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2:0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1]68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单位:
《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9月6日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十月一日



黑河市城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黑河市城区物业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区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的收费范围是指城区内公有住房房改售后的房屋和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并未实行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管理服务的;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房屋的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要项目包括:屋面、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落水管、垃圾道、化粪池污物清运、疏通、供水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必须是取得以下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是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二是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三是受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
三、物业服务单位在实施管理前,住宅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便于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双方共同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执行物价政策。
四、物业管理收费是物业服务单位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一项有偿服务。该收费按照标准实行分等定级,按质收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按分等定级收费。
政府定价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等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三)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屋面、梁、板、柱、基础、楼道、楼道外窗等;
(四)水电设施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水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
(五)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管道、化粪池;
(六)供暖设施维护。每年定期维护维修供暖设施(指小区供热);
(七)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等日常维护;
(八)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和保养。
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代收代缴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在自愿委托的前提下,按劳务量大小和次数,原则上每次每项收0.5至1元,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服务定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定价。
八、市城区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共分四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经考评在90分至100分(含90分)为特级;80分至90分(含80分)为一级;70分至80分(含70分)为二级;70分至60分(含60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九、被评为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省定价格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考核评定为特级、一级的分别在省确定使用面积0.25元的基础价格上上浮20%和10%,被评为三级的在0.25元基础价格上下浮10%。
十、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的经营性房屋,收取物业管理费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米0.60元,其它办公等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0.30元收取。
十一、高档住宅小区、别墅区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对商定不合理的市物价局有权纠正,具体标准按使用面积最多每月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00元。
十二、实施小区物业服务的,小区所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应单独立帐,并专款专用,每6个月向业主委员会公布收支情况,若发现挪用或乱支现象,取消收费资格。
十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则应按月或按季收取,新进户的用户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后,应在收费前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向市物价局申领《黑河市物业小区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十五、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将按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上的,物价部门发放收费等级牌照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
十六、凡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或经考评达不到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每年考评一次,等级可升可降,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同步进行。
十七、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由市物价局制定统一样式,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内容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共同标示“公示板”,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
十八、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公安、街道等部门不得再收取治安、卫生等重复性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二十、本办法所评定的等级,只作为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及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依据。
二十一、属非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属公有住宅房改后的房屋按房改售房有关规定,由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承担;属于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按各房屋产权人产权分额比例分摊。
二十二、政府定价的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应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现阶段收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5元;经营性房屋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其它办公等房屋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5元。
二十三、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应当在委托的管理合同中做出明文约定。
二十四、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管部位的服务收费由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
二十五、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城区。市辖县(市)物价部门、房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师依法享受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
第八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考试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并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依照《教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具有教师职务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和条件的教师,可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未取得教师职务且不具备合格学历,在五年内仍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
师范毕业生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有关认定部门或单位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申请任教的公民,应按《教师法》规定,通过考试并经有关部门或学校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生要取得教师资格应接受有关教育理论的培训。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必须有一年试用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受到劳动教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教育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职务的设置、结构比例、评聘办法和审批程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举办单位以及学校,应当筹集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制定教师职后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业务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师范院校及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保证各级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学生接受师范专业教育,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由各级财政筹措,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分配到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确需改派从事其他工作的,按毕业生分配管理权限,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 大专以上学历的师范专业生从教实行最低服务期限制度,最低服务期为5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且未经批准,自行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偿还相应的培养费、奖学金和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具体批准权限、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教师要不断地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应积极地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普遍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教师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条 教师考核应当以考核工作成效为主,充分听取教师本人、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记入教师考核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二十三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认的公办教师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应当全额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工资,举办单位应切实保证。
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筹县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不得以其他实物抵补教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在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以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特殊津贴。
凡到贫困山区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贫困县籍的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除享受同类地区教师工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试用期或者见习期领取定级工资;
