技深入社区,惠及百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全面实施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

  各成员单位将提高各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与本部门职能工作有机结合,纳入到工作规划中,进行具体部署,并积极推动,有效提升了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

  (一)推进科学教育,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

  一是提高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科学教育的质量。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确保从3年级到9年级均要开设科学课程。教育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以及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等工作。提高小学科学教育的质量,大力推进初中综合科学课程实验。与中国科协共同主办“2008国际未成年人科学素质发展论坛”,总结“做中学”科学教育实验7年来的成果。二是加强农村中小学能力建设,提高农村未成年人科学教育水平。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提高农村中小学生科学素质创造条件,重点安排了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专项,引导更多的学生选择职业学校。三是加强科技教师队伍建设,举办了第一期“科学实验探究资源教育功能开发与教学运用”研修班,正式开始进行培训方案实施的实验。四是强化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功能,推进校内外科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教育部等自2007年以来在寒暑假均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未成年人大力开展公益性普及活动,开展“免费开放日”,为未成年人到校外场所开展科技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与中国科协共同启动了县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科普教育共建共享试点工作,探索共建共享基层科普设施、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校外科普教育的有效模式和机制。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和中国科协等联合启动第二批“科技馆活动进校园”试点工作,把科技馆的科普活动送到学校。五是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教育部与中国科协等联合组织了第23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第八届“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团中央开展了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自然科学基金会对青少年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暑期学校、科技人才早期培养计划等青少年科技活动进行了重点资助,引导和激发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研究的后备力量。中科院组织“科学与中国”院士专家科普巡讲团和老科学家演讲团面向大中小学举办科普讲座和报告。

  (二)切实加强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提高农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
 
  一是在《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的基础上,编制了《大纲宣传挂图》和《大纲解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推进对农民的科学素质教育。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工作。财政部与中国科协联合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2008年对695个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奖补,使获奖集体和个人总数达到1655个。开展“科普惠农服务站”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这一项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基层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进一步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建立科普惠农长效机制。二是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业部在全国3.3万个村大力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共培训农民150万人。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手把手、面对面”开展技术指导,在全国近300个县培育了26万个农业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周围近500万农户。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已完成培训302万人,转移就业262万人。中组部在农村设立了15万个农村党员活动室,针对农村党支部和乡镇党支部书记开展科技知识等培训。三是面向农民广泛开展科技下乡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技部等在2008年科技活动周期间举办“振兴老区、服务三农、科技列车贵州行”活动。中宣部等多年坚持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面向农民组织开展“我与新农村建设”和“绿色环保生活百姓行动”征文活动,广泛宣传科学知识。林业局组织专家到有关县实地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现场指导等技术服务。气象局积极推进“气象科普三下乡”工作,组织编印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系列丛书并赠送5000家“农家书屋”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团中央联合卫生部等部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启动全国农民健康知识大赛。全国妇联在31个省开展“两牵手、一扶持”(科技牵手、项目牵手、资金扶持)活动。四是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普工作,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在民族地区开展“双语”科普共建。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帮助他们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一是积极推动各类培训。人社部实施地震灾区技工创业再就业培训援助行动,组织安排灾区技工院校学生到非灾区省市重点技工院校就读;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行部署;统筹协调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全国开展创业实训工作试点,加强创业实际训练和经验总结;在全国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二是广泛开展安全教育。人社部针对农民工在“苦脏累险”行业岗位就业人数较多,最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情况,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重点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住房建设部联合在工地开展了“千万农民工同上一堂课”的安全培训活动。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科学素质。全国总工会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深化活动内涵,把工作基点定位在基层生产单位和班组(科、室),着力打造一大批学习型、创新型、技能型团队。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深入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和中国科协联合在企业广泛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已有311个单位和个人获表彰。中科院、中宣部、科技部组织院士、专家科技宣讲团,深入广东、海南两省的乡镇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开展送科技活动。团中央深入开展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全面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四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展顺利,工程专业科目训练和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培训已达到200万人次。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稿。举办了53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培训了3000多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发挥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一是把提高科学素质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内容。中组部、人社部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等内容纳入《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06-2010年政府公务员培训纲要》。二是在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注重培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中宣部、中组部在指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时,强调将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战略思想以及我国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人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通知》。积极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强初任和任职培训中的科技教育。三是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培训工作。中组部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把科学素质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循环农业”等。在公务员的四类培训中,强化了科学素质的有关内容。团中央、全国妇联、环保部等都制定了本系统干部的培训规划。全国妇联共举办培训班13期,覆盖1292个地县,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发放到基层。四是在选拔录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体现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要求。中组部制定并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把科学决策、发展质量、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作为考核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同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和题库中,强化了科学素质内容。五是举办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企业管理层的各类科普活动。中科院、工程院、社科院等单位,坚持通过举办院士专家科技讲座、科普报告等,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开展专题科普宣传。中组部、科技部组织编写了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教材和一批专业教材,并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这方面知识的课程体系建设。中科院还专门遴选了一批适合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实地参观学习的科研场所。

