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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时间:2024-07-03 14:0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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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江西省人大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除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外,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自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对个人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以赔偿费10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按赔偿费的2倍处以罚款。”



1997年7月1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立案调解九法

陈继兰


  黑龙江省北安法院具有辖区广人口多的特点,根据这一特点,积极探索调解艺术,推行立案调解,探索即立、即调、即结的办案新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总结出立案调解“九法”。
  在立案过程中,把依法调解工作做为止纷息争的最佳途径,只要当事人自愿,尽量调解结案。实行立案调解制度化、上门调解经常化、送达调解规范化、人人调解普遍化,开创了调解新路子。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充分赋予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的机会,尽量让双方当事人沟通思想,消除对抗情绪。并施以不同的调解方法,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结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几年来我们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调解率均保持在30%以上,当即履行率达到100%,平均审时2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具体做法:
  1、受理衷告法。在受理案件时,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特点、程序、原则等规定,使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有充分认识和考虑,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2、立案即调法。对于立案时能很快联系到被告,且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立案调解的案件。及时组织调解,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送达、当日结案。
  吴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因抚养费,曾多次协商未果,见面非吵即打。吴某到该院起诉,并说孙某在外地打工,现在正好在家,一旦出去打工就不知什么时间才能回来。立案法官当即立案,并迅速通知孙某到院应诉,双方刚一见面,便相互谩骂,原告又哭又闹,致使调解一度中断。但法官不急不燥,经过两个小时的耐心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电话调解法。民事案件调解往往需要反复多次的协商,考虑到方便诉讼,节省当事人的时间,通过电话征求双方意见,协议基本达成一致,再约定调解时间,双方来法院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二井镇王某诉李某一案,双方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王某将二轮土地承包后所分得的土地因外出打承包给了李某,现王某回来想要回土地自已经营,李某以承包期末满不同意退还,又不同意按现价提高土地承包费用,王某认为现土地承包费已经大幅度上涨给自已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诉到法院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比较忙,立案法官就通过电话多次做工作,谈妥了协议内容,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方便了当事人。
  4、送达调解法。北安法院的案件管辖是按照辖区面积来划定的,因此呈现范围广人口多特点。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主动上门服务,就地送达、调解。
  某日,立案庭接到城郊乡农民张某电话,称市内一家公司拖欠他和其他几位农民工劳务费款,近两年,多次催要无果,要求立案。看到这种情况,立案法官主动服务,第二天一早,就到市内这家公司说明了情况,迅速找到各方当事人,当时立案、当时送达、就地调解,当日三起案件全部调解。可谓三案两年成顽疾,法官一天全化解。
  5、情理共用法。民间纠纷大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时候,就需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既不能强制压服,更不能一推了之。要耐心地为矛盾双方释疑解惑、排忧解难,以诚相待,推心置腹,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法、理、情兼容,劝、诱、导共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某学校学生王某和李某在放学的路上,因骑自行车相碰发生口角,王某用自行车碰撞被告人李某,导致两人撕打在一起,李某一拳打在王某面部,将王某左耳打伤造成左耳外伤性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双方当事人情绪极不稳定,为防止发生新的冲突,学校及二人所属的公安机关曾先后多次邀双方当事人和家长一起调解此事,均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王某便自诉到法院,并到有关机关上访,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立案法官会同学校领导前往李某住所,促膝谈心,真诚交心。摸清了双方症结所在,随即向当事人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耐心的调解,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并于当天制作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使半年顽疾,一朝被化解。
  6、教育引导法。对在纠纷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当事人,采取正面教育引导,并将其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进行宣传教育,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赢得调解的成功。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因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矛盾,而且被告长期对原告打骂,导致双方破裂,遂于2005年6月10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原告500元,自2005年7月至2014年7月,共九年。但被告自2007年元月开始拒绝付款。后就付款问题,双方当事人曾多次协商未果。因此事一直悬而未决,双方当事人情绪极不稳定,见面非吵即打,为防止发生新的冲突,双方亲属也参与调解此事,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看到这种情况,法官首先找被告做工作,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引导被告采取“换位法”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消除隔阂,化解怨气。经过耐心工作,使一起家庭财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7、保全促进法。他们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积极探索对诉前保全规则的运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加大诉前保全力度,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和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办理原告北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北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法律关系明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有履行能力又拒不履行义务。即拟定了立案调解方案,应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次日即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当即履行了全部欠款。
  8、非诉解决法。在法院接待的来诉群众中,有相当数量的非诉讼案件或者极其轻微的纠纷,如家庭琐事、邻里纠纷等。这些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周期长、效率低、社会效益差。但如果对这类群众来访生硬拒绝,一推了之,则将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此该院加强了处理非诉来访的工作力度,指定专人接待处理,对于当事人反映的各种非诉问题,接待人员进行耐心细致讲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于家庭琐事、邻里纠纷等,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来访老户,还定期给予回访。通过这种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非诉来访案件做到了事事快落实,件件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某社区退休职工张某因与子女发生纠纷,多次到有关单位上访,要求处理几个子女,后来到法院,要求立案,因不属于法院主管无法受理,但简单推托,势必造成其家庭生活不稳定,也增加有关单位的负担。法官就与几个子女和相关单位联系,多次座谈,最终解决了张某的后顾之忧。
  9、寻求帮助法。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性格、不同知识层次的人,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疏导方法和形式。通过当事人的代理人、亲戚、朋友、家人、单位领导等做当事人的教育、劝说工作,借亲情、友情、同乡之情,灌输法制意识和传统美德,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当有人为案件一方当事人说情时,利用该说情人做这一方当事人的开导、说服工作,化不利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调解中互相做出合理让步,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王某某因其亲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赔偿数额问题与事故责任人多次协商未果,至今已一年有余。案件诉来该院后,立案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具体原因及责任人的一些实际困难,先后多次做多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由于工作到位,使该案得以顺利调解,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
  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大法宝。立案调解则是新生事务,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摸索,必将使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对于纯化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定会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