(二)优先安排家属子女就读就业;
(三)优先解决住房。
第二十六条 符合退休条件且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和满30年的男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的领导,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用地、资金等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并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租赁、出售给教师的公房,应当按当地规定价格标准给予5%以上的优惠;兴建安居工程应当优先解决教师住房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在就诊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地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多年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可以因地制宜地组织休养、疗养活动。各级财政要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也应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制止或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或其他物品。
教师违反此条第二款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尽快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我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交流了两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这次会议对于推进城市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具有
重要意义。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10月15日)
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杭州市召开。来自全国四十一个城市民政局和九个省民政厅城福处以及有关市、区、街道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总结和交流一九八七年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以来社区服务工作的经验,研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探索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改革。张德江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社会福利司江亦曼司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坚持改革、努力开拓,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的发展”的工作报告。杭州等十三个城市的代表在会上交流了经验。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续一九八七年“武汉会议”之后,社区服务工作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今后推进社区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城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武汉会议”以来,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社区服务在全国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广泛开展。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杭州、大连、沈阳、南京等一批城市,社区服务发展迅速,效果显著。兰州、银川、西安、昆明、贵阳、呼和浩特等边远城市,积
极开展社区服务试点,也取得了成效。社区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的共同特点:一是民政部门指导思想明确,工作主动,方法得当。二是工作有规划、有步骤、有目标。三是社区服务的基层协调组织、服务设施和服务队伍逐步配套,开始实现以服务养服务。四是一批区、街道(镇)初步实
现了服务的系列化、网络化。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两年来各地依靠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兴建了一批小型分散多样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八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69600 余个。其中街(镇)福利院、老人公寓、托老所约4100余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16500余个,残疾人活动设施1200余? 觯癫∪斯ち普尽⒉屑捕耐兴?社区康复诊所等各类社区康复设施3500余个。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已发展到十几万个。各级民政部门还兴建了一批新型福利服务设施。区、街(镇)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辅导服务设施以及老人庇护所等设施的兴建,标志着社区服务设施的发展进
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两年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进一步充实、丰富了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经验,初步形成了推进社区服务的基本方法。
两年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拓宽民政工作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依靠基层,动员社会力量,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兴办社会福利服务事业;
——实事求是,以实为本,分类指导,循序发展;
——运用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方法,实行广泛的社会合作,以较少的投放取得较高的效益。
推进社区服务的基本方法是:试点起步,规划入手,理顺关系,完善机构、建立队伍,兴建设施,抓好管理,立足民政,面向社会服务。
两年来,社区服务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初步扭转了政府包办社会福利的局面,促进了城市基层民政工作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同时,为今后全面推广社区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社会的支持分不开的,是与各级民政干部和
基层广大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同志辛勤工作分不开的。特别要指出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重视社区服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力地推动了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大连、北京、杭州、兰州、吉林、沙市、益阳等市政府都制定或批转了民政局制定的全市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把社区服
务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中,作为城区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许多城市建立了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服务协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和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等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是:统筹规划,形成体系,讲求实效,稳步发展。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不失时机地在全国城市全面推广和普及社区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向集镇延伸。争取在三、五年内,大中城市中有
三分之一的城市由政府制定或批转民政部门制定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有50%以上的街道实现以老年人、残疾人、 烈军属等为主要对象的系列化服务,形成较完善的工作体系。中小城市和边远城市也要制定社区服务的近中期发展规划,有30%以上的街道实现服务的系列化。为完成上述任务? ?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两年来社区服务的实践表明,开展社区服务是社会福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方向;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促进了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好形式;是调节各种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发挥民政部门整体效益,推动城市民政工作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自觉性,要把社区服务作为城市民政工作深化改革的主
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二)认真抓好规划工作,推动社区服务有计划、按步骤、有目标地全面开展。制定发展规划,有利于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理顺关系,加强宏观指导;有利于实行目标管理,减少盲目性,增强自觉性,改善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和调查
研究,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系中。要把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工作的内容之一。
(三)继续因地制宜地兴建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要以必要的福利服务设施为依托,结合传统的群众性的社会互助活动,开展广泛的服务,使社区服务具有持久性,规范性。在社区服务设施较少的地区,要通过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争取城建、房管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场地、资金等问题,逐步兴建一批群众迫切需要的服务设施。
(四)切实抓好社区服务的队伍建设。要以街道和居委会干部为核心,发动组织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一支专职、兼职、义务服务相结合的宏大的社区服务队伍。既要发扬群众性义务服务的优良传统,又要建立新型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广“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
”“志愿者小组”等群众性的自我服务组织形成。
(五)抓好管理,逐步实现以服务养服务。要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收支相抵,略有结余,保证开展服务的必要开支,促进社区服务的稳步发展。
(六)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领域、服务形式。要积极探索党的十三大提出的“逐步实现公共福利社会化”的途径,通过各种形式的联片共建,开展属地化服务;探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水平;探索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对象的庇护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探索开展社区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服务,减轻国家负担,造福于伤残者;探索开展心理咨询辅导服务,积极排除人们因各种原因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心理障碍和思想问题。
三、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作用,实行广泛的社会合作。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除了演好自己的角色外,要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中坚作用,发挥倡导、宣传、协调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协同行动,共同搞好社区服务工作。


(二)要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在社区服务中,民政部门首先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把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困难户的工作搞好了,民政工作就落到了实处。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延伸,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诸多不便,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三)要坚持讲求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从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实实在在地为居民兴办福利,提供服务。
(四)各地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调节手段,为社区服务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保证。
会议认为,社区服务是一项前途广阔的工作,还需不断的发展。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充分运用已经取得的经验,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坚持改革,努力开拓,就一定能够推动社区服务的蓬勃发展。



198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