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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龙君钱

时间:2024-07-04 11: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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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龙君钱


  被告人:洪某 女 58岁 广西龙胜双洞村林农
  
基本案情:因其养子先逝,丈夫已瘫痪卧床十余年,加上自己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极端贫困。迫于无奈,于年初伐掉自己责任山杂林19.95立方米,欲出售。后归案。龙胜检察院以其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2009年12月3日,龙胜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即有期6个月缓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浅析:由于国家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本案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一头就栽进《森林法》和《刑法》个别条款的误区之中,以至得出一个不合理、不公平的判决。笔者认为无罪:

  其一:该罪要件不齐全,洪某无罪

  伐林19.95立方米的行为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的条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因素。正如邓玉娇杀淫官一案,客观上具有杀人的行为,但从其它情况来看却有诸多不同的结果,如伤害致死、意外事件、排除犯罪事由等。法官最后认定其属防卫性质,是无误的。我们从主观上来分析本案,应属无罪。

  法律社出版的《09年司考辅导用书第二卷》第231页中认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包括行为、对象和罪责”“此罪罪责:其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滥伐林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很显然,本案行为人并不“明知”伐林行为会侵害到国家林业管理活动,并非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上述教材并未提到间接故意。也许有些实务者会疑问,即行为人虽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本案中洪某养子先逝、丈夫久卧病床、自己和丈夫都有病魔缠身。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为了减少疾病的痛楚。以伐林换取生存,换取医药的行为时人之常情,也是人的一种本能。其实森林也有其一功能就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本案不就是如此吗?因此,本案洪某主观上并没有罪过,从而也无任何主观恶性。

  从其主观方面来看,洪某实施的行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利益(因为当保护环境和保护人权发生冲突时,国家还是更注重人权保护的,不是吗?),洪某的目的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因此从社会整体上来看,其行为是正当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不但不应承担刑责,而且应得到保护和支持。

其二:官僚式的办证方式何时止?

  根据《龙胜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17和19条的规定,砍伐量达10立方米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那些身无分文的贫农来说,也太不现实了吧。即使花了一天一夜从村里走到县城,次日也不一定能找得到这个部门。

  我们有很多贫农一辈子一次也没有进过县城。加上有些是文盲,又不认得路。这种情况下,读者朋友们,你们能放心这样一位文盲农妇到县里办证么??笔者母亲就是文盲农民,我可不放心。若一去不懂得复返,这种不幸的后果谁来承担??笔者并不是鼓励林农不依法办证伐林。而是现实中这样的官僚式办证方式不可取。

  其三:能有饭吃,有病得医是我们农民最大的心愿
  胡锦涛先生10月份在世界媒体峰会上说“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听了报告,看了新闻,可以让人心暖。但当得知我县林农洪某无钱吃饭,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洪某二老还不得已伐林求生存,与病魔斗争的噩耗,不得不令人身寒。我们农村人可谓讲究清白一生。没有做亏心事,何来的罪过??

  综言,本案林农洪某无罪,是清白的。甚至我们不难看出,她的精神是高贵的,道德是高尚的,如洪某对爱情的忠贞,对家庭的无比关爱等等难道不是我们年轻人所值得学习的吗??

推荐:
1.《环境刑法研究》 法制出版 7801827562 ¥41圆
2.《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中国检察 7801851005 ¥36圆
3. 案情参考:《洪大妈家庭困难砍树卖 无证采伐被判刑》作者:廖德超 吴列军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578 《中国法院网-广西》
4.作者其他相关“免责” :《龙胜旅游局在本案中不能免责》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09071910.htm 《东方法眼》

