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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5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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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3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现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容
债券结算代理系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简称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1)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为其办理有关结算手续;(3)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结算代理人的条件
金融机构法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结算代理人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二)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四)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代理协议
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结算代理人应与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签订代理协议,未签订代理协议的不得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结算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前,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及授权情况,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
订代理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客户或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风险。委托人只能选择一家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委托人可以更换结算代理人。
代理协议应对以下主要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一)结算代理人受托办理的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书面委托指令的形式及确认方式;
(四)代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结算代理关系的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结算代理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应客观、及时地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
代理费用包括托管账户维持费和债券结算代理佣金。托管账户维持费按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的标准收取。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由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商定,但不得超过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0.1‰。
四、委托人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结算代理人应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代理委托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债券托管和债券结算。
结算代理人不得以开展结算代理业务名义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不得在自营托管账户为委托人托管债券,不得挪用委托人的债券。
五、交易与结算
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金融机构法人可直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也可逐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结算代理人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市场报价并进行交易,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与委托人串通
进行虚假交易。
交易达成后,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结算代理人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占压委托人的资金,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违规操作。
六、结算代理业务的监督
结算代理人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有关结算代理业务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辖区内结算代理人业务的开展,加强对结算代理人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并及时向总行报告情况。
结算代理人应将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协议送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加强对债券结算代理运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结算代理业务情况。
七、违规处理
对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的下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以开展结算代理业务名义开办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或在自营托管账户为委托人托管债券;
(三)结算代理人未签订代理协议而提供结算代理服务,或未按委托人指令进行结算代理业务操作;
(四)结算代理人擅自动用委托人债券;
(五)结算代理人误导或欺诈委托人;
(六)结算代理人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订《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2000年10月20日

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元月七日

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税[2002]20号)和《周口市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的管理原则
(一)乡管村用的原则。农业税附加属于村级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乡管村用,由乡镇财税所负责管理,乡镇农经部门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乡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二)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范围
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委会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凡农业税附加小行政村(1500人以下)达不到2.3万元、大行政村(1500人以上)达不到2.5万元的,乡镇政府要从上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够。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必须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才能列支。
第四条 农业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一)农业税附加由财政征收机关随同农业税正税按20%的比例足额征收,不准只征正税不收附加或少收附加,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证,完税证中将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入库时正税缴入金库,不能用附加抵顶尾欠按正税入库。附加要及时缴入乡镇财政专户,按村设帐。
(二)农业税附加的使用,年初由村委会做出当年分月用款计划。计划按照先五保户供养,后村组干部报酬,尔后办公经费顺序原则进行,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后,乡镇财税所、乡镇农经机构、村委会各执一份,由乡镇财税所按计划及时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根据村财乡管的原则,每个月初由村文书将有关原始凭证和单据整理汇总,集中到乡镇财税所处理帐务,在每季度初10日内和下年度初20日内,村文书要将支出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并以报表形式向乡镇财税所报送。乡镇财税所经过严格审查后将执行情况报乡镇政府。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开支标准
(一)村干部报酬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当地村民实际人均纯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与农业税附加收入相适应,大小行政村应有区别。1500人以上的大行政村村支书每人每月一般120—150元,村主任、村文书为100—130元;1500人以下的小行政村村支书每人每月一般100—130元,村主任、村文书为80—110元。其他村干部和村民组长必须交叉任职,其报酬标准每人每月60—90元。除农业税附加外有其他收入的村(包括城郊村)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村支书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元,村民组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4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参照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确定。
(二)五保户供养标准根据民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农民收入水平,按每人每年600—800元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村委会办公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报刊征订、差旅费等。差旅费 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报刊征订费实行上限控制,1500人以下的小行政村不得超过500元,1500人以上的大行政村不得超过800元。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村不得超过500元。乡镇不准统一代村订报刊,村级有权拒绝支付任何部门代订的报刊费用。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的监督管理
(一)乡镇财税所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税附加支出审批制度,严禁以白条报帐。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业税附加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监察、审计、农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业税附加安全高效运行。
(四)村委会对本村农业税附加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如实地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以及乡镇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农业税附加或改变农业税附加用途,违者按照税费改革政策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 2011年10月21日至22日,第七届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召开。期间,许多学者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作了重点发言。围绕会议的主题,有的发言偏重于理论角度的阐述,有的从社会生活的某一个侧面生动形象地剖析这类问题,但都不乏生动和深刻,直指问题的要害。下文对其中8个人发言的内容作了摘录,使读者能够快捷地了解其精要。