  三、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基础建设,科普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针对我国目前公民科学素质的基础工作总体比较薄弱的现状,各部门在积极开展各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同时,大力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四项基础工程建设,力图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公共服务。

  (一)加大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力度

  一是围绕科技奥运、探月工程、防灾减灾等重大社会和科技事件,开发、集成了各种形式的科普资源,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科普服务。各级科协组织和全国学会开发科普挂图约1.1万种,比上年增长21%,发放科普挂图3516万张,比上年增长100%。“科技圆梦想,和谐迎奥运”奥运科普互动体验巡展在奥运承办城市、火炬接力路线重点城市展出。编制了《科技奥运科普宣传素材光盘》等科技奥运成果及科学健身科普系列宣传品,向各地免费发送了5000套,受到了广泛的欢迎。“探月交响曲”主题科普展览在全国巡展,普及探月科普知识,宣传我国在探月工程方面取得的成就。自然科学基金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重点资助了一批天文、生命、古生物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普项目,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影视、专著、展览等多种形式的科普资源。二是中国科协、中科院、教育部联合推进中国数字科技馆建设,构建互联网科普服务平台。2008年中国数字科技馆新建21个博览馆和19个科普栏目、30个体验馆。目前已上网30个博览馆、23个科普专栏、40个体验馆和一大批科普资料和素材,网上资源总量达315G,深受公众和科普工作者的欢迎。三是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科普创作试点。科技部围绕国家科技计划中生命健康、重大工程和当代科学前沿等三个方面开展了科普化创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四是适应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需求,组织开发了多种形式的科普产品。农业部等编印科普图书、挂图、小册子、明白纸、音像制品及多媒体课件共100余种超过500万本,并通过科技下乡活动将大量农业技术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农民。气象局编制气象科普宣传读物,加强气象类报纸、图书、网站、气象影视等各类科普资源整合;开发建设中国气象科普网站,目前已上线试运行。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一批安全生产读物和煤矿安全扑克牌,制作了安全规程动漫影像作品。环保部向705个绿色学校和236个社区赠送了环保类书刊506万余册(本)。

  (二)各类大众传媒加大了科技传播力度

  一是中宣部等指导协调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科技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的宣传报道,围绕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大政方针,科学发展观,全国科技大会、神舟载人航天工程等重大科技事件和活动以及贯彻落实《科普法》、“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科普主题活动展开了大量的新闻宣传和报导,有效加深干部群众对中央关于科技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培育了一批媒体科普宣传的品牌,如人民日报的《科教周刊》、新华社的《新华科技》等。《科普大篷车》电视科普栏目已经覆盖1080家地市电视台,形成了辐射全国的播出平台。《科技之光》栏目制作了35集《科技与奥运》系列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科技日报》、《科学时报》、《职工科技报》等专业报纸以及《中国国家地理》、《中国国家天文》、《科学世界》等科普期刊的发行量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三是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成为科普宣传的重要力量。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科普联盟已拥有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124个成员网站。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安全生产科普网站开展科普宣教工作。科普短信在浙江、江西、湖北等地已成为基层科普组织为当地公众提供生产生活、防灾减灾等科普知识的最快捷的手段。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协等4部门联合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科普设施的专门规划,加强了对各类科普基础设施的宏观指导。二是加大科技类博物馆建设力度。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进展顺利,奥运期间展出了“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为宣传“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发挥积极作用。国家光学科技馆已经原则同意立项,正在对建设地点和相关方案进行论证。目前,在全国3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中已有28个拥有了大中型科技馆;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中,60%已至少拥有1座科技类博物馆。三是通过实施“中小科技馆支援计划”,引进和举办“67亿人的生存”、“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科普巡展,推动了科技馆展品和主题展览的交流与共享,提升了展教能力。四是大力推进基层科普设施建设。修改完善了《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标准和管理办法》,在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实施了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示范项目。2008年为各地配发科普大篷车32辆,目前科普大篷车配发投入使用总量达188辆。五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基地。推动有关方面建立了环保、消防、林业、气象、海洋等一批行业科普教育基地。中科院建设奥运村科普教育园区,面向公众开放了天文、地学、生命科学领域等8个科研机构的实验室(标本馆)。

