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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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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连政办发〔2002〕1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拟订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
  (三)科技进步奖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四、表彰数目
  实行“总量控制、酌情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年成果完成情况,对奖励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奖励项目数90项左右。
  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分别控制在5、30、55项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奖励标准
  一等奖6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500元/项。
  七、经费来源
  作为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中关于“地方政府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评选、表彰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技术领域组织或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单位。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积极宣传和执行《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2.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3.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其它重要贡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是:
   1.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2.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3.在科技管理中有所创新或在学习国内外科技管理理论和方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能大胆改革、勇于开拓、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振兴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三章 表彰形式
  第六条 奖励设立三个档次:
   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授予“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奖”。
   2.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取得了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管理经验,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为一等奖。
   3.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难题,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为二等奖。
  第七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提供的申报典型材料,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推荐,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门人员审核,并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候选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此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于次年初召开大会予以表彰,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经费来源:
   1.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2.接受民间援助资金。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局具体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解释权属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
  
  一、评选范围
  由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一定产业规模及快速发展的潜力,主要经济指标达到较高水平,近两年来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2.企业有明确的新产品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较强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科技开发成效显著,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近两年来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及时如实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报表,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4.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社会多做贡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三、评选方法及程序
  由各县、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地区内优秀民营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1.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填写《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推荐表》,报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及企业情况进行评审。
   3.经评审确定的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评选结果,将在“连云港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上宣布,颁发铜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市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表彰数目
   15家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六、奖励标准
   4000元/家,并颁发铜牌及证书。
  七、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市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漯河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重氛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政府批准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表彰的劳动模范、市政府批准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全国、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三条 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工会、人事、宣传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漯单位和农村的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县区劳动模范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锐意创新,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被社会所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九)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艰苦的岗位上辛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十)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全市人口的十万分之五。劳动模范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应占有适当的比例。农民劳动模范表彰名额一般应占每次表彰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在数量上严格控制。
  第三章评选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群众公认,统筹兼顾;(五)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八条 劳动模范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市级劳动模范一般从县区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省级劳动模范一般从市级劳动模范中评选申报;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从省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已经获得同等级别荣誉的劳动模范,没有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参加同等级别的评选。
  第九条 成立由总工会、人事、劳动、财政、农业、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审定评选劳动模范工作方案;(二)确定有关劳动模范人选,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三)其他需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程序:(一)基层推荐。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选,并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本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二)推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须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综合治理、工商、税务、安全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会等相关部门出具该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明,并由市总工会对所在单位三年来的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三)县区、部门申报。县区工会组织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实行部门直接推荐的,由该部门上报。(四)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和部门上报的人选初审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并提出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五)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劳动模范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程序、标准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拖欠职工工资、欠交税款、社会保险金、工会经费的,其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漯河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和表彰。
  第十四条 市劳动模范每四年命名表彰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对受表彰的人员授予“漯河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第十六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政治、物质生活待遇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地、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应当邀请劳动模范参加,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劳动模范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慰问和困难劳模帮扶救助制度。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劳动模范慰问和困难劳动模范帮扶救助。
  第十九条 困难劳动模范的确定,由劳动模范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行政、工会根据劳动模范的困难程度提出具体帮扶救助意见,经各级工会组织审核后,报市总工会确认。困难劳动模范的认定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工会组织应当对离退休、困难和伤残劳动模范进行家庭访问,及时了解和解决其生活困难。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55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每年为本单位的劳动模范安排10—15天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职工劳动模范原则上一般不予解除劳动合同,如遇法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安排再就业时应优先考虑。劳动模范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有困难的,单位应优先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退休劳模实行医疗照顾。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支出过大或家庭困难者,经市总工会调查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工会组织管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事、财政、农业、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总工会做好劳动模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组织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工作;(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三)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四)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政策和待遇;(五)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反映劳动模范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六)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将宣传劳动模范作为经常性任务,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
  第三十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动态情况。各单位劳动模范工作变动、晋升、处分、离退休、亡故,应及时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一)伪造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员纪律处分或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供情况或者上级工会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对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第二条关于“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的规定时,
可以为提供上述任何一项证明的外籍居民个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二、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应提供凭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件或证明。凡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储蓄机构审核并将有关情况记录或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凡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四、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在执行为外籍居民个人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规定时参照执行。



200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