宪政中的宪政伦理
——王人博教授的主题演讲

经济与政治向来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于是,在这场以国际经济伦理为主题的研讨会上,王人博教授从宪政伦理的角度阐述了他的看法并与大家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

王教授首先谈到讨论这个话题的动机。源自于民国时期中国人雷宾楠对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的名著《英宪精义》的翻译,其中有一处翻译颇有意味——雷先生将宪法惯例翻译成“典则”,随后又译成“宪德”——宪法之美德,即如今我们所说的宪政伦理。这一翻译充分体现了雷先生对中国国情的深刻理解——中国人所迫切需要的,不是宪法文本,而是宪法精神、宪法伦理。

有感于此,王人博教授从两个层面逐步表达了他的观点。

第一,宪政伦理比宪法规范或宪法性法律更重要。宪法惯例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创造宪法惯例的人,二是有宪法惯例的维持者、守护者。这样一个先例的传承,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道德伦理问题。王教授认为,“创造惯例的人伟大,守住惯例的人更伟大。”提及宪法惯例的传承,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美国。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位八年后,在宪法对总统任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主动退位。之后的继位者无不遵此惯例,仅有罗斯福总统因二战情况特殊而例外。美国之所以被公认为宪政国家,就是因为他们有宪法伦理、有政治美德。

美国有华盛顿、林肯、罗斯福这些伟人,中国也有。中国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人民最敬仰的领袖。但中国的伟人和美国的相比伟大之处不同。从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委员长到邓小平,只有邓小平从自己的位置上退了下来。他也是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以来第一位主动从自己位置上退下来的政治领袖。这一点在在场美国同仁看来可能不以为然,但对于中国人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由邓小平创造的这个惯例在中国传承了下来,形成了中国的政治伦理,虽然还不能称得上是宪政伦理,但在有着“家天下”传统的中国,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

第二,宪政本身应当成为现代文明国度的国家伦理。宪政,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王人博教授首先举了几个例子让大家对这个观点产生感性认识。比如,前些日子卡扎菲被捕身亡,国人,尤其是读书人大多不喜利比亚,但并非因为它的贫穷,而是因为在卡扎菲领导下的利比亚政治集权化,缺少国家伦理。再如我们一个邻国,国人不喜欢,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

近代以来,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毛泽东再到如今的胡锦涛,有无数的仁人志士将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仁人志士们看到了宪政是通往国家富强的必由之路,故我们国家的宪政发展以实现主权完整、民族复兴为目标,宪政的地位始终只是现代化的伴生物。这使我们的宪政有了同西方国家不一样的特点。导致的后果是,当大家发现宪政并非是通向国家富强的唯一道路,宪政与国家富强间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于是领导人对宪政、或与其相关的人权问题开始持谨慎态度,对宪政的追求也变为了一种非常渐进的方式。

王人博教授对这种态度和做法十分理解,但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强大文明的标志或获得其他国家尊重的基础,不在于拥有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而在于国家文明、宪政伦理。他随后举了北京奥运会的例子,为举办这场盛会全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与心力,最终获得了西方国家的选票拿到了主办权。但在火炬传递过程中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藏独、疆独分子企图破坏火炬传递,但西方国家的警察却对他们抱以同情,他们没有尽职进行阻止或和惩罚。这似乎成了中国人费力不讨好的一出戏,这种现象看似费解其实也有其必然性。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科技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对这些成就西方国家是认同的,对改革开放政策他们是欢迎的。但是,他们对我们的国家伦理并不认同。

在演讲的最后,王教授强调,“中国要作为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大国,除了要发展经济,发展军事,发展科技之外,更重要的还应该在宪政方面多做努力,我们应该跟其他的文明国家一道,应该有一种符合现代文明伦理的一种国家伦理,这个国家伦理就是宪政。”

当正义遇见关爱
——Christoph博士的主题演讲

正义与关爱是自人类社会产生起就存在的伦理概念,它们共同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Christoph博士是全球伦理网的创建人及执行主任,一直致力于研究伦理与道德,涉及面广泛,包括环境、全球贸易、腐败等;同时他也是透明国际的创建者。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正义与关爱问题,Christoph博士以独特的视角、通过辨证的方式给予了阐释。

