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技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十条 登记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
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应当具有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型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凡向本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销售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该产品还应取得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报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的资格证和推荐证明,经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 本自治区的单位到自治区以外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凡拟交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必须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后,方可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
第十九条 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技防产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6月1日中国科协七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和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企业科协工作,推动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科协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1.为企业发展服务是企业科协的重要任务。企业科协是企业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科协要认真落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确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发挥科技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面向生产一线,围绕企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创新人才成长,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2.企业科协要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科协要坚持把企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上来,围绕发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主体作用、促进企业技术集成与应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内在动力、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建设创新文化,激发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开展技术交流,营造企业自主创新氛围
3.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参加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研讨活动,开展学术交流,获取最新科技信息,把握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活跃创新思想。建立健全依托学会、专家、企业科协的科技咨询网络体系,把学术资源引入企业,把科技人才引入企业。帮助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相关科技团体,加强与各级科协及学会的联系,构建学术技术服务平台。协助企业建立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间的交流协作机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围绕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前瞻性课题研究,为企业宏观决策、创新创业提供科技支撑,推动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
4.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围绕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从企业紧迫需求出发,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围绕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积极参与科技攻关、科技立项,力争在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所发明,在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上有所创造,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广泛开展创新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
5.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科技人力资源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因素,要重视企业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维护他们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围绕企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结合岗位需求和素质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提高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为主的继续教育,加快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速度。要以培训创新人才为重点,开展技术创新方法培训,注重企业创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培养造就一批系统掌握创新方法的技术研发人员。同时,注重做好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6.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企业自主创新与群众性创新结合起来,围绕发展生产力、节能降耗、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把握创新苗头,加强工作指导,拓展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涵。大力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扬“传帮带、赶比超”的优良传统,坚持真理,密切合作,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
7.认真做好科普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企业产品、设施等科普资源优势,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围绕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普及、新材料应用、新标准实施等,广泛开展科普进车间、进班组活动,推动科技知识运用。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全民科学素质行动主题,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8.发挥企业科协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企业科协职责,畅通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企业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积极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动员和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围绕企业发展,积极参加评估论证、建言献策,推动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向企业科技工作者宣传企业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把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转化为自觉行动。
9.促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企业科技工作者的专业发展需求,为企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创造条件。积极参与组织科技立项、专利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工作,为企业科技工作者获得专业资格提供服务。切实关注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心理需求,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重视加强企业科技工作者的诚信道德建设,积极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增强自律意识。大力宣传献身科技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事迹,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人才,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五、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
10.丰富活动内容。“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是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重要载体。“讲理想”,就是要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把发挥创造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同企业发展、国家振兴紧密结合起来,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创新精神和创新文化。“比贡献”,就是要围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以“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为重点,开展比专业水平和技能、比员工科学素质、比创新思路、比合理化建议、比技术专利、比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实践活动。
11.创新工作方式。坚持与时俱进,结合企业发展需要,更新和完善“讲、比”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工作集成,将“厂会协作”、“金桥工程”纳入“讲、比”活动之中,加强与相关学会、专家的联系,疏通为企业服务的渠道,促进科研与生产的有效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注重实效,积极探索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开展“讲、比”活动的方式,增强“讲、比”活动的效果。
12.健全工作制度。推动“讲、比”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政府部门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企业与学会之间的协作,共同推动“讲、比”活动深入开展。积极引导企业科协围绕企业发展目标,适应市场变化,抓住活动的立项、实施、评估等重要环节,推动活动内容落实。表彰奖励“讲、比”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级地方科协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建立“讲、比”活动组织领导长效机制。
六、加强领导,推动企业科协的发展
13.加强企业科协组织建设。巩固和扩大企业科协组织基础。已建立的企业科协,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任务,找准位置,发挥优势,积极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科协分会、专业学组等分支机构,建设学习型企业科协;加强企业科协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重视选好秘书长,带动企业科协工作。对具备条件还没有建立科协组织的企业,各级地方科协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企业科协的建立。要积极研究和推动在新经济组织、国家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科协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通过工会、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共同动员和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14.加强对企业科协工作的指导。各级地方科协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指导企业科协开展工作。要明确分管部门和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具体指导,抓重点、抓示范,总结经验,努力培养一批先进企业科协。要建立与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经常联系和沟通的有效途径,争取企业在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企业发展、符合科技团体发展规律、满足科技工作者需要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促进企业科协发展。
15.加强企业科协工作的宏观管理。中国科协将充分发挥中国科协常委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修订《企业科协组织通则》,不断推进企业科协工作制度化。定期培训企业科协秘书长,提高企业科协专兼职干部队伍素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协同,推动“讲理想、比贡献”等活动开展,宣传表彰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企业科协工作新局面。
中国科协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