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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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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财教〔2006〕129号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中央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15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2600名,每生每学年2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2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400名,每生每学年3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中央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在读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下达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并下达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二条 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学生,招生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
 第四条 灌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灌区发展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实施。
 第五条 经确权划界的输水干渠、灌区输沙渠、沉沙池、干渠截碱沟、管理站等,属灌区工程管理范围。
 第六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动干渠闸门、机泵等工程设备及界桩标志等附属设施;
 (二)违法实施爆破、采矿、取土、打井、挖洞等作业;(三)擅自垦植、放牧、开沟、建窑;(四)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擅自开启提水闸门、机泵或者设置阻水设施、提水设施;
 (六)破坏、盗伐堤防林木;
 (七)在渠堤行驶重型机械、超重车辆。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干渠、渡槽、闸坝等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矿、取土等活动。
 第八条 灌区分干渠(含支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县(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维护。
 灌区斗农渠及附属设施由所在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斗农渠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摊用工和维护费用。
 第九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灌区发展规划,划定清淤弃土的迁占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迁占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种植生长期较长的树木。
 灌区管理机构对主干渠清淤弃土占压的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农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灌区施行计划供水。各县(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灌溉水量,向灌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灌区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情况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年度供水计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在灌区供水期间,按照供水计划实施供水,并计量到分干渠。
 各县(区)水务局、乡(镇)水利站按照供水计划分别负责计量到支渠、斗农渠。
 第十二条 引水水量小于每秒30立方米时,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单位的灌溉面积、供水流量大小,采取轮灌方式供水,并将轮灌的时间安排提前三日书面告知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标准和各县(区)实际用水量向各县(区)水务局计征水费。
 乡(镇)水利站按所在乡(镇)灌溉用水量计征水费并上缴县(区)水务局。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费应当用于黄河水源费、灌区工程管理维护、主干渠清淤、清淤弃土占压的土地租赁和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灌区的清淤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主干渠清淤所需资金由市和受益县(区)按比例承担。分干渠(含支渠)、斗农渠清淤所需资金分别由受益的县(区)、乡(镇)承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用水秩序。
 第十七条 县(区)水务局未按期足额向灌区管理机构交纳水费,经催缴无效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水费三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影响水利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府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雅安市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

冲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境内河道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科学、合理地进行水库调度,保障防洪安全和饮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境内市管河道以及授权市管的省管河道上,经过竣工验收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在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等特殊工况下的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适用本办法。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是指因水工建筑物或线路、机电设备检修等原因需放水,使水库水位降至死水位以下,以及事后蓄水的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三条 河道水库正常运行蓄水、泄水和冲砂按水库年度调度运行计划方案管理。

  河道水库在汛期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河道水库在突发情况(战争、地震、超标洪水、系统瓦解、人为破坏等)下的蓄水、泄水和冲砂按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  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

  

  第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所在流域及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发展、河道防洪工程及其保护对象、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以及批复的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和年度生产计划,编制水库在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等特殊工况下蓄水、泄水和冲砂调度运行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规划建设、经委、海事、旅游、水文、气象等部门与水库管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方案实施前3日在确定媒体上公示方案主要内容。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应重新确定。

  第五条 水库在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等特殊工况下蓄水、泄水和冲砂调度运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行的原则和要求,水库运行方式和运行规程。水库年度调度运行计划方案;

  2、水库基本情况(控制集雨面积、各水位相应的库容、坝型、坝高、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基本情况、主要调度运用指标、竣工验收结论、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等);

  3、水库枢纽工程病、险、隐患情况和整治方案或线路、设备检查、检修内容;

  4、水库上、下游防洪和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用水基本情况;

  5、放空库容以及空库蓄水的详细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实时调度方式,最大下泄流量、最小下泄流量、冲砂的控制程序;

  6、保证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活和生产经营用水,保护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的各项措施;

  7、实施调度运用方案的组织措施及调度权限,预警预报措施;

  8、实施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

  9、其他内容。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调度运行方案实施蓄水、泄水、冲砂,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须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运行方案实施期间,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条 调度实施后,水库管理单位要对本次调度的实施过程、效果及对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影响,以及经验教训和改进意见进行总结,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保证水库正常调度运行,水库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设施,做到与上、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通信联系畅通无阻。必要时要设立专用通信手段,以保证水文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空库容、空库蓄水或冲砂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停止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县(区)管理河道上的水库蓄水、泄水和冲砂管理由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