在演讲中,Christoph博士先阐述了正义与关爱之间的关系,并由此谈论了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最后介绍了全球伦理网所搭建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正义与关爱这类的伦理道德的讨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Christoph博士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开篇,引发听众对法制的必要性、人与人之间如何以伦理方式构建人际关系、关爱与同情及普遍性法制或规则的作用的深度思考。

Christoph博士认为,正义与关爱这一对概念是相辅相成而且紧密联系的,就如同夫妻彼此需要、不可分离。没有了关爱的正义是空洞的,没了正义的关爱也是缺乏意义的,但同时二者也是有所区别的。Christoph博士首先从词义上对正义与关爱做了区分。正义的核心是相互关系,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关爱并不是一个确切而具体的概念,它包括同情、怜悯、关心等,这些情感都是单方面的、是不期求任何互济性的。接着Christoph博士总结了正义与关爱另外三个方面的不同:从来源上看,正义基于原则或道义,而关爱基于伦理或道德;从本质上看,正义是平衡个人权利的公共产品,而关爱超越权利、超越法律;从基础上看,正义基于自然法则,而关爱基于个人体验。

Christoph博士曾提到过正义与关爱是密不可分的,在这里Christoph博士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正义赋予人们权利,而关爱给予人们行使权利的动力。如果只有正义没有关爱,那么正义将是僵化的。而将正义与关爱融合,关爱将具有约束性,正义将更加人性化。同时,Christoph博士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正义看作是法律,正义与关爱的关系表现的即为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正义与关爱之间和法律与伦理之间存在着相同的辩证关系。现代社会应当实现正义与关爱的平衡。有的行为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判断是合法的,但是未必是人性化的,而人性化的事情在法律与正义的层面上有时也是非法的。寻找正义与关爱的契合点至关重要。

随后,Christoph博士介绍了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Christoph博士从关键概念的含义切入,通过2009年至2011年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发现不同的国家和企业对于经济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Christoph博士为统一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对它们做了进一步解释:经济伦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等层面、以及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市场全球化、经济危机等问题。而通常情况下,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属于中等层面。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但人们对这个概念理解尚不清晰。Christoph博士认为,若想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先对这个概念有清楚全面的认识。Christoph博士统计并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状况,他发现,每逢经济危机,都会有更多人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不过近几十年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专家学者人数显著增加。

在演讲的最后,Christoph博士介绍和分享了一些全球伦理网的工作成果。全球伦理网提供了一个伦理道德讨论与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言论是自由的,话语权是平等的。,不同教育与文化背景的人关于对经济伦理有着不同的理解,而这个平台发挥的作用就是帮助大家在不失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求同存异。除此之外,全球伦理网上还有供分享的大量资料,并经常组织实际见面会以鼓励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网站的注册者来自世界各地,五湖四海,不同的观点在这里碰撞,擦出智慧的火花,共同推动的世界经济伦理的研究与进步。Christoph博士也期望能够诚邀广大关注伦理道德的学者与爱好者注册该网站。不久的将来,随着网站内容的不断扩充以及全球经济伦理目录的完成,全球伦理网定将成为研究国际经济伦理道德的学术圣殿,为全球经济伦理的进步做出贡献。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中,会议主持人向Christoph博士提出了如何实现正义与关爱的互补的疑问,Christoph博士提出人们的行为可以分为四类,既合法又合理的、合法但不合理的、合理但不合法以及不合法却合理的,并进一步说明了正义与关爱的关系。往往从正义的角度看问题,还是从关爱的角度看问题,往往见仁见智,常常因为人们的立场不同而不同,我们不应僵化地考虑法律,应从合理性角度出发推动法制建设与完善。

我的申诉员经历
——苏国荣先生的主题演讲

苏国荣先生为原香港申诉专员、国际申诉专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次研讨会中,他以自己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经历为基础,对申诉专员的产生、发展、职责、作用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大陆法制和伦理道德建设的借鉴价值做了生动深入的演讲,引起了在场听众的深思。

张之洞曾经说过,“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在演讲的开始,苏国荣先生就引用了张之洞的这段话表明了伦理道德的重要性。随后他以自己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经历为基础阐述了申诉专员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使法律与伦理道德相联系,使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人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