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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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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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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
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
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八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3、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4、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九条 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别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
第十条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一条 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 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楼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实验楼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四条 高层实验楼宜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第十五条 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
第十六条 高度超出城市给水管网水压范围的实验楼,给水系统宜设置变频恒压供水装置。
实验废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具备有效去除酸、碱、重金属、有机溶剂及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质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装置结构应设调节池、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及消毒单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间模数宜为3.5米~4.0米(以3.6米为佳)。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1.6米~2.0米。普通实验室门宽以1.1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三条 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
第二十六条 PCR实验室、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放射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环境测试舱、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虫模拟现场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表1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A: 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 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 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 地(市) 县
A B C A B C A B C
1 微生物鉴定系统 2 1
2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1 2 1
3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1 1 1 1
4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2 1
5 放射免疫分析仪 1 1
6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2 1
7 PCR扩增仪 2 6 1 3 1
8 电泳系统 2 6 1 3 1
9 脉冲凝胶电泳仪 1
10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1
11 酶标仪 3 6 2 4 1 2
12 自动洗板机 3 6 2 4 1 2
13 多头移液器(套) 10 60 5 30 3 5
14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 4 1 2 1 2
15 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1 2 1 1
16 超净工作台 10 20 4 6 2 3
17 生物安全柜 10 15 3 5 1 2
18 生物显微镜 8 25 5 15 2 5
19 生物解剖镜 2 4 1 2 1
20 倒置显微镜 2 8 2 1
21 荧光显微镜 2 5 1 3 1
22 暗视野显微镜 1 2 1 1 1
23 电子显微镜 1
24 超薄切片机 1 1
25 核酸蛋白转膜仪 3 1
26 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1 1
27 杂交炉 2 1
28 自动凝胶成像仪 1 4 1
29 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1 1
30 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1
31 DNA测序仪 1
32 DNA转导仪 1
33 层析纯化装置 1
34 流式细胞仪 1 1
35 低温高速离心机 3 8 1 3 1
36 普通离心机 6 10 4 8 3 6
37 真空冷冻干燥机 1 2
38 高压灭菌器 4 15 3 10 2 4
39 干烤灭菌器 5 15 3 10 2 6
40 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1 4 2 1
41 恒温培养箱 10 40 6 25 5 10
42 生化培养箱 4 15 2 5 1 2
43 霉菌培养箱 1 3 1 1
44 CO2培养箱 1 8 2 1
45 厌氧培养箱 1 2 1 1
46 厌氧工作站 1
47 恒温水浴箱 10 20 5 10 4 5
48 恒温摇床培养箱 4 8 3 5 1
49 低温冰箱(-20℃) 15 25 6 10 3 5
50 低温冰箱(-40℃) 4 2
51 低温冰箱(-85℃) 3 5 1 1
52 超低温冰箱(-140℃) 1
53 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1 1
54 冰冻切片机(套) 1 1 1
55 液氮罐 3 10 2 3 1 2
56 程序降温仪 1
57 人工气候箱 1
58 PEET柜 1
59 超低容量喷雾机 1 1 1
60 吸入染毒系统 1 1
61 均质器 6 12 3 5 2 2
62 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2
63 图像分析系统 1
64 超声波清洗器 1 3 1
65 制冰机 3 1
66 血乳酸仪 1
67 多导生理记录仪 1
68 尿分析仪 1
69 水迷宫仪 1
70 穿梭箱 1
71 微量震荡器 4 10 3 5 1 2
72 样品粉碎机 2 3 1 2 1 1
73 微波消解器 2 4 1 2 1 1
74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1 2
75 纯水处理器 2 5 1 3 1 1
76 1/100万电子天平 1
77 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1 4 2
