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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11:5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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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民政部


中青联发[1999]85号


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少年儿童生活学习的重要空间。江泽民总书记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社区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家庭、邻里和学校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制度。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素质教育和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义

  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区功能不断强化,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城市服务和管理的重点将转移到社区,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落到了社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调整,社区既是人们生活的主要空间,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地。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迫切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顺应时代的发展,少先队组织就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个重要阵地,发挥团结、教育、服务和保护少年儿童的作用,同时,要在组织、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区建设、维护稳定大局的工作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跨世纪合格人才的必然选择。素质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少年儿童一年中有160多天的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主要在社区度过,少先队组织必须加强社区工作,承担起在社区教育少年儿童的职能,通过社区里的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和群体互动才能顺利实现,社区正是少年儿童参与实践活动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空间。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少年儿童教育工作中的时间和空间优势,调动社区的各种教育资源,促进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提高,正是少先队服务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是新形势下少先队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少先队学校工作是少先队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少先队在巩固学校工作的同时,拓展社区这个新的生长点和发展空间。根据社区的地域性和社会化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会化的工作运行机制,创造和丰富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社区活动内容和方式,使校内和校外少先队工作有机结合,成为少先队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少先队事业的跨世纪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托社区团建,抓好社区队建

  全团带队是共青团的光荣传统,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神圣职责。依托社区团的建设,推进社区队的建设重点要抓好四件事:

  一是要逐步在街道、城镇建立社区少工委,负责指导少先队社区工作。社区少工委原则上由街道、城镇的团组织牵头,吸收教育、文化、民政、公安等部门同志参加,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

  二是要在居委会或微型社区,由社区少工委牵头,按就近就便和孩子们自主自愿的原则把少先队员组织起来。社区中的少先队组织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多种方式。

  三是要在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中形成一套少先队社区运行机制,让孩子们在社区里愉快健康地成长。

  四是要建立一支社区志愿辅导员队伍。把社区里的优秀人才动员起来,形成一支强大的少先队社区工作力量。要抓好社区志愿辅导员的招募、登记、培训、聘任、使用、评估、表彰等环节工作,发挥社区志愿辅导员的骨干作用。

  社区队建作为新形势下少先队组织建设的新探索,鼓励各地少先队组织根据本地社区发育的情况,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少先队社区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小城镇和乡村进行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探索。

  三、围绕提高少年儿童全面素质,开展少先队社区工作

  少先队社区组织要根据全队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的实际,重点开展好五项工作。

  一是突出“雏鹰争章”。充分发挥少先队社区组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和设施引导少年儿童开展“雏鹰争章”活动,注重在定章、争章、考章、颁章等各个环节中,体现重在参与、重在自主的原则。要广泛动员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各尽所能,指导少年儿童进行“雏鹰争章”训练,为提高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娱活动。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结合社区的实际,通过组织轻松的游戏、制作、故事会、趣味比赛等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使少年儿童在社区有快乐的课余活动和节假日,有快乐的社区集体生活,在伙伴集体活动的玩乐中,减少孤独感和寂寞感,从而满足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三是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为少年儿童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少年儿童信箱、开办咨询室等多种方式,倾听少年儿童心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少年儿童提供权益保护服务,预防社会犯罪和家庭暴力对少年儿童的侵害,并通过在少年儿童中的法制宣传和自主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少年儿童提供学习辅导服务,动员广大家长和大中专学生辅导少年儿童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要在广大家长中普及科学的家教理论和方法,为少年儿童营造更加优良的成长环境。为少年儿童提供交友服务,为少年儿童结对交友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在社区推广“雏鹰网”等信息服务,引导少年儿童开阔视野,启迪思维。少年儿童的健康需求是多方面的,少先队社区组织的服务空间也是非常广阔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四是引导少年儿童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配合“文明城市”和“青年文明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少先队社区组织拥有独特的优势。要发动广大少先队员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方式,宣传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弘扬文明新风,反对陈规陋俗;倡导文明生活,抵制低级趣味。要组织广大少先队员力所能及地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开展社区清洁卫生、植绿护绿和环保活动,美化社区生活环境。要引导广大少先队员深入开展社区互助服务和丰富多彩的送温暖活动,尊老敬老,为社区的孤寡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继续开展“红领巾助残活动”。

