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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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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
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同时,通过实行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2)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年满7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执业条件的,可允许继续执业。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对于不参加年检注册又不交回律师执业证书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公告形式予以注销。
五、运用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要在全国律师数据管理中心、指定的报纸或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告:(1)通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2)未能通过注册或暂缓注册的;(3)调入新的律师事务所的;(4)所在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绍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二○○九年一月五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创新、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事先请假。
  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1987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以往实践经验,对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二、议案应以大会通过立法或实质性决定,加强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写成明确具体的文件,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三、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遵循以下原则:
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建议列入大会议程;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修订,然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建议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不能按前三款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经提案人要求或同意,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对议案的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主席团决定。
四、议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主席团批准,并通知大会代表。
六、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可以在会议期间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直接答复代表。



198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