龙君钱(苗族)广西龙胜人

作者按语:敢于以海纳百川的宽容胸怀直面别人的反对,勇于以理性科学和合乎法律的方式反对权威,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品格。我的意见是关乎律师业发展的社会问题,无法放在实验室中验证真伪,而社会问题证真很难,证伪很易,因此,我虔诚地欢迎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同行和社会各界对我意见的无情批判,也欢迎激情的谩骂,让我在接受理性的批判和激情的谩骂中,发现和识别律师行业普遍的社会心理,增长自己的知识,扩展自己的视野,完善自己的见解,避免自己的见解非左即右,能对律师事业发展的决策具有参考价值。我已经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多年了,在这个行业已经接近烈士暮年,更不应该为攀附权势,或讨好多数,顾忌个人的得失说违心话了,而应当为了自己钟爱的事业无所畏惧,赴汤蹈火。
一、律师行业应当举什么旗,走什么路?
律师行业经过二十年的改革,现在又走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十字路口,处在十分紧要的历史关头。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是关系整个行业前途与命运的头等大事。近几年来,随着律师诈骗、律师伪证、律师与腐败官员缔结利益共同体,以及通过庸俗公关拓展业务等潜规则黑幕被一一揭开,整个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负面评价越来越多,“律师乱国”论甚嚣尘上,否定律师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以大众民主取代宪政法治的思想获得了广泛的民意支持。在此历史背景下,如果以种种借口默许、容忍、甚至纵容和支持律师违背职业伦理和违法违纪,中国的律师业将会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上邪路,最终被人民大众所唾弃。因此,律师行业要得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赞赏、好评和支持,能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大旗,走科学发展的法治化道路。而律师事业能不能沿着科学发展的法治化道路前进,关键在于司法行政机关能不能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能不能严格行政执法,能不能在道德、民主、理性、科学、合法和经济等价值标准相互妥协与平衡的原则指导下,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法进行科学指导。在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确实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律师对此一定会铭记在心,以感恩的心态对待,但依然要警惕和防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管理过程不尊重法治,不依法办事的僭越行为、运动式治国的大跃进思维和作秀式的小聪明执政方式的巨大危害。因此,迫切需要构筑一个舆论阵地,集结反对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过程中背离科学发展观,破坏法治的言行进行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要让司法行政机关听到积压在律师心中的不满声音,在强大民意压力和相关法律措施配合下,迫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得不走到法治化轨道。
1、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统计法》,对律师行业发展数据注水的行为。保证律师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对律师事业发展进行科学决策的先决条件,假信息比假药假货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为了夸大政绩,应付上级,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数据进行注水,必然会掩盖律师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严峻问题,就会误导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背离律师行业总体客观情况和发展趋势的决策,就会伤害律师整体和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司法行政机关向统计局和上级机关报送的律师业务量必须以各个律师事务所的收案记录、发票和委托合同三者核对一致的数据为准,不得人为加大数据。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年业务增长率等相关数据与律师们的心理感受差距很大,或者与一些专门从事律师行业研究的专家学者公开的统计结果差距很大,就有可能存在数据造假,律师中的反对派就有必要向统计主管部门检举揭发,通过一定的传播渠道对此发表评论,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广泛关注和合理质疑。
2、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律师法》,默许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在企业等单位具有稳定职业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进入律师队伍,成为名为专职律师实为兼职律师的不作为行为。律师中的反对派要坚决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精神,在年检注册时通过认真审查每一个人是否以律事务所工作人员名义参加了社会保险,确认每一个人是否人事关系在律师事务所,从而逐步减少和杜绝不符合准入资格的人进入律师队伍,弱化这些不受成本导向约束的人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扰乱。
3、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律师法》,公开力挺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乱作为行为。如律师事务所容留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在从事法律服务,在注册的法定住所地之外设立接待站、办事处和办公室是法律和行业规章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是严格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而不是通过领导在正式或非正式场合的讲话进行表扬或倡导其它律师事务所向违法乱纪的律师事务所学习,更不能借助行政力量进行宣传和树为典范,误导广大律师违法乱纪 ,破坏法律市场上正当的竞争秩序,将律师业引向歧途。
4、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条例》,在律师行业管理中搞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的不阳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职业道德遵守情况、依法执业情况、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是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定义务,也是必要措施,但是应当公开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估过程、考核评估结果,要学习民政机关对民间组织进行考核评估的先进作法,吸收社会各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特别应当履行考评结果的信息公开义务,让每一个被评估的律师事务所能根据评估结果,通过自己和兄弟律师事务所比较,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做得好的地方做得不好的地方,从而扬长避短,更好地发展。评优争优不是为亲信谋荣誉,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只公开考评标准和过程,不公开考评结果,采取暗箱操作和任人唯亲的办法,将社会负面评价较多,甚至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且考评成绩并不高的律师事务所树立为榜样。就会严重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引发律师队伍内部的冲突与矛盾,对整个律师行业形成负面激励,将律师事业引导到邪路上,从而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每一个律师的个体利益。
