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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7:0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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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指出了律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高检院领导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指示,解决检察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是完善辩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会见、阅卷等权利的意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要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行为活动中,要把“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重点,认真查摆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对于各地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发现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的精神不一致、不利于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通信、阅卷、取证等诉讼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阅卷的规定;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要进一步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司法部、公安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关于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

  五、各级检察机关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业务培训中,要将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在业务考评考核中,要将贯彻实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2006年6月,高检院将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重点内容,开展对执行和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情况的专项检查。2006年5月底前,各省级检察院要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情况、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等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2月23日


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9〕18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局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9〕65号)精神,现就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预算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掌握预算编制内容、程序和方法,扎扎实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提高预算编制工作质量,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2010年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以及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各单位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近几年单位收入情况和2010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等进行综合测算,确保收入项目完整、收入预算准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支出内容。


  要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继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要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2010年部门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财政部将在根据部门编制内增人增支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情况核定部门公用经费的基础上,统一压缩5%。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要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和我局《关于编制2009年测绘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国测财字〔2008〕4号)的要求,结合《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有关规定,从严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申报的2010年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及科学等重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零增长控制(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申报的项目要符合2010年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专项工作计划、本单位重点工作安排以及我局有关要求等;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工作,逐步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预算从基层单位开始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


  “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各单位要相应调整项目申报书相关内容,并对本单位“一下”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我局。


  (四)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2010年各单位安排用于出国、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调减三项经费预算后的规模。


  三、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和编报要求


  (一)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的管理


  我局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等。各单位在编制以上收入预算时,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实编报,并按照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取得收入时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对发生的成本性支出,按照配比原则,编制专项工作项目预算(收支两条线成本性支出),申请财政拨款。


  (二)进一步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2010年,我局将在“收支两条线成本性支出”、“测绘宣传”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绩效考评工作。各单位要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一或两个预算项目,稳步推进本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原因,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


  要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在编制2010年部门预算时,事业单位预计至2009年底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累计结余资金,全部要在预算报表中作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反映;对2009年执行可能产生的专项结余,要做到充分预计,并按要求填报。同时,详细说明结余资金情况和原因,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的措施。结余资金应首先用于2009年延续项目,仍有结余的,再考虑安排新增项目,切实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2010年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五)认真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6表)。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在编报说明中对拟购置资产情况做详细说明。未按要求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相关新增资产配置。


  (七)重视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数据的填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设计开发了“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从编报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起正式运行。数据库建设是加强人员信息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数据库中各类信息的填报质量,直接影响到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如实反映相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本数据库信息通过3大类、8张录入表采集,分别反映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工资及津贴补贴信息。各单位将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数据盘和有关文字材料在报送2010年“一上”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我局。


  (八)要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的立项申报和批复程序,我局完成了基础测绘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从2010年起,各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使用“测绘预算项目管理系统”软件编制(该软件可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上下载),待财政部下发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后,可将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拷入财政部下发软件中。各单位所上报的项目将全部纳入该预算项目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四、2010年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2010年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7月10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一上”部门预算(预算01—18表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A3幅,附数据盘)上报我局,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电子文档。


  (二)2009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应根据我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部门预算(预算01—18表和预算编制说明),一式两份(A3幅,附数据盘)上报我局。


  附件:1.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填报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4日第4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锦州市名牌产品的培育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认定、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锦州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我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锦州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锦州市名牌产品的认定以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锦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自愿申报,以市场评价为主。
第六条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生产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三)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四)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核准的注册商标;
(五)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生产,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在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均为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七)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均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八)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九)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十)具有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检验场所完善,设备齐全;
(十一)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资格: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第八条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程序:
(一)产品生产者填写《锦州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而申报的产品生产者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者可以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现场评价、用户跟踪、市场调查、监督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综合评价,初步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初步认定无效。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者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锦州市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续期的,锦州市名牌产品生产者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条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市人民政府授予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优先推荐该名牌产品申报辽宁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二)名牌产品在市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费用给予一定优惠。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内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
(四) 生产者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五)在有效期内,生产者可以在该名牌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和有关材料中使用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对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
(二)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只能在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冒用、出租、转借和转让《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
(四)使用《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注明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锦州市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跟踪评价。
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锦州市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十五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在3年内不得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伪造、转借、出租《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牌匾的;
(三)发生消费者投诉,经确认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且按有关规定应该撤销其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经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质量定期检验产品不合格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参与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锦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违反规定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的;
(二)收受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的生产者财务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