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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时间:2024-07-01 19:4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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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海洋与水产厅、工商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和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负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初审;加强市场网络建设沟通信息,促进流通;监督管理和保护水产品资源。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发放营业执照;参与制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水产品交易活动;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纳入规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的管理。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按《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条 批发市场依法终止和撤销,市场开办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市场注销手续,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理小组,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大中城市、三级以上渔港,已建有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水产品必须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下列水产品不得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
(一)腐烂变质、有毒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水产品;
(二)国家禁止捕捞的雏、幼水产品;
(三)国家保护的珍稀水产品。
第十三条 水产品批发交易形式一般为一次性批发,可由货主、批发商直接批发销售,也可委托代理商拍卖。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设档从事批发交易,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必须遵守下列交易规则:
(一)批发交易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骗买骗卖、压级短秤;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服务费以外的报酬;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五)实行明码标价,未经货主同意不得自行作价交易。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应当公布市场交易管理规则和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对市场工作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可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工作人员和工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有未纳入规划和未经审批、登记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在1年内补办有关开办手续。



1998年4月2日

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审计署人事司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考生也可在中国审计教育培训网上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长热线电话各网络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更好地发挥市长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各网络单位开展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实际情况实施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其中县、区单独考核,本年度内没有市长热线电话交办事项的网络单位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考核小组。 

第四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具体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工作;审定考核档次;受理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研究和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考核标准以百分计,每个档次的分值范围是:

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

一般: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

较差: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度建设、办理成效、群众满意度等五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10分)。主要指网络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市长热线办理工作,是否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重大事项是否亲自批办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落实(10分)。主要指网络单位是否有一位领导主管市长热线工作,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4分);工作人员能力强、作风正,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的交办事项是否按要求认真落实,对待市民来电是否热情、耐心、尽责(4分);本系统是否建立了市长热线二级网络(2分)。

(三)制度建设(10分)。主要指网络单位是否建立了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办理成效(50分)。主要指对市长热线电话交办件,办理迅速、效率高,年终办结率达95%以上(30分);对市长热线交办的事项能否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答复来电人(20分)。

(五)群众满意度(20分)。主要指来电人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由市长热线办抽查或回访群众衡量。

本年度办理市长热线电话交办事项每超过100件(包括100件)的加1分,加满2分为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公布考核结果,并向全市通报。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前2名的县、区政府和前10名的市直单位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承办人员,由市长热线办提出意见,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