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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8 18:2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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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8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日

舟山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及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备交通船是指为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转,解决企业工作人员海上交通问题,建造和购置的交通船舶(不包括游艇)。

第四条 企业申请配备自备交通船,必须用于为解决企业工作人员交通问题。凡公共水上客运交通或具有港口公共服务资质的港口经营企业可以解决企业海上交通需求的,不提倡配备自备交通船。

第五条 配备自备交通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备交通船安全和运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二)具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按照水路客船管理标准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四)拥有、租用或同意其使用的自备专用码头、公共客运码头或政府确认的渡口码头。

自备交通船委托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企业,需至少配备具有与所运行船舶和航行区域相适应的船长任职从业资历的海务人员1名,专职负责企业自备交通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备交通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二)符合最低配员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人员和船舶的保险。

第七条 企业自备交通船应按照核定区域(航线)点到点运行。

第八条 凡申请配备自备交通船的企业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条件并在船舶建造或购置完成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向属地港航管理部门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所在地政府或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船舶来源证明;

(四)船舶停靠的企业自有或租用专用码头资料、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及码头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停靠公共客运码头、政府确认的渡口码头的,应提供码头靠泊服务协议;

(五)企业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企业专职管理人员资历证明;

(七)委托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提供委托管理协议;

(八)管理部门认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港航管理部门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船舶运行航线,并出具该船为企业自备船舶而非对外营运船舶的相关证明,海事部门凭此证明,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船舶国籍登记。

第十条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体系和范畴,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严禁超核定航线、超风力、超载航行,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企业及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所在地政府或安全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范围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各项条件的符合及保持情况,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海事机构具体负责自备交通船日常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自备交通船检验和航行区域、抗风等级的核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不满足本规定条件的企业自备交通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不予以换证或船舶检验工作,企业应停止船舶的运行。

企业未将自备交通船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已经配备自备交通船的企业必须从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传统友谊和发展密切的睦邻和全面的互利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哈高级会晤的结果,声明如下:

 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是友好的邻邦,以睦邻友好的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争端,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可能对对方安全构成威胁的行动。

 三、任何一方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任何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为发展双边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双方将保持各个级别的经常性对话。双方外交部将就双边和多边关系问题以及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和区域性问题进行磋商。两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将保持接触,相互协作。

 五、双方都特别重视发展符合共同利益的经贸合作。双方认为,中哈经济在结构上具有互补性,两国的互利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双方将在本国相应的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特别是为投资和财产提供保护,全力促进并发展两国各部门、各地区(包括沿边地区)、各企业间的互助与合作,鼓励各种经济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双边经济合作集中在下列重要领域:工业;农业;轻工业;生物技术;交通;能源;宇宙研究等。

 六、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包括基础和应用科研及其成果推广,扩大科技信息交流,增加双方优先发展领域的合作项目,促进实施有第三国参加的共同计划。双方应促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部门、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公司间建立直接的科技联系。

 七、双方愿在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方面加强合作。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文学艺术活动家间的交流。双方认为,两国高等院校应在学习语言、互派教师、学生等方面建立联系并进行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将促进两国军事部门建立接触和发展联系,按照通常的国际实践进行军事交往,以加强军事领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将发展议会间的联系,交流立法工作经验。

 十一、双方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将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领域进行合作,保证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根据该领域的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应享有的权利。

 十三、双方确认中苏边界谈判中已达成的协议,并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双方对边境裁军谈判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愿意作出新的努力,以便早日达成有关这一问题的协议。

 十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五、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和防止军备竞赛等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全力促进亚太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安全,积极参加有关亚洲安全问题的双边或多边磋商。

 十六、哈萨克斯坦重申愿以无核国家地位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对此表示赞赏。
  中国重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主张在这个范畴内实现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中国支持早日谈判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将积极参加谈判进程。哈萨克斯坦对此表示赞赏。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申,中哈两国双边关系的发展绝不妨碍双方根据同第三国签署的条约及双边或多边协定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十八、本联合声明自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如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联合声明,则本联合声明自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联合声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萨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双方同时各保留一份正式俄文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