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大公经[1998]43号
目前,大连市公安局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系统已正式开通。为保证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现对金融单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金融单位各级领导和员工要提高对紧急报警联网作用的认识,明确紧急报警联网系统是加强金融保卫工作,有效预防暴力抢劫的必要措施,要正确使用好报警系统,使其在我市金融保卫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条 建立健全紧急报警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纳入各级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要做好有关员工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报警装置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正确熟练使用。
第三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移动报警系统的各种装置,如确需移动报警装置的,须向公安主管部门申 请,经批准后由安装管理单位负责移装。各级公安机关作为金融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监督安装单位履行维修服务义务。
第四条 严格奖惩制度。对及时准确使用紧急报警装置,抓获犯罪分子,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于故意损坏报警装置和谎报警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于人为的误操作报警,第一次误报由主管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训诫,责成单位写出检查,对责任人由单位进行处罚,并报处理结果;第二次误报,除按第一次误报处理外,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据《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于颁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监督和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1990年8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加强了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为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日常监督工作抓得不紧;个别地方发
证时把关不严,发证过多过滥;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较严重,特别是自行改变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造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将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严格按规定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此,各地要在近期内,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汇总,于今年7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二、各地应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259号〕的要求,每半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严禁非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承揽印制商标标识。各地在每年进行商标违法案件统计时,同时报送指
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数字统计及情况分析。
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办法》第五条予以修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统一的样本印制,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四、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鉴于人用药品亦为《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加强对这两种商品商标的印制管理,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标识均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地应依法严肃查处在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上使用未注册
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对于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印制违法商标的,亦应严肃查处。
附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样本(略)
199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