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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3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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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育部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高等学校培养了大批合格专门人才,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
立和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由于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和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以致近年来一些科类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供求矛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应社会需求,积极调减长线专业。我部拟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颁布新目录,并开始组织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整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社会客观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此为契机,认真做好现设专业的调整
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调减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二、加强专业设置调控与管理,严格控制新设长线专业。鉴于文科、财经、管理、法学类一些专业布点过多,社会吸纳能力有限的实际状况,今明两年,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上述各类本科专业,特殊情况需增设的,须报教育部审批。上述各类专科专业的增设亦应按此精神从严控制
。从今年起,本科院校暂不新设专科专业。
三、发挥招生计划的导向和调控作用,限制长线专业招生数目。从1998年度起,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切实调减文科、财经、管理、法学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并要在不大量增加专业布点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师范、工科、医科等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各地、各部门及有
关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做好现设专科专业调整工作。专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科专业布局结构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总体布局结构。当前,专科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此应保持清醒头脑,予以高度重视,要抓住有利时机,按照职
业和岗位的需要加快专科专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目前状况。高等专科学校要积极承担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任务,以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年内,各地、各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毕业生供求情况的基础上加快专科专业的调
整工作。
五、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供求关系,从教育内部讲,根本问题在于引导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同时尽快转变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教育部拟于每年上半年公布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经教育部
备案或批准的年度新增本科专业名单,以供高校和有关部门参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代为转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校)。



1998年4月6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面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精神,重点抓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工作,认真整顿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力争在三、五年内改变村民委员会的面貌,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村民委员会肩负着凝聚村民群众,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适应新的形势,不断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团结带领广大村民致富、奔小康,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日益成为农村基层的重要组织实体。但是,必须看到,实现村民自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只是在实现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取得了初步的成绩,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
不平衡;少数村民委员会软弱涣散,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否则,不仅难以完成新时期党在农村的历史任务,而且将严重削弱甚至动摇党在农村的工作基础。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遵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
程。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今后三、五年,村民委员会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
(一)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一个团结、坚强受到群众拥护的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出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建立明确的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作用;
(三)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切实做到村内的重大事务由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经济发展快,公益事业办得好,社会管理有序,村容村貌整洁;
(五)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间纠纷调处及时,村风民俗好;
(六)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证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当前,要切实重视对软弱涣散村民委员会的整顿,把此项工作作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点。整顿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力争在三、五年内,将本地区软弱涣散的村民委员会整顿、建设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建立村民自治制度,是把村民委员会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村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对于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建立、健全和完
善村民自治制度中,一定要把村民直接选举制度作为重点继续抓好。要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统一届期,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要坚持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让选民秘密填写选票,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为了
搞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要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制度,保证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结束以后,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方面,有条件的村,都应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指导、帮助各地农村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工作,以规范广大村民的行为,保证农村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抓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和对先进乡镇及先进村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以地、县两级为主,要分期分批地在三年内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遍,并不断探索培训的新形式。评比表彰要注重质量,形成制度,
防止形式主义。
四、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要继续按照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的目标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民基发〔1994〕5号)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开展这项活动中,一定要明确各级的责任:省的重点是抓规划,抓示范县(市)的
建设;地(市)的重点是抓示范乡(镇)的建设;县(市)的重点是抓示范村的建设。要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面上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办发〔1994〕11号)的要求,切实
做好达标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命名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命名管理办法,并注意不断巩固示范成果。
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常抓不懈,并且帮助民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民政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委员会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今后三年或五年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具体规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在抓
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乡镇政权建设工作,调查研究乡镇政权建设工作中出现地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与建议。各地要充分利用地方机构改革和各级党政抓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时机,及时反映人员不足和经费缺乏的问题,争取党委、政府和
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省级民政厅(局)要切实负起抓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责任,并督促下属民政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把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做好。



