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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0:3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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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厦地锐发[2001]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入,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l、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澈,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年度申报资料
l、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上市公司1999年起、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2000年起、其他企业2001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01年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发(1994)131号}办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印发的申报表办理。
3、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报方式纳
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四)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五)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
l、在申报期内,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市局和各基层局每年可选择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门培训,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参加。同时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地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4、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据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市局将对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逐步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每一纳税年度、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地税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三)申报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
1、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地税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2、检查方法一般可分为审核评税与现场重点检查。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是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做法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执行。现场重点检查:
现场审计是对企业的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按稽查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一般由稽查系列人员完成。
3、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4、对汇算期间或汇算结束后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2000年所得税汇算情缴开始,统一从5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各基层地税机关每年都要注意收集汇算清缴情况和典型案例;掌握汇算清缴的进度,及时进行通报,并按月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汇缴工作结束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60号)要求,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撰写《企业所得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有关资料。
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六张附表)、软盘;
2、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4、典型案例及分析两例;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汇总表》;
6、《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7、《企业所得税汇缴进度表》。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3、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提高学生法制意识的途径

  学生法制意识的提高需要学校、社会、学生本人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面就是一些具体的做法。
学校方面:
1、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
2、进行法制专题讲座,剖示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
3、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教育学生如何预防犯罪和怎样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4、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5、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广大学生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6、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提高青少年整体素质。
7、通过组织学生开展读书评比,参加社会实践,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社区教育活动,有力配合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
8、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让他们在实践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社会方面:
1、将法制教育同爱国主义主旋律教育相结合。
2、将法制教育同家庭教育相结合。家庭教育简单化、专制化,家庭对孩子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家长品行不端,都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3、将学校法制教育同社区青少年活动相结合。
3、通过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例,引导青少年弘扬正气,预防犯罪,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方面:
1、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律讲座。
3、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关法律的讨论。
4、学会用正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多向同学和朋友宣传法律知识,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作者:张晓红 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邮编:10001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省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省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省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委、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部新闻中心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
(4)省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的采访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省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省政府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省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州、县区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省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省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省级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