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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26 10:3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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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局


答复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政府对我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甘工商外字(1992)047号]收悉。鉴于两国政府对该无偿援建项目的换文中约定,我国政府需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经研究,同意对援建国的承包商
承包该项目的登记,可免收登记费。此复。



1992年4月29日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扣付滞纳金会计处理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扣付滞纳金会计处理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人民银行改变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扣付滞纳金的规定,总行已用明传电报通知你行(见91建总明电11号电报)。现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扣付滞纳金会计处理手续的规定》,随文转发你行。请迅速布置所属认真执行,有关付计科目按建设银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执行中的问题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并抄报总行。

附件:关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扣付滞纳金会计处理手续的规定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现将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单独扣付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请按此执行。
一、付款人开户行办理扣付滞纳金的处理手续
(一)付款人开户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单独扣付滞纳金时,应填制特种转帐收入、付出传票各两联,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帐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滞纳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科目 付款人户
转帐后,另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或“到期未收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备注栏注明该项目扣付滞纳金的金额。将两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随同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
(二)扣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时,如付款人帐户金额不足支付,应排列在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工资和应提大修理基金之前。对该帐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付款人帐户能足额支付该月滞纳金时,应及时办理扣付。
(三)逾期付款3个月期满,付款人帐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向付款人索回有关交易单证或付款人填制的“应付款项证明单”,经核对无误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单证寄收款人开户行,并将应付的滞纳金一并划给收款人。如付款人帐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的滞纳金,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内,加注应扣付滞纳金的金额,俟应扣付的滞纳金全部扣付时,销记登记簿。
(四)付款人开户行对1991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延期付款从该日起仍未付清的,在9月份内,遇3个月延期付款期满,退回有关托收凭证和单证时,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3个月的滞纳金划给收款单位;如至9月底,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承付期满日起至9月底止计算滞纳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
二、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划回满纳金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单独划回满纳金的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及两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后,以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票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 联行往来帐科目
转帐后,将另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滞纳金的金额。
三、单独扣划逾期付款滞纳金的手续费按每笔五角,邮费普通件每笔五角、快件每笔八角,由付款人开户行向付款人收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01 ] 84号
2001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厅(委、局):
为支持外(工)贸企业改制,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是指外(工)贸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成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由母公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
 三、外(工)贸企业须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内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其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共子公司的审核登记手续;外经贸机关将审核无误的子公司名单函告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子公司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须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比照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四、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按以下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予公司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子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可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比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子公司对其销售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及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和税收管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外经贸主管机关不据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子公司名单及税务机关超出子公司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