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3:4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郑政〔2004〕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其中,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不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由郑州市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第三条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者除外)提供医疗服务;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

第四条 属定点医院接诊救治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由送人单位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是确需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病患者,由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和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收治,其他定点医院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处理其他疾病。

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属类。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救时除外。

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1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

对住院治疗但生活能够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每季度末汇总上报。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定点医院当季发生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每季度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

市财政局应将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住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

第七条 经治疗,流浪乞讨人员病情稳定后的2日内,定点医院应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给予救助。

第八条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病人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接受;

(二)对流浪乞讨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三)救治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器械检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市财政不予解决;

(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所骗取的全部资金;

(五)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助。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定点医院,市人民政府将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此法规在1988年12月1日已失效。 1988年12月1日

公布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2号

 

公布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等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号
1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JB/T 4750-2003 JB 6917-1998
2 螺旋板式换热器 JB/T 4751-2003 ---
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T 4711-2003 JB 2536-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