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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时间:2024-06-24 20:0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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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化部


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1984年11月24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艺术事业的新局面,促进艺术创作人员深入现实生活,创作反映社会主义新时代,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艺术作品,保证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进行,推动艺术改革和创新的实验,提高精神产品的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文化部决定设立艺术创作基金。
第二条 文化部由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中,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艺术创作基金。
第三条 艺术创作基金是一种旨在扶植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既不同于奖金,又区别于日常业务经费。其使用范围暂作以下规定:
(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题材的创作项目。当前,重点支持表现当代生活的艺术作品。用于作者深入生活、搜集素材、采风所需的费用,以及在艺术表演团体上演这类节目时,在演出制作费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二)地方上经文化部批准的有关创作项目:
1.戏曲现代戏研究会团体会员旨在进行戏曲现代戏改革和创新的实验项目;
2.由文化部出面组织的省、市、自治区的重点艺术创作项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组织和选定参加文化部主持的会演、调演的节目);
3.由文化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地方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和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四条 艺术创作基金的申请和批准:
(一)文化部直属表演艺术团体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
文化部出面组织或委托地方有关单位主办的艺术创作项目,经部有关司局与地方协商后由创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核后,报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二)凡申请使用艺术创作基金者,要在申请报告中写明:(1)创作题材和体裁;(2)创作的基本设想;(3)创作的大体进度和完成时间;(4)要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给以何种支持,包括申请创作基金的数额。并填写《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申请报告表》。
(三)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审核时,要对申请项目的意义、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有无完成任务的现实可能性及申请金额提出意见。
(四)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将所批准的创作基金,作为专款划拨申请单位财会部门管理,由申请使用者到单位财会部门领取和报销,财会部门不干预创作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艺术创作基金必须用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任何人侵占和私分。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即予撤销申请资格,并如数追回全部款项。
第六条 凡使用艺术创作基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经常将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秘书长一名。由艺术局指定专人兼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暂行条例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一定时期后要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94)闽财国资函字第18号文收悉。现就关于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下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
否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请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经董事会确认评估结果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



1994年7月26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9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9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6年11月12日
一、免去陈平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永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朱培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惠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裴家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齐治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杨增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云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汤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邱小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谢汝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汤铭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詹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廖金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6年12月18日
一、免去王少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崔广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小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潘祥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张志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小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王景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黄舍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何金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周贤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舍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金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正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赵惠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段春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宓世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邵关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陈久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任景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富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任命冀敬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