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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1:0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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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16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6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应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手续,同时,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并纳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监管。海关可以对上述报
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
三、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四、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必须建立专门的帐册,并应以外汇结算。帐册按季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检查。
五、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如不能出口,应照章补税并持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征上一道(或上几道)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证明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经批准转为内销的,除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外,还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双方应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企业的产品出口合同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使用《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中的“合同及附件”一栏进行登记管理、核销
,并按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企业没有签订出口合同且在使用和购买国产料、件前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不予出具“出口报关单”。
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作为保税货物进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产品擅自转让、内销。如发现企业有擅自转让、内销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1992年7月13日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由我部直接负责管
理。为确保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现就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将联系人员和电话报送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二、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程,做好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务必将有关精神通知到学生本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能够如期在九月份实施。
三、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我部制定的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与经办银行及时联系,签署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四、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五、各试点学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助学贷款。
六、各试点学校的具体贷款额度随文下达(详见附件)。
联系单位: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联系人:陈征 张连敏
联系电话:66096996 66096793
附件: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方案(略)



19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