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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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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的通知

市委发[2004]92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内民主,保证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的活动
(一)活动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
2、坚持服务中心的原则。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主要围绕市党代会和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充分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问题,并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党代会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
2、根据市委确定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3、对市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党代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受市委委托,对市委有关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代表提案和建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活动方式
1、代表团活动。代表团活动由团长或副团长负责实施,每年一般安排1至2次,其中一次由市委统一安排。
2、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2次以上,由组长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专题调研。每年确定一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开展调研,提出对策,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代表团和党代表也可针对重大事项主动进行调研。代表团每年必须完成2篇以上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4、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召开全委会会议时,根据议题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在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时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参加各项表决事项。
二、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的联系
(一)联系对象
每位市委委员联系3名左右基层代表,每年联系不少于2次。每位代表联系5名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每年联系不少于4次。
(二)联系内容
1、市委委员与代表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全市性的有关情况和市委作出的重要决策。
(2)了解基层党组织对党代会决议和市委决策的贯彻情况。
(3)听取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4)征求代表对全市各项工作,尤其是对该委员所领导单位和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5)了解代表团活动和代表发挥作用情况。
2、代表与党员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大事务。
(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3)在市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受市委委托,广泛征求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4)了解社情民意,特别是党员群众对市委和所在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委或有关党组织反映。
(5)了解、掌握所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所联系的党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联系方式
市委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之间的联系,坚持“小型、简便、灵活、实效”的原则,可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座谈、共同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代表活动和联系的要求
(一)代表团和代表小组活动应明确主题,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代表团活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
(二)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之间联系时,要将联系的情况填写在统一印制的登记表上,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每年年底前将《市委委员联系代表登记表》交回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保存。党代表将《市党代表联系党员登记表》送交各代表团。
(三)市党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由市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市委全委会会议的议题决定。每次列席的党代表一般10名左右。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会同各代表团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市委办公室通知代表参加。
(四)代表在活动和联系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要求进行。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建立代表活动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代表团活动要提前一周向所在县(市、区)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报告备案。代表小组每年向代表团书面报告活动情况。各代表团每年向市委写出代表团活动和党代表联系党员情况的书面报告。市委党代表联络处定期通报代表活动和联系的情况。
(六)开展优秀党代表和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任期内进行一次优秀党代表评比,由市委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党代表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
(七)建立代表专题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党代表专题培训,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四、代表活动和联系的组织领导
(一)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联系、服务和组织活动等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负责,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设在市委组织部。
(二)各代表团设立党代表联络秘书处,县(市、区)的联络秘书处设在组织部,由一名副部长任联络秘书。市直的联络秘书处设在团长所在单位,联络秘书由代表团讨论决定。联络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团长实施代表团活动计划,完成市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本代表团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代表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人选由正副团长协商决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完成代表团联络秘书处布置的工作。
(三)建立联络秘书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推动工作。各代表团也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和交流情况。
五、附则
本制度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和大连海运分公司从2001年度起,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抵减2001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


2001年6月28日

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令第76号


  《安徽省要害保卫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要害保卫工作,维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要害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定的,对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单位、部门和部位的统称。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和为重要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关键单位和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民航、通讯枢纽等关键单位和部门;
(三)掌握、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门;
(四)国家重要科研部门、单位及其科研项目、资料、产品;
(五)国家、地区性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设施;
(六)关系到国计民生供水、发供电、供气、供热及其他重要的能源动力单位或部位;
(七)制造、存放货币以及其他贵重、稀有金属的单位或部位;存放贵重器材、设备、珍贵文物、档案资料、重要票据、凭证的关键部位;
(八)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关键部位和管理部门;
(九)枪支、弹药及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部门;
(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作为要害保卫的其他单位、部门和部位。
第三条 要害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破坏要害的活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要害安全。
第四条 要害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要害单位(包括要害部位所在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要害保卫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要害保卫工作,落实本单位要害保卫组织机构和人员,为要害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害保卫工作,及时查处要害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章 要害审定
第七条 要害分为三级:
(一)一级要害,指对国家和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要害;
(二)二级要害,指对地、市有重大影响的要害;
(三)三级要害,指对某一区域有较大影响的要害。
第八条 要害的确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填写《要害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要害的调整和撤销,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九条 要害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技术熟练、纪律严明的人员担任。下列人员不能进入要害工作: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满的人;
(二)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刑满释放人员;
(五)所外执行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精神病人;
(七)身份不明人员;
(八)其他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员。
要害单位录用要害工作人员必须先审核后录用,审查工作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并征求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录用人员的档案应抄送公安机关备案。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
第十条 要害单位应当配备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经常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
第十一条 要害单位必须制定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方案。要害发生案件或者事故,必须及时处置,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要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要害值班制度、出入制度以及防火灾、防失密、防盗窃、防破坏安全保卫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要害单位根据要害周围环境,可与相邻单位建立治安联防。
第十三条 一、二级要害部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实行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
第十四条 要害单位必须经常检查要害安全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查要害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当制发《要害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结果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要害附近的单位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居民生活影响要害安全,要害单位可通知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
已建的建筑物及有关设施影响要害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要害发生案件或者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接到要害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报告,公安机关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要害单位必须建立要害保卫档案。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要害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要害保卫工作责任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要害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隐患;
(二)录用不允许进入要害工作的人员或未调离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员;
(三)不落实要害保卫措施,经公安机关多次督促不予整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要害保卫规定,造成要害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要害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要害保卫规定的,除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给予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