78 1/万电子天平 2 10 2 8 1 2
79 1/千电子天平 5 20 3 10 2 4
80 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1 1
81 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1 1
82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2 4 1 2 1
83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2 1
84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1 1
85 红外分光光谱仪 1
86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1 3 1 2 1
87 可见分光光度计 4 10 3 5 2 2
88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89 锌卟啉测定仪 1 1
90 散射式浊度仪 1 2 1 1 1 1
91 旋光测定仪 1 1 1 1 1 1
92 折光仪 1 1 1 1 1 1
93 总有机碳测定仪 1 1
94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5 气相色-质联用仪 1 1
96 高分辨气相色-质联用仪 1
97 气相色谱仪 3 6 2 4 1 1
98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9 液相色-质联用仪 1 1
100 高效液相色谱仪 2 4 1 2 1
101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 1
102 离子色谱仪 1 2 1 1 1
103 毛细管电泳仪 1
104 制备色谱仪 1
105 逆流色谱仪 1
106 飞行时间质谱仪 1
107 磁质谱仪 1
108 分离质谱仪 1
109 核磁共振波谱仪 1
110 固相微萃取系统 1 2 1 1
111 顶空进样装置 1 1 1 1 1
112 吹扫捕集装置 1 1 1
113 吹氮浓缩装置 1 2 1
114 超临界萃取系统 1
115 热解析仪 1 1 1
116 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1
117 超声波萃取仪 1
118 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1 1
119 薄层色谱系统 1 1 1 1 1 1
120 薄层色谱扫描仪 1 1
121 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6 10 3 4 2 2
122 电导率测定仪 1 1 1 1 1 1
123 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1 1 1
124 流动注射分析仪 1 1
125 蛋白质测序仪 1
126 多功能快速检测仪 1
127 水分测定仪 1 1
128 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1
129 激光粒度分析仪 2 1
130 分散度测定仪 1 1 1
131 甲醛测定仪 1 1 1 1 1 1
132 一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3 二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4 空气采样装置 6 10 4 6 2 4
135 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1 1
136 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1
137 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1
138 双向蛋白电泳仪 1
139 化学发光仪 1
140 臭氧测定仪 1 2 1 1 1 1
141 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2 3 2 1
142 热释光剂量仪(套) 2 2 1 1
143 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1 2 1
144 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1 1 1
145 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1 2 1 1 1
146 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1 1 1
147 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3 4 2 2 1 1
148 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1 1 1
149 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0 CT性能检测体模 1 1 1
151 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2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3 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1 1 1
154 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55 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1
156 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
157 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2 2 1 1 1 1
158 便携式γ谱仪 1 1 1
159 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1 1 1
160 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61 氡钍分析仪 1 1 1
162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1
163 个人剂量报警仪 4 8 2 4 2
164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1
165 灰化装置 1 1 1
166 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1
167 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1 1 1 1 1 1
168 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1 1 1 1 1
169 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1 1
170 氯气快速检测仪 1 1
171 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1
172 振动测定仪 1 1 1
173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1 1 1
174 场强仪 1
175 频谱分析仪(套) 1
176 氨测定仪 1 1
177 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1 1
178 有机气体测定仪 1 1
179 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 1
180 声级计 3 4 2 3 1 2
181 X光机 1 1 1 1
182 高千伏X光机 1
183 听力计 2 2 1 1 1
184 B超(甲状腺、腹部) 2 2 1 1 1
185 肺功能测定仪 1 2 1 1
186 血流图仪 1
187 肌电图仪 1
188 裂隙灯 1
189 脑电图仪 1
190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91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 1