  (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投入不断增加,政策环境逐步优化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增加了经费投入,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供保障。中央财政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的工作任务给予了重点支持。2008年继续安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资金1亿元,使该项目产生持续稳定的示范效应,三年来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超过2亿元支持农村科普工作。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会同人社部制定了《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科学素质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要求,将所承担的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政策、制度和人员上提供保障。人社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对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服务体系等作出规定。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系统内都有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各级人事部门也建立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科技部继续推进《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继续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指标的研究制定工作。林业局开展“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系统研究”,完成了首次“全国林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现状调查”。中科院组织召开了科学传播工作研讨会。气象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气象科普工作会议,对下一步气象科普工作进行了部署。

  中国科普研究所在前几次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第七次全国公众科学素质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我国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为2.25%。《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提出的重点成年人群中,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0.4%,城镇劳动者为3.0%,农民为1.0%。调查结果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近三年来取得的成效,同时也为监测评估工作和下一步实施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这一结果被美国《时代》周刊作为年度事件予以关注。

  四、完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大联合、大协作,不断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今年3月,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做好工作衔接,中国科协向国务院上报了请示,就下一步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出了建议。家宝总理和延东国务委员高度重视,同意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汇报,研究促进实施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4月24日,中国科协会同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召开了由23个部门参加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对2007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对2008年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大家认为,领导小组虽然不再保留,但是,国务院负责领导《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当地实施工作的格局没有变;《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没有变;过去领导小组的功能和形成的工作机制还要继续发挥作用,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职责也没有变。大家一致表示,要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会议通过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中国科协会同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成立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相关任务。会后,根据会议议定事项,中国科协牵头成立了由23个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机制。据了解,河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保留领导小组,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有的地方还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河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福建等地的领导专门听取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汇报,强调领导小组不仅要保留,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科学素质工作的领导。辽宁、黑龙江、浙江、云南等省虽然不再保留领导小组,但是参照国家层面的机制,由省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汇报,成立了省级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科学素质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山东省实行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系点,协调指导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实施工作。湖北鹤峰县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效调动了各单位的积极性。浙江省政府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开展督查,江苏、哈尔滨、西宁市等省市的人大、政协积极开展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调研工作。

  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各地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广东、宁夏、新疆、四川、广西、贵州等一批省级科技馆建成开放;浙江、青海、吉林、重庆、江西等省科技馆正在建设中。山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科普村村通工程”,建成科普宣传栏83459个,每季度更换内容。各地还因地制宜,开展了一些有特色的工作。北京市通过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加强了社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社区科普深入开展。辽宁以企业和社区为阵地,大力提高企业职工和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新疆大力开发双语科普资源、发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设施,普惠全疆各族群众。全国713个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形成县域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科学素质主题活动9904次,在媒体开设科普专栏3607个,建科普画廊、宣传栏71448个,科普活动站70444个,全面推动了县域科学素质工作。

  办公室通过工作网站和简报,落实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与成员单位和地方纲要工作的信息沟通。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纲要实施工作。今年7—9月,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就《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基层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情况座谈会,了解基层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调研后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下一步实施纲要的具体建议。

  一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我们体会到要做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必须把握好几个环节:一是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二是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科学素质工作内容纳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大联合大协作。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协作,共同推进科学素质工作。

  目前在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于科学素质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未能将本地方、本部门的工作与科学素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科普资源匮乏,整合不够,科普资源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基层工作尤其是县级科学素质工作投入少、相对滞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2009年工作要点

  根据刘延东同志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办会议纪要的精神,制定全民科学素质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第三年,是完成《全民科学素质纲要》2010年目标的“攻坚之年”。在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更加重视和推进提高科普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落实到基层等工作。200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主题宣传,狠抓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推动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落实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内容与方法,增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实效。以搭建平台、资源共享为理念,推动科学素质工作融入各部门、各行业,形成社会化大科普的工作格局,共同把《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推向前进。

  一、继续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大力开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工作

  1.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确定若干项具体任务,抓好科普工作。突出主题,创造性地开展2009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及其他各类群众性科普活动。开展“2009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10周年和青少年生态环保宣传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继续推进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行动,大力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千名节能减排青年使者在行动”和“环境健康宣传周”等活动。(各成员单位、中国科协、科技部、环保部、卫生部等)

  2.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举办第二届“两岸四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论坛”,开展植树节“生态文明”科普宣传月、生态文化科普系列活动和林业科技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环保部、林业局、气象局、共青团中央)

