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谢扶民(壮族)
副主任委员
奎 璧(蒙族) 张 冲(彝族) 桑吉悦希(藏族)
朱德海(朝鲜族) 马玉槐(回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族) 石邦智(苗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占海(东乡族) 刀京版(傣族) 马玉槐(回族)
马全德(保安族) 马青年(回族) 方国瑜(纳西族)
王其梅(汉族) 王美恭(回族) 王 昭
王海民(彝族) 王德安(苗族) 云曙碧(蒙族)
韦茂文(布依族) 尤志贤(赫哲族) 牙合甫大毛拉(维族)
仁钦多吉(藏族) 丹 彤(回族) 乌兰巴干(蒙族)
孔志清(独龙族) 巴桑卓玛(藏族) 冯玉兰(回族)
札喜旺徐(藏族) 石邦智(苗族) 龙贤昭(侗族)
卡米里江(塔吉克族) 卢显书(毛难族) 田兴才(仡佬族)
田富达(高山族) 付一之(傈僳族) 司马益亚生诺夫(维族)
司的克吾守尔(维族) 司 钦(蒙族)
尼科来瓦西里维奇孜缅科(俄罗斯族) 召存信(傣族)
安登银(彝族) 刘 春 刘格平(回族)
关山复(满族) 协饶顿珠(藏族) 吕剑人
朱德海(朝鲜族) 华尔功臣烈(藏族) 伊尔哈力(哈萨克族)
多杰才旦(藏族) 买买提乃买提(维族) 苏 新(羌族)
李开荣(瑶族) 李世友(京族) 李光华(拉祜族)
李和才(哈尼族) 李润开(白族) 杨文贵(苗族)
杨汉先(苗族) 吴英恺(满族) 吴通明(苗族)
何腊标(崩龙族) 张子斋(白族) 张 冲(彝族)
张 杰(回族) 陆庆美(水族)
阿克木和加(乌孜别克族) 阿旺嘉措(藏族) 陈经畲(回族)
拉姆什旦(裕固族) 林岳川(黎族) 松 布(土族)
果基木古(彝族) 岩香砍(布朗族) 罗运通(壮族)
金信淑(朝鲜族) 和文华(普米族) 和世生(怒族)
周仁山 降央伯姆(藏族) 洛桑慈诚(藏族)
赵世同(壮族) 赵乐群(壮族) 胡忠华(佤族)
奎 璧(蒙族) 咪 格(傣族) 哈 完(哈萨克族)
哈的尔(维族) 钟大湖(畲族) 高布泽博(蒙族)
高西布(鄂温克族) 秦振武(侗族) 莫 矜(壮族)
夏里夫汉(塔塔尔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族) 特木尔巴根(蒙族)
桑吉悦希(藏族) 梁华新(壮族) 崔科·顿珠才仁(藏族)
银应熬(仫佬族) 普贵忠(彝族) 谢鹤筹(壮族)
塔衣尔买买提艾力(柯尔克孜族) 彭祖贵(土家族)
黄 荣(壮族) 葛德鸿(鄂伦春族) 韩应选(撒拉族)
覃应机(壮族) 程子健 雷春国(景颇族)
蒙素芬(布依族) 蓝昌法(瑶族) 错 姆(门巴族)
熊世祯(苗族) 额尔登扎布(达斡尔族) 翦伯赞(维族)
德 吉(藏族) 德 林(锡伯族) 穆光荣(阿昌族)
注:1965年1月5日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奎壁、张冲、桑吉悦希、朱德海、马玉槐、铁木尔达瓦买提、石邦智为副主任委员。
关于安徽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安徽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安徽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
(劳社字〔2002〕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
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特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
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1216490089222726.doc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1216490089287281.doc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