表2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

A : 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
B : 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应开展的工作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地级 县级
A B A B A B
1 菌落(细菌)总数 食品、水、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 √   √   √  
2 大肠菌群 √   √   √  
3 粪大肠菌群 √   √   √  
4 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 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   √   √  
5 溶血性链球菌分离、鉴定 √   √   √  
6 沙门菌分离、生化鉴定 √   √   √  
7 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 √   √   √  
8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   √   √  
9 致泻大肠艾希菌分离、鉴定 食品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   √     √
10 副溶血性弧菌分离、鉴定 √   √   √  
11 副溶血性弧菌耐热溶血素测定 √     √    
12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   √     √ 
13 葡萄球菌肠毒素测定 √     √    
14 沙门菌血清分型 √   √     √
15 志贺菌分离、鉴定 √   √   √  
16 空肠弯曲菌分离、鉴定 √   √     √
17 小白鼠细菌毒力试验 √   √      
18 乳酸菌的计数及鉴定 食品相关检测 √   √     √
19 双歧杆菌计数及鉴定 √   √      
20 常见产毒霉菌鉴定 √     √    
21 罐头商业无菌检验 √   √   √  
22 无菌试验 √   √   √  
23 食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   √   √  
24 毒蕈鉴定   √   √    
25 霍乱弧菌分离、鉴定 细菌性疾病、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 √   √   √  
26 霍乱弧菌噬菌体—生物分型 √     √    
27 霍乱弧菌肠毒素基因检测   √        
28 伤寒、副伤寒沙门菌分离、鉴定 √   √   √  
29 致泻性弧菌分离、鉴定 √   √   √  
30 幽门螺杆菌分离、鉴定 √          
31 幽门螺杆菌感染测定   √        
32 变形杆菌分离、鉴定 √   √   √  
33 肠球菌分离、鉴定 √   √   √  
34 肉毒梭菌分离、鉴定及肉毒毒素测定 √   √     √
35 产气荚膜梭菌分离、鉴定 √   √     √
36 椰毒伯克霍尔德菌分离鉴定及米酵菌酸测定 √     √    
37 单核细胞增多性利斯特菌分离、鉴定 √   √     √
38 腊样芽胞杆菌分离、鉴定 √   √   √  
39 鼠疫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     √   √
40 鼠疫耶尔森菌血清抗体测定 √   √     √
41 鼠疫耶尔森菌分子生物学检测   √        
42 百日咳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3 白喉棒状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4 脑膜炎奈瑟氏球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5 淋球菌镜检、分离鉴定 √   √   √  
46 布鲁氏杆菌分离鉴定、血清学试验 √     √   √
47 炭疽芽胞杆菌镜检 √     √   √
48 炭疽芽胞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9 结核分枝杆菌镜检、OT试验 √   √   √  
50 结核分枝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51 结核分枝杆菌菌型鉴定、卡介苗活菌计数 √     √    
52 破伤风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53 麻风分枝杆菌镜检 √   √   √  
54 麻风分枝杆菌分离鉴定 √     √    
55 细菌L型检验 √   √     √
56 肺炎克雷伯菌分离、鉴定 √   √     √
57 军团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58 不动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59 粪产碱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0 气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1 邻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2 链球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3 药物敏感试验 √   √   √  
64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分离鉴定、抗原检测 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相关检测 √          
65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   √   √  
66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基因检测及分型   √        
67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血清学分型   √        
68 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 √   √     √
69 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 √   √     √
70 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 √          
71 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及CD3、CD4、CD8测定   √   √    
72 流感病毒分离与分型、血清HI抗体测定 √     √    
73 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与定型 √          
74 脊髓灰质炎病毒中和抗体试验 √     √    
75 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效价测定 √     √    
76 麻疹、风疹病毒分离 √          
77 麻疹、风疹病毒IgM、IgG或HI抗体测定 √   √   √  
78 乙型脑炎病毒分离、鉴定 √          
79 乙型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  
80 登革热病毒分离、鉴定 √          
81 登革热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
82 森林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83 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84 SARS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85 轮状病毒基因检测 √          
86 轮状病毒抗原检测 √   √      
87 甲肝病毒分离 √          
88 甲肝IgG、IgM抗体测定 √   √   √  
89 乙肝表面抗原、抗体,e抗原、抗体,核心抗体测定 √   √   √  
90 乙肝DNA测定 √   √      
91 丙、丁、戊、庚肝抗体及丁肝抗原测定 √   √   √  
92 肠道病毒分离、鉴定 √          
93 口蹄疫病毒检测 √     √    
94 沙眼衣原体分离与鉴定 √   √      
95 伯氏疏螺旋体鉴定 √     √    
96 肺炎衣原体、支原体鉴定 √   √      
97 梅毒螺旋体血清抗体测定 √   √   √  
98 普氏、莫氏立克次体鉴定 √   √      
99 钩端螺旋体分离培养与血清抗体测定 √   √   √  
100 钩端螺旋体鉴定 √   √      
101 恙虫病抗体检测 √     √    
102 阴道毛滴虫检验(悬滴法) 寄生虫病检测 √   √   √  
103 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直接涂片法) √   √   √  
104 疟原虫检验 √   √   √  
105 血吸虫检验、皮内、环卵试验、血清抗体测定 √   √   √  
106 弓形虫血清抗体测定 √   √     √
107 肺吸虫虫卵检查 √   √   √  
108 肺吸虫血清抗体测定 √   √     √
109 华支睾吸虫虫卵检查、血清抗体测定 √   √   √  
110 姜片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1 牛、猪肉绦虫检验(虫卵及孕节检查) √   √   √  
