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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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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48号

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分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我国职业危害分布在30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许多作业场所职业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为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多发的趋势,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全国职业卫生状况的逐步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领导,切实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行政,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要把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项目也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管理,开展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三、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

  要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通过法律约束、政策引导、技术示范等措施,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强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和适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防治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等环节入手,认真审查企业是否通过职业卫生预评价,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落实,劳保用品是否齐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进入生产领域,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四、努力探索新的职业卫生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努力实现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同时,要开拓创新,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和工作模式,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从本质上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环节多、对象广、因素复杂。因此,必须从市场准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等环节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尤其是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借鉴并吸收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记的经验和成果,在信息沟通、执法等环节加强联系配合,从而及时掌握各地的职业危害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六、加强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劳动者权益与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的资金投入,并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切实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联系人:孙文德 秦兴强(国家局安全生产协调司)

  电 话:(010)64463004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转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1998]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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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下发后,各地区正在组织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具体的实施办法。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国发(1996)36号号文件后出台的第一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性法规。现转发你们,供参考。(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要分期分批的对执法者进行培训。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存在的应保未保、供养标准过低和保的内容不全等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专题向当地政府汇报。要把落实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放到开通经费渠道上来,切实把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解决好。
四、为第二次全国五保工作普查和全国五保供养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民政部准备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五保供养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落实《条例》的经验,研究部署五保供养工作。希望各地在总结近年来五保供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做法,提出进一步改革五保供养工作的设想。今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五保工作普查,各地也应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