二、律师 “奶酪”在哪里,如何获得?
根据对律师行业发展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律师工作的程序、动作和工作时间的研究,我市每位律师至少每年能办理40个标准案件的业务(仲裁、非诉讼项目和诉讼代理每件折合标准件一件,常年法律顾问每家折合标准件6件,咨询代书每从件折合标准件1件)。我市现有116律师共计能办理业务4640标准件,但目前每人办理的业务不到20标准件,显然在现有市场环境下,法律服务产品供给能力一半是过剩的,法律服务市场过度竞争极为严重,这是当前律师事业发展中最大的瓶颈。如何破除发展瓶颈,消除律师行业一半的过剩生产能力,是关乎律师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大难题。破解这一瓶颈的办法除了合理规划和引导律师队伍发展外,更重要的是要发现和识别律师的“奶酪”在哪里和如何获得?
1、政府法律服务市场。中央出台的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中央两办转发司法部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研究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将相关支出列入财政预算,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为律师进入政府市场提供了机遇。另外,从我国政情发展的趋势看,具有法律背景和法治思维的政治家,在国家政治核心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乐观预计十到十五年后,国家将完成技术专家到经济专家再到法律人治国的转变,这一趋势也必将为律师进入政府市场提供机遇。因此,政府市场将是律师未来生存和发展新的空间,律师要积极储备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动地开拓政府市场。
2、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适应了我国农民喜欢单干的普遍心理,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对于解决农民温饱功不可没,但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因素的极度分散,最终成为削弱农村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村生产要素效率,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为了破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集合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科农工贸一体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出台,给律师为农村提供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头企业,参与农村科农工贸一体化产业项目的实施等方面创造了机遇。但是农村是一个小社会,它的管理内容基本跟国家管理接近,而且管理难度极大,律师需要掌握政治、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社会管理、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更要有把握和平衡社会心理的法治技术,才能为农村提供优质的服务,被农村所认可。因此,律师应当储备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管理技术,并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市场。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魏家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西安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方便市民群众生活,提高市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蔬菜早市,是指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断头路、空置场地设置的定时、定点进行蔬菜销售的市场。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蔬菜早市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市蔬菜早市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设置的蔬菜早市的监督检查。
  工商、市政、市容、商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蔬菜早市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影响交通,不占压盲道,不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统筹规划,合理定点,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第六条 城六区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蔬菜早市清扫保洁的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蔬菜早市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市场长度宽度、经营品种、摊位数量、销售时间、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便民原则依法对蔬菜早市履行定点的程序。
  第九条 蔬菜早市定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避开城市主干道和交通要道;
  (二)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农贸市场或蔬菜经销网点;
  (三)距离主干道口不小于50米。
  第十条 蔬菜早市实行定时经营制,经营时间为每日早6时至早8时,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1小时。
  第十一条 蔬菜早市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按照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营,不得乱设摊点,超时经营;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营;
  (五)保证经营物品质量,不经销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蔬菜早市的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导蔬菜种植者直接进入早市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
  第十四条 蔬菜早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撤销已设定的蔬菜早市,应当提前30日由原批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蔬菜早市的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