112 丝虫检验(厚血片法) √   √   √  
113 钩虫加藤氏法检验、幼虫培养 √   √   √  
114 蛔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5 蛲虫检验 √   √   √  
116 鞭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7 旋毛虫压片法检查包囊 √   √   √  
118 疥螨检查(皮肤标本检查成螨及虫卵) √   √   √  
119 其它螨类检查(镜检并分类鉴定) √   √   √  
120 广州管圆线虫脑脊液幼虫及尸体虫体检查 √   √      
121 常见病原体基因诊断 基因诊断 √          
122 空气中微生物(沉降、浮游菌)检测 消毒、杀虫、灭鼠等检测 √   √   √  
123 物体、手表面微生物检测 √   √   √  
124 消毒药械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  
125 定性消毒效果试验 √   √      
126 定量消毒效果试验 √   √      
127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破坏试验 √     √    
128 消毒产品微生物限度试验 √   √      
129 抗菌类产品抑菌效果试验 √   √      
130 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   √   √  
131 模拟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     √    
132 空气消毒因子消毒效果测定 √     √    
133 医疗机构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检测 √   √     √
134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排放污染监测 √   √   √  
135 使用中消毒药剂微生物污染检测 √   √   √  
136 洁净室(车间)洁净指标测定 √     √    
137 电离辐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138 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
139 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工艺确认 √          
140 环氧乙烷残留量 √     √    
141 压力蒸气灭菌工艺确认 √     √    
142 消毒、灭菌指示物(生物、化学)性能鉴定 √   √   √  
143 能量试验 √   √      
144 有机物影响试验 √   √      
145 稳定性试验 √   √      
146 消毒产品作用因子及强度(物理、化学、生物)测定 √   √      
147 消毒副产物检测 √     √    
148 金属腐蚀性试验 √     √    
149 气雾剂检测 √     √    
150 烟熏剂检测 √     √    
151 涂抹驱蚊剂检测 √     √    
152 粘蝇薄膜(包括纸,带)检测 √     √    
153 喷射剂检测 √     √    
154 蚊香、电热灭蚊片、电热液体灭蚊剂检测 √     √    
155 灭鼠毒饵检测 √     √    
156 蜚蠊毒饵检测 √     √    
157 滞留接触剂(包括滞留喷射剂, 涂抹剂, 灭蟑药笔)检测 √     √    
158 灭蝇毒饵剂检测 √     √    
159 蚂蚁毒饵剂检测 √     √    
160 速杀滞留喷洒剂现场试验 √     √    
161 急性毒性实验 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样品的卫生毒理学检测 √     √    
162 皮肤/粘膜刺激试验 √     √    
163 致突变试验   √        
164 亚急性毒性试验   √        
165 亚慢性毒性试验   √        
166 慢性毒性试验   √        
167 致癌试验   √        
168 生殖毒性试验   √        
169 致畸试验   √        
170 变态反应试验   √        
171 光毒试验   √        
172 分子毒理学试验   √        
173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试验   √        
174 生态毒理学检测   √        
175 臭、味、肉眼可见物 食品、水、化妆品等物理指标检测 √   √   √  
176 浑浊度、透明度、色度 √   √   √  
177 奶及奶制品杂质度、溶解度、乳稠度 √   √   √  
178 密度 √   √   √  
179 荧光性物质 包装材料检测 √   √   √  
180 脱色试验 √   √   √  
181 4%乙酸、、65%乙醇、正己烷浸出物 √   √   √  
182 油脂酸败试验 食品卫生质量检测 √   √   √  
183 脲酶活性试验 √   √   √  
184 牛奶新鲜度试验 √   √   √  
185 水分、干燥失重 √   √   √  
186 灰分、灼烧残渣 √   √   √  
187 水溶物、水不溶物 √   √   √  
188 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 饮用水、矿泉水、水质成份分析 √   √   √  
189 非酯固体 保健食品、食品、水及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190 不挥发物、挥发物 √   √   √  
191 pH值、总酸 饮用水、饮料、食品卫生检测 √   √   √  
192 电导率 √   √   √  
193 氨基酸态氮、氨氮、挥发性盐基氮 食品、食用油脂、调味品、水质卫生检测 √   √   √  
194 酸价、羰基价、过氧化值 √   √   √  
195 硬度 饮用水、矿泉水卫生检测 √   √   √  
196 碱度 √   √   √  
197 总糖、蔗糖、还原糖 保健食品、食品营养成份分析 √   √   √  
198 蛋白质 √   √   √  
199 脂肪 √   √   √  
200 总酯 √   √      
201 淀粉 √   √   √  
202 粗纤维 √   √      
203 溶解氧、5日生化需氧量 饮用水、矿泉水、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204 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 √   √     √
205 重金属总量 √   √   √  
206 钾、钠、钙、镁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成份分析 √   √     √
207 银、铍、锑、锡、锶、镍、硒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208 铜、锌、铁、锰、铝、硼 √   √   √  
209 铅、镉、铬、汞、砷、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测 √   √   √  
210 钴、钼、钛、铊、钡、钒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中微量元素检测 √     √    
211 有机汞、有机砷 水质、粮食、环境卫生检测 √     √    
212 磷、黄磷、五氧化二磷 饮用水、矿泉水、饮用水水源、食品、生产及工作环境卫生检测 √   √      
213 氟化物 √   √   √  
214 活性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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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活动,激励企业争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是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 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我市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对名牌创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受奖励企业共同筹集,其中企业筹集部分可由受奖励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五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已取得名牌认定且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已进行过奖励的企业,其相关产品、商标名牌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名牌产品、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取得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取得名牌认定的当年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其中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我市企业取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年,市人民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23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报验