1995年2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文教办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文教办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教委财外字(1995)300号“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国外工资及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根据派遣单位确定的职称或职务及在国外任教次数,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单位:美元/月
--------------------------------------
| | 标 准
级别 | 职 别 |--------------------
| |第一次任教 |第二次任教 |第三次任教
------|----------|------|------|------
一级 | 教授 研究员 | 1050 | 1075 | 1100
------|----------|------|------|------
二级 | 副教授 副研究员 | 950 | 975 | 1000
------|----------|------|------|------
三级 | 讲师 助理研究员 | 900 | 925 | 950
------|----------|------|------|------
四级 | 助教 实习研究员 | 850 | 875 | 900
--------------------------------------
第五条 出国教师的艰苦地区补贴,按照所赴国家艰苦程度确定。一类地区不享受艰苦地区补贴,二至五类地区享受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为: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250美元;
(地区类别的划分见附件)
第六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七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不满1个月的,国外工资和补贴按实际在外天数计发,日工资额和补贴额按月平均计算。
第八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并按规定在出国前领取或到达所赴国家后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至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转出国教师;当地使馆不能支取美元的,由使馆支取驻在国货币转出国教师,供其日常费用开支,其国外工资和补贴回国后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转为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标准由国家教委统一制定。出国教师国公临时回国或休假,国外工资和补贴停发,回国时间在规定期限的,由国家教委负责发给档案工资;超过规定期限的,停发档案工资。
第十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补贴自死亡之次月停发。若驻在国发给抚恤金,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等费用,剩余部分全部归家属所有。
第十一条 文中“规定期限”由国家教委按有关规定确定。国外收入
第十二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外工资和补贴按第四条、第五条标准计发。出国教师在国外期间取得的教学收入(包括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兼课和超课时费及其他收入等),超过本人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上交国家教委;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国家教委补足。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的当地货币为非美元自由外汇(如法国法郎、英镑、日元等),按取得收入当月当地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计算实际收入美元数,并按第十二条规定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的当地货币为非自由外汇,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折算美元外,应首先用于在国外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应由公家开支项目和应由个人开支项目),收支相抵尚有剩余的,兑换成美元后带回国内;不能兑换成美元或其它自由外汇带回国内的,回国前一次交
我驻当地的使馆,由使馆开具证明,并将款项转接任教师使用;如国内不再派接任教师,由使馆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接收,所收款开具收据,并按交款日内部比价折合人民币,委托外交部在国内支付人民币。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补贴回国后按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按结算之日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执行。国外开支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实行国外工资和补贴办法后,出国教师的国外开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费用由个人自理:
1.伙食费用;
2.水、电、煤气燃料费用;
3.电话、电传费用;
4.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
5.交际费用;
6.录像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购置费;
7.书籍、资料费;
8.办理各种公证、证明的费用;
9.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
1.按规定标准租房费用;
2.经批准教师组购买汽车、摩托车的费用;
3.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教师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购置费;
5.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经批准雇用当地司机、看门人所支付的报酬。
第十七条 备有汽车的教师组,教师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第一次由公家全额报销;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第二次学习和考试费用,公家报销80%;第二次考试仍不及格,再进行学习和考试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备有汽车的教师组,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及保险费用,由教师组长批准后,凭据实报实销;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修理费用,经使馆主管部门批准后,因公性质的,凭据实报实销;因私性质的,视损坏程度,由责任人负担修理费的5-10%,其余由公家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国外住房按协议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协议未规定且聘方不提供住房的,本着适用、方便、安全的原则,由教师本人按标准自行租房。具体标准是:教授、副教授可住两室(或一室一厅)套房;讲师、助教可住一室(或一室一小厅)套房;租房

费用经使馆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国外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在国内购药和在驻在国或在第三国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职级,一律采取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
1.教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不足一年的每月按20美元计算)及以下的,由教师个人负担;
2.一年医药费支出在240-260美元的部分,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公家报销;
3.一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公家报销;
4.一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公家报销。
(二)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公家全额报销。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教师个人自理。
(四)出国教师个人或集体办理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一)的分段办法计算报销。出国、回国及休假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原则上可偕配偶(作为家属)出国,或其配偶在教师两年任期内出国探亲一次。配偶出国期间,国内工资停发,保留公职。
第二十二条 任期两学年以上的出国教师,在国外时间满两年的,可以回国休假一次。偕行配偶可随出国教师回国休假一次。回国休假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原则上均需利用国外学校的假期,不能影响国外正常的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和配偶出国、回国及休假旅费,按照协议规定由聘方提供的,公家不再报销有关费用;聘方不予提供的,由国家教委按最捷径路线提供国际旅费,按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教师出国、回国及休假途中,公家不再发给途中补贴。
第二十五条 教师配偶出国期间,一切费用均自理。赴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偕行或探亲配偶不另享受艰苦地区补贴。国内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家教委不再向教师所在单位支付各种借调或补偿费用,教师所在单位对出国教师应按因公出国对待,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出国教师出国前的集训费用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由国家教委统一报销。出国教师的置装费、礼品费、书籍费等由教师个人自理。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的任期一般为两个学年,任期结束原则以学校放假日为准,提前或延期归国,需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制定。

附件: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法国、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匈牙利、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兹别克、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日本、叙利亚、埃及、突尼斯、毛里求斯、美国、巴西(23个)
二类地区:乌克兰、巴基斯坦、印度、蒙古、斐济、赞比亚、博茨瓦那、塞舌尔(8个)
三类地区:刚果、坦桑尼亚、喀麦隆、塞内加尔、布隆迪、尼泊尔、老挝、孟加拉、也门(9个)
四类地区:墨西哥、加蓬(2个)
五类地区:毛里塔尼亚、马里、苏丹(3个)



19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