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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13:1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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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3〕18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向纳费人征收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和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应按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黑河市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
第五条 黑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具体项目征收标准如下:
(一)排水设施配套费12元;
(二)给水设施配套费12元;
(三)道路桥涵、路灯设施配套费10元;
(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费10元;
(五)供热设施配套费26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开工报告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两证一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减、免、缓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使用计划,经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供水、排水、园林、环卫、供热等部门不能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原征收办法废止。



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福建省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函〔2010〕101号


福建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你们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比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相关文件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请你们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手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和规范运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就业方面发挥更大实效。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老鱼塘改造,夯实渔业产业基础,提升产业层次,推进我市渔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鱼塘改造是指对历史形成、登记在册,由于年久失修,生产条件恶化,用于水产养殖的传统池塘,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立项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或从事水产养殖并具有工商注册的业主(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鱼塘改造项目的立项,市、县财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老鱼塘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条件的,可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其它部门配合。
第五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条件
(一)项目规划区必须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
(二)多个分散的老鱼塘面积50亩以上;
(三)区域内涉及的老鱼塘占改造的70%以上;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六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市区项目统一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汇总筛选后提出初步方案,会同财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各县的项目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并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的项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立项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鱼塘改造工程的重点是对鱼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养殖区域规模化改造。对重点渔区要积极实施桑基、果基、菜基等生态复合型鱼塘建设。鱼塘改造工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项目区集中连片,水源水质符合《NY 5051-2001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
(二)鱼塘形状规则、布局合理,据养殖品种和模式不同,单个塘面积一般以3-10亩为宜;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池底淤泥不超过0.2米;主埂面宽度不少于4米,支埂面宽度不少于3米,坡比1:1.25-1:2;
(三)道路、电力、排灌、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
(四)管理用房的格式基本统一,每间管理房8平方米以上,高度在2.6米以上,生活、储物、饲料区分别隔开,设置固体垃圾收集筒;
(五)涉及外围圩堤的堤防,堤顶高程应高出当地“99630”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堤顶宽不小于3米,内外边坡不小于1:2,背水坡坡脚外10米内禁止开挖鱼塘。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经批准下达立项计划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把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好期限在1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手续,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地形的测量、规划设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改造后池塘养殖品种优化,推广高效生态无公害标准化技术,操作规范,生产记录完备,有一名责任渔(农)技员重点联系;
(四)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水利部门进行验收。市区项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财政、国土、水利部门对工程质量、经营机制、养殖模式、资金使用等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位、主体、面积等变化情况,依法重新核发水产养殖证。
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验收、工程建设标准等按《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完善鱼塘的经营管理机制。改造后的鱼塘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承包和股份合作经营,延长承包周期,签订承包期15年以上的承包合同;同时必须因地制宜建立改塘、护塘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条 建立鱼塘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业主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返租倒包、招标承包、借贷等形式筹措改塘资金,启动改塘工程,力争当年投资、当年使用、当年见效。
第十一条 扶持措施
(一)市区经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项目,市每亩补助1200元,在市造地改田资金中列支;
(二)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在造地改田资金中另行补助300元/亩(耕地保护费用);
(三)对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土地开发的乡镇和村给予3%的工作经费;
(四)各级金融机构对用于老鱼塘改造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解决。
三县的扶持政策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老鱼塘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老鱼塘改造项目的启动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设立专户,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的项目纳入村级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下拨老鱼塘改造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将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老鱼塘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乡镇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的项目,必须确保改造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老鱼塘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