  第四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 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 检验

  第七条 检验依据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检验方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应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其它检验内容可以由商检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共验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九条 取样

  (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商检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记录;

  (二)以生产批作为商检批次;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十条 包装

  (一)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四)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数(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容)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品质检验

  (一)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2)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3)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对微生物的检验,要求每批最少做三个份样,细菌检验结果按实测结果报最高值,微生物检项目不重验;

  (5)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注(1)、(2)项内容保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检验;(4)项内容在合同无要求时,可不定期抽量。

  (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只许重验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

  (五)检验人员应对进出口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局报年度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十三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出口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进口的出具索赔证书.

  (二)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口的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给予放行;进口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

  上述证(单)稿,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项目,填写实际结果,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工整、清楚。

  第十四条 批次管理

  (一)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头、批号和标记。

  (二)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定(附件二),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四)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化妆品的“换证凭单”必须注有批次号、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数(重)量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五)口岸商检机构依照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对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及唛头不清或有其它问题的不予换证放行。

  (六)在口岸并批出口的化妆品需要重新申请检验。

  第十五条 检验管理

  (一)商检机构对认可的检验机构要进行工作指导,定期考核,并抽查、复核其检验结果。

  (二)《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化妆品,商检机构可以定期抽查检验。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报告国家商检局。

  (三)检验有效期:进出口化妆品一般为六个月。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商品档案,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化妆品的种类及名称、产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及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储存条件、检验标准等。尽可能收集国内外市场销售动态、国外对商检证书的反映、重大事故的处理经过、国内外先进的检验技术、国内外技术交流情况、出国访问及质量分析材料等等。

              第五章 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 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出口化妆品

  (1)查验换证:2-4个工作日。

  (2)检验放行及出证:10-15个工作日。

  (二)进口化妆品:15-20个工作日。

  注:检验周期是指从现场检验并取样结束到拟证(单)完毕的时间。

              第六章 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 样品管理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规定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38℃、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二)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

  附件一:检验依据(略)

  附件二:出口化妆品批次编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