  五是加强少先队的社区阵地建设。少先队社区组织要力争建立图书室(角)、队室、宣传栏等“两室一栏”,有条件的社区要逐步建立少先队的社区读书屋、社区少年儿童素质培训点等等,使之成为少先队在社区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托。要充分利用各级少年宫(家、站)等校外教育阵地,争取社区和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活动和实践基地,促进少先队社区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对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全团带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是共青团的优良传统,也是共青团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在继续加强学校少先队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少先队社区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全团创建“青年文明社区”工作,把少先队社区工作纳入“青年文明社区”及社区团建的总体框架,统一研究、规划和部署;要适时建立少先队社区工作的领导机构,选派懂教育、事业心强、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优秀同志担任少先队社区工作干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少先队社区组织解决实际困难,优化少先队社区工作的外部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引导少年儿童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培养少年儿童全面素质的重要载体加以高度重视,加强对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指导,努力为少先队社区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少先队学校工作与社区工作同为少先队工作体系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学校少先队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大力协助少先队社区组织建设,要积极动员广大少先队员在校外参加少先队的社区活动;要鼓励教职员工在节假日担任少先队的社区志愿辅导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节假日向少先队社区组织开放校内活动设施,充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势,提高教育设施的利用率。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也要主动与学校少先队取得联系,争取支持与协作。

  作为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都要从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高度充分认识社区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组成部分,努力为少先队社区组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努力为广大少年儿童参与社会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积极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参与社区建设,为创造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推进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离退休老同志是少年儿童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少先队社区工作中具有特殊的优势。各级关工委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工作积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参与少先队社区工作;要认真引导离退休老同志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少先队组织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少先队社区工作。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少先队社区工作理论。要抓住各地创建“文明城市”、“青年文明社区”的契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少先队的社区组织体系,增强少先队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化,逐步提高。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民政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全国少工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精简、效能、便于开会、议事的原则,代表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
行政区域人口不足十万的,代表基数为一百名;人口在十万以上不足二十万的,代表基数为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代表基数为一百五十名。在此基础上,每五千人口增加一名代表。本届代表未达到一百名的下届代表可少于一百名;自治县、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及地、州、市
所在的县(市、区),可以在规定名额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机动名额。个别因情况特殊代表名额需要超出上述规定的,需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
二、《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村以一个或者几个乡、民族乡、镇划为一个选区。
区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同所在乡、民族乡、镇划为一个选区;能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区。”
三、《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
行政区域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基数为二十名;人口在二千以上不足五千的,代表基数为二十五名;人口在五千以上的,代表基数为三十名。在此基础上,每五百人口增加一名代表。人口特少的乡代表名额可少于二十名。”
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通过的《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1:《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 根据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其名额规定如下:

一、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八十名;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八十名至四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自治县和边疆、内地少数民族较多,居住分散的县,代表名额可多于上款规定,县内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一名代表,但总数不要超过规定名额的百分之十。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名;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四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名至三百名;人口超过四十万不足六十万的,选代表三百名至四百名;人口超过六十万的,选代表可多于四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十四条 农村以乡、民族乡划为一个选区;人口较多的乡、民族乡,也可按选民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区。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也可以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由各少数民族选民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区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同所在乡、民族乡、镇划为一个选区;能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附2:《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一千的,选代表十五名至二十名;人口超过一千不足三千的,选代表二十名至四十名;人口超过三千不足五千的,选代表四十名至五十五名;人口超过五千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五十五名至七十名;人口超过一万的,选代表可多于七十名,
但最多不超过一百名。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可多于上款规定,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名额的百分之十。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三十名至七十名;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三万的,选代表七十名至一百名;人口超过三万的,选代表可多于一百名,但最多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名。



1986年10月29日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等


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适当补贴的通知,现对我市补贴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的国营和集体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抚恤费的人员。下同)以■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电大、夜大、函大在校学生。下同)
各单位雇用农民合同工的补贴发放问题,由各单位自定。
二、补贴标准
1、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城镇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元。
3、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4、禁食猪肉民族的补贴金额,分别在以上三个标准基础上人每月增加2元。
三、补贴发放办法
1、本市国营和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给本人。筹基金负担。
7、各区、县财政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和大、■学校发放的补贴,由市财政补助60%,区、县财政负担40%。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在职职工考入大专院校或被录取为研究生(不包括带■上学的大学生、研究生),由所在院校或科研单位按在校生标准放补贴。
2、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资或生活费的,不发给补贴。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是否发放补贴以及补贴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自定。
六、本办法自1988年5月15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