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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5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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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3〕136号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国庆节即将来临。据预测,“五一”黄金周由于非典型肺炎影响而被压抑的旅游需求很可能在“十一”黄金周期间释放,旅游规模将超过以往。“十一”黄金周后,又将迎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此,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庆节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交通和旅游安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长江沿线尤其是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的重点。要认真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布置和落实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排查,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
二、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性能的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既要组织各类运输企业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日前召开的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紧整治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必要时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并安排专人进行合理的人流量疏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同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游客发生危险行为。
四、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检修,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五、产煤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36号明电,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十一”前,要召开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而拒不整改的煤矿、国办58号文件下发以来发生过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和3人以上事故的国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要立即关闭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煤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停产检修,保证煤矿设备和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监察力度,做好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同时监督企业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近期水害事故上升的势头。
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家庭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置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以及在学校生产烟花爆竹。
七、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加强管理,特别要狠抓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
八、要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炸药库、采石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的管理,严防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以及关闭取缔矿井死灰复燃。要加强西气东输工程等大型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省(区、市)于2003年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国庆节假期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却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笔者将围绕此命题肤浅地阐述一下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标准。

一、以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为前提,同时做好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法院调整违约金需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条件。《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将该原则确定为合同中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如果一方未明确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律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内容。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但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审查时不应过于严格,应当放宽范围。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一旦提出,应当向其释明是否明确提出调整的请求。另外,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

二、守约方和违约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实际损失是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合理的基础,如果守约方未能证明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失去衡量的标准,那么守约方是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会得不到支持呢?

三、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金也要支持,但需适当调整

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功能,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致。《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意识自治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即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缔约。《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充分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有效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缔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仅指违约金),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后,如果守约方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那么违约金便失去了参照的基础,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均规定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考,目的是为了防止违约金主张金额过分脱离实际损失,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凸显的是公平主义原则,用以平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带来的权益冲突。但是,在缺少实际损失作参考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公平原则而忽略意思自治和诚实守信原则,显然也违背合同法原则和立法目的。那么如何平衡三种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守约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虽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仍应支持,但需适当调整。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笔者将几类常见的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案件进行了总结,以此作为认定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参考标准。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认定合理性。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合理性。

(二)、关于逾期付款的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认定其合理性。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来认定合理性。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可以参照两者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来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

(四)、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上海高院较早的对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如何认定违约金合理性的问题做出了指导意见,对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合同纠纷的种类愈加繁多,违约情形也千变万化,司法解释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情形都适用于某一标准,也不可能对每一种情形都作出具体规定,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认定的过程除了考量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需要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及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作者单位:河北永年县法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逾期不交者,植物检疫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受罚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植物检疫机构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