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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2 08:4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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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系,现答复如下:
国库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投资债券、股票等均属有价证券。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上述有价证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不允许将有价证券当作货币流
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卖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上述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性处罚。
关于国债券的管理,除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外,其他违法交易活动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一九九○年五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国债字第29号〕的规定执行。
对股票交易和股票市场的管理,目前尚属探索阶段,对其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应持慎重态度。



1992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环办[2002]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好专职环评机构的技术组织和技术把关作用。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取得我局颁发的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在环评工作中,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环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明确和落实编制质量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分行业环评高级培训。自2003年起,凡已开展环评高级培训的行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该行业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报告书编制人员名单中注明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两个以上环评单位共同完成的,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名单中,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50%。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绩是环评单位积累环评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环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每个定期考核期内,甲级环评单位至少应主持编制完成一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五本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环评单位(非限表)至少应主持编制完成一本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环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评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积极推动环评技术的发展与革新。甲级环评单位每年至少应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乙级环评单位每年至少应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
对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要编写人员,我局将酌情给予个人上岗证、高级培训合格证暂停使用或吊销的处理;对于违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及不符合编写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对未达到环评业绩要求或未开展环评学术研究的环评单位,我局在环评单位定期考核时将酌情给
予证书降级处理。
  请各省环境保护局(厅)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环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为加强对某些商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控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许可证办法是必要的。但是,不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先行核发许可证,致使许可证过多过滥,不利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使许可证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逐步完善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文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照前实行许可证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遵照执行。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实行。
三、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的,应当实行。
为了做到与有关政策法规相协调,确有必要实行照前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业务除外),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工商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四、除上述三项外,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提出,随意实行许可证办法,否则,企业可拒绝办理。



199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