  3.在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健康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在“苦脏累险”行业岗位就业人员较多、最容易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卫生教育。(人社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4.推动“卫生科技进社区”项目,组织专家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讲座;遴选适宜基层社区的先进技术,通过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进行推广;选择优秀的科普图书创建“社区健康书架”,协调促进各类媒体开办社区健康专题栏目,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居民健康素质。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卫生部、科技部、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5.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开设主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主题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举办第三届公众科学素质电视大赛。(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国科协)

  6.围绕主题,开发挂图、图书、音像制品、展览等各类科普资源,通过科技馆、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科普大篷车以及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等城乡基层科普设施开展各具特色的展示和教育活动,把相关科普知识送到百姓身边。(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7.组织科技工作者通过举办科普讲座,编印图书、挂图,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起依靠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信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

  8.充分发挥科技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的作用,动员科技界深入企业,主动服务,调动广大职工自主创新的热情与积极性,提高广大职工的科技素质和应对危机以及创新方面的能力。(科技部等)

  9.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人社部)

  10.继续开展“科技列车老区行”、“院士专家西部行”等科技下乡活动,大力引导科技知识向农村和西部等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流动,帮助他们依靠科技增产增收,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中宣部、科技部、中科院、共青团中央)

  11.充分发挥中组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和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等作用,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负责人、种养大户、农村青年人才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新能源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培训、科技入户和农业科普工作。继续深化“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月”活动。建立农村青年人才库,开展“订单式”的科技培训和技能素质培训,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继续开展“两牵手、一扶持”活动。(中组部、农业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

  12.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加投入,落实补贴政策,完善机制、丰富形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启动实施“新市民”培训计划,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技能水平。(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三、面向基层,以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推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一)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为切入点,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13.抓好《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的实施。深入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试点村工作,加强对农民科学素质现状和需求的调研,探索成功经验,提炼典型模式,推动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14.加大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支持力度,通过科普惠农服务站建设,形成科普惠农长效机制。通过农技协扶持计划等工作,帮助农技协提高生产经营实力和科普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中国科协、财政部)

  15.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民族地区科普工作,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推动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组织院校专家和少数民族大学生科普工作队伍,开展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下乡活动。(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

  (二)以学校科学教育为重点,推进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16.推进学校科学教育,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水平。修订完善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精心筛选和编排最基础、最必需、最适合的科学知识,纳入课标,融入教材,进入课堂。加强中小学科学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训,将小学科学和初中科学纳入“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促进“做中学”项目经验共享,进一步推广取得的经验和成果。(教育部、中国科协)

  17.关注学生生命安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教育,普及地震、雷电、火灾、冰灾、水灾、泥石流、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相关科学知识,培养学生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安全健康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推广校园节能减排、生态学校和环境小记者等项目,提高中小学生参与支持环保的积极性。(教育部、环保部、卫生部、气象局、中国科协)

  18.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促进课外科技活动与学校科学教育的有效衔接。继续开展“科普图书、科技馆活动进校园”的试点工作。(教育部、中国科协)

  19.广泛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领青少年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评选“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和“中国少年科学院小院士”。深入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活动。继续开展资助科普专项、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野外实习基地的科普活动等工作。(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

  (三)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加大对城镇劳动者的培训力度

  20.继续做好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人社部)

  21.组织开展全国“创争”活动先进事迹讲演和辅导助学系列活动,深入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考察建立职工素质工程示范基地,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增强职工获取和运用知识以及改善生活质量、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全国总工会)

  22.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创新能力。研究出台《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开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大课题,继续举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建立首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第一批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人社部)

  23.加大师资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强化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加强青年技能人才培养,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组织“青年技能训练营”,开展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四)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为重点,加强科学素质培训

  24.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6-2010年政府公务员培训纲要》的要求,把实践科学发展观相关的科学知识作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一把手培训工程、后备干部培训工程、基层干部培训工程中加强科学素质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分层级、分类别地推进团干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群众工作本领,引导团干部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作风上扎实、自律上严格”的团干部队伍。(中组部、人社部、共青团中央)

  25.贯彻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深入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以能力建设为主题,深化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等四类培训,强化科学素质相关内容。(人社部)

  26.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教材等培训基础建设。指导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类主体班次中增加科学素质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实师资力量。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10本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系列案例培训教材。研究国家级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建设方案。研究公务员培训教材框架,开发远程培训课件。启动确定公务员培训示范基地工作,研究培训机构准入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研究推动网络培训和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组部、人社部)

  27.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举办科普专场活动。根据教学安排,组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主体班次学员参观科研院所、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了解最新科技动态,接受科学素质教育。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的试点工作。针对国家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建设工程科技思想库。(中组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四、加大科普资源建设力度,以科普资源建设带动公共科普服务能力提高

