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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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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人民政府正厅级办事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报告、文章的起草及有关新闻稿的审定。
(二)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组织和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三)对涉及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课题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四)对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进行跟踪研究,搜集、分析、整理和传递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编辑机关内部刊物、湖南省情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组织院士专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根据领导指示,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二)调研处
参与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材料;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对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课题组织调研;参与全省重大经济政策问题的协调研究工作;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三)信息处
参与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材料;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传递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动态,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编辑《内部情况通报》、《调查研究》、《决策参考》等机关内部刊物;承担省政府资料库的管理工作;编辑湖南省情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院士专家咨询工作联络处
承担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参与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材料;负责与院士专家的沟通联络,承办院士专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研究论证、决策咨询;负责本机关文秘和内务协调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研究室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省政府研究室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和院士专家决策咨询工作联络处,其职能交由省政府研究室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职能交由省政府研究室承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更名为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外称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及其职能调整后,相应核减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和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省政府研究室机关1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其中从省政府驻广州、上海办事处各划入3名,从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入2名。



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自2001年开始举办以来,得到了业界的广泛重视和积极参与,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在引导和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信息技术进步,营造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能力,2010年继续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

   现将2010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项目条件

  1.项目为国内法人单位的非保密民用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多个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可以联合申报,其中一家单独申报的,须提供他方同意申报的声明。

  2.项目代表了国内信息技术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项目技术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4.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部属单位、中央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0版)》(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申报书一式六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及其电子版文档(不包括申报书附件)。

  请于2010年9月21日前报送我司(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吴 艳 史少华 陶 炜
  电 话:(010)88686232 88686235 68205243
  传 真:(010)68632927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科大厦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750信箱15分箱
  邮 编:100040
  Email: wuyan@infoip.org
  
  附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0版)》
     
                        二О一О年八月十六日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鞍山第12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 张利藩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含机构,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受到追究:
  (一)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案件;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当事人申诉、举报、上访,经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有错误,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第六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超越执法区域执法的;
  (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不使用规范罚没票据的;
  (九)罚款数额与收缴款额不一致的;
  (十)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
  (十一)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二)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四)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该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追究;
  (五)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权视情节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或直接追究。对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的五日内,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行使处分权。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有关程序经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下达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
  (四)被追究部门或责任人整改情况或处分结论的反馈;
  (五)结案报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机关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追究决定。特殊情况,经责任追究机关或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机关按各自职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纠正,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责任单位纠正,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对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3个月,暂扣证件期间,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责任单位纠正,给予责任人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非法所得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予以查封、收缴或返还当事人。
  (五)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追究决定,被追究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被追究机关不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并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被追究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但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