  (一)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丰富科普资源内容

  28.完善政策措施,繁荣科普创作。加大奖励和扶持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力度,扶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科普创作,营造科普创作的良好氛围。制定相关办法,推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普创作任务,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科技部、中国科协)

  29.创新体制机制,激活存量,通过适当加工整理集成各方面优质数字化科普资源,以中国数字科技馆网络平台为基础,探索建立一个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的、基于网络环境的公益性科普资源共建共享联合体,为公众提供服务。(中国科协等相关成员单位)

  30.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普产品开发力度,以多种形式服务公众。开发一批挂图、音像制品、科普展览等科普产品,提供基层科普组织和各类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进一步推进双语科普试点工作,加强双语科普资源建设。开展农民科学素质宣传教育科普优秀作品的征集、评选和推介活动。编制《农民身边环保科普知识》日历版,拍摄制作《国家级生态村》系列电视专题片。以“我为农村改革发展做贡献”为主题继续举办全国农民读书征文活动,编辑出版《全国农民读书征文选》。组织林业科普读物及作品创作,开展第三届大学生生态科普创意大赛,启动建设中国林业数字科技馆。加强图书、报纸、影视资源、课件、数字科普馆、科普网站等气象科普资源建设。开发高校和中学气象科普培训课件,推广小学气象科普知识读本和《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系列丛书》。(中国科协、中宣部、教育部、国家民委、环保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31.围绕重大科技事件开发科普资源。组织编写出版《中国近现代100位科学家故事》图书及画像。举办纪念《物种起源》150周年和达尔文诞辰200周年科普巡展。举办“中国科技60年”大型文艺演出和巡展。(中宣部、科技部、中科院、中国科协)

  32.以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为契机,将其建设成为科普资源的开发和服务中心,实现中国科技馆实体馆和中国数字科技馆虚拟馆两个平台的有效整合,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科普资源服务。(中国科协)

  (二)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

  33.贯彻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加强对科普设施发展的调查研究和监测评估。(中国科协、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34.有效利用现有科普场馆,根据需要新建一批科技类博物馆。加强对科技类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指导和服务。对专业科技馆和综合科技馆的建设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加强对科技类博物馆建设与运行的指导。推动光学科技馆建设,开展对建设国家自然博物馆的研究工作。积极推动西藏、甘肃、海南省(区)级科技馆的建设工作。按照《科技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对全国科技馆的运行和管理开展专家咨询、展教资源支持、业务交流和培训等工作。(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

  35.推动基层科普设施发展。对科普大篷车的发展进行规划研究,加大“科普大篷车”的配发力度,推动全国所有地市和有条件的县拥有科普大篷车,加强车载展品和科普活动的设计与更新,把公共科普服务送到边远地区。继续开展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共建共享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中小科技馆支援计划”和“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条件建设示范工程”,增强中小学校开展科学教育的能力和中小科技馆的科普展教功能。对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进行监测评估,推动建立遍布城乡社区的基层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增强服务能力。(中国科协、教育部)

  36.发掘和拓展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功能。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推动国家科普基地建设,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科普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安全生产、环保、林业和气象等发展行业科普教育基地。加强指导与服务,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教育水平。落实《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举办“中国科学院第五届公众科学日”研究院所开放活动。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各类学校、企业配合地方政府举办科普活动。(中宣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环保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气象局)

  (三)推进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

  37.重点指导督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办好科技专题、专栏、专版和专门频道,通过充实内容、丰富手段、增加版面和播出时间,提高媒体科技传播质量和影响力。充分发挥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的科技传播作用,扩大公共科普服务的覆盖面。(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国科协)

  38.加强对科普宣传的媒体从业队伍和科技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传播能力。对专兼职科普人员进行传播理论、方法和如何面对媒体等的培训。结合发挥退休科技工作者余热的“霞光工程”,使更多的退休科技人员加入到科学传播行列。(中宣部、中科院、中国科协)

  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

  39.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力度。结合各自职能和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承担的任务在本系统下发文件,对各级部门的科学素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对基层实施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服务。(各成员单位)

  40.发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表率作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全面落实。(科技部、中国科协)

  41.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典型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开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优秀案例的征集评选工作。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科学素质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中国科协、各成员单位)

  42.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完善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推动企业开展科普工作的相关激励政策。抓紧做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制定工作,做好科普效果的跟踪与评价。(科技部)

  43.探索研究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研究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调动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参与科普工作的激励政策。(科技部、有关成员单位)

  44.对《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开展督查,以全面掌握两年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单位和各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保障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督查具体方案由纲要办提出并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科协、各成员单位)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各成员单位的具体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措施,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深入乡村街道、学校家庭和企业